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20年3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huianfund.cn)上的《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证券商
3、基金扩位证券简称:上证券商ETF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00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证券商
6、申购、赎回代码:51020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4月28日基金份额总额:203,885,548.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4月2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1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3,885,548.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5月8日
12、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19]211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12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12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直销机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17号文批准,自2020年3月16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0年3月3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203,885,548.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3,885,548.00份;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53,724.42元,计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7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99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203,885,548.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4月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0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5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证券商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20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证券商
7、申购、赎回代码:51020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0年5月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3,885,548.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99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8,007.1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1,750,712.00份,占基金总份额2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2,134,83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供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3、总经理:何斌(代行职务)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109MA1G53X258
8、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
备注:股东戴新华已故,继承手续正在进行中。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应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董事会根据股东风险容忍度确立公司风险取向,风险总量、风险限额,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检查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以及公司管理层贯彻和执行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的情况;审议重大风险事件,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指导公司管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完成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拥有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等。具体的投资细节则由各基金经理自行掌握。
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部分:负有协助督察长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协助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督促、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业务开展和执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防范合规风险。
风控部分:负责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定期对基金、专户等投资组合资产的投资风险和投资业绩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 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9年12月底,我公司共有员工92人,其中7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郭冬青
咨询电话:010-56711690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0年3月底,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共管理34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户产品,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鼎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诚一年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中债-广西壮族看自治区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宜创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朱晨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硕士,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部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从事量化投资研究工作。2017年12月29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一职。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10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0日,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8日至今,任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9日至今,任汇安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2日至今,任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13日至今,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14日至今,任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30日至今,任汇安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4日至今,任汇安宜创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9日至今,任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0年05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667.1674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汪浩
电话:021-2037065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170号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专门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务,资产托管部现有正式员工共计61人,部门内设产品处、托管服务处、外包服务处、稽查监督处和PB交易服务处,内设各处负责人均具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多年券商及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基金托管人针对本基金配备了经验丰富的估值核算、投资监督、资金清算及交收等人员,主要成员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多年银行、券商、基金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人员从事过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类型产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处理资金清算和交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具备足够丰富的托管业务处理经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70号。
公司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经营思想,坚持“稳健规范、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托管产品类型体系。
(三)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四)一级交易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薛竞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0年4月2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0年4月28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复核、基金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回复。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解冻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与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5月8日
公告日期:2020年4月30日
(下转103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