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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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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4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认为公司在人民币10亿元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同意公司在上述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经营层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一年以内。表格中为2019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间购买的理财产品情况。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2020-02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容为准,其余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20-030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5188 号 21 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20日

至2020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10、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 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 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 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 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 5188 号 2107 室

3、登记时间:

2020 年5月19日上午 8:30一11:00 下午 1:30一3:00

六、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茹建芳

2、联系电话: 0431-84644225

3、传 真: 0431-84630809

4、邮 编: 130031

5、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6、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 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7、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德勤华永”)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0)第P03083号)。公司董事会为此编制了《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做出的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将持续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2020-02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465,032,8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 23,251,644.00 元,占2019年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0%。本次分配后剩余可进行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 909,565,126.22元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63,375,208.30元,按10%提取盈余公积6,337,520.83元,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908,465,535.32元,减去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股利29,762,104.32元,减去因首次施行金融工具准则对未分配利润影响2,924,348.25元,本年度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932,816,770.22 元。

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465,032,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23,251,644.00元,占2019年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0%。本次分配后剩余可进行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909,565,126.22元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董事会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当期资金需求、长期发展和股东回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现金分红比例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等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上接1035版)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接1033版)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2020-018

B 900922 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

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相关议案,授权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现该事项授权已到期,为进一步提高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将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将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品种。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自有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用于投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一年以内的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四)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投资发展部的相关人员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季末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及授权额度的管理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受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程监督。

7、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委托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为国家银监会批准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日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授权期限

公司使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上述委托理财额度的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年报董事会召开前一日止。

(三)实施方式

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事宜的具体经办部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受托方为商业银行。公司与受托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2020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76,851,179.81元,单日最高委托理财资金投入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95.18 %,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32.48 %。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是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需求,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公司通过阶段性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银行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新金融准则要求,公司将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投资收益”列示。

五、风险提示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的授权范围为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用于投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项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年报董事会召开前一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监管规定,我们对本项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详见2020年4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七、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注:尚未收回本金的委托理财产品合计为15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产品投资期限尚未期满。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2020-019

B 900922 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长何贵云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议案如下:

一、《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五、《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七、《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本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未发现参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及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4、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述议案中第一至第五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工作认真负责,通过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捋顺内部管理,在经营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制衡机制。截止报告期,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19年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出具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监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异议。

2、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的情况进行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合法合规,未发现内幕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况。

3、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也没有募集资金使用延续到本年度的情况。

4、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5、 公司内控制度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优化完善,发挥了应有的控制与防范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有序发展;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符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客观、公允和全面的反映了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未发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