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三次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0-02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三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年审会计师事项的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0号),问询函全文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了聘请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并上传了加盖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公章的二次问询函回复【堂堂综 A(2020)第 002 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据了解,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加盖深圳堂堂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相关文件,文件称公司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相关文件称,深圳堂堂公章自 1 月 21 日至 4 月 8 日期间处于失控状态。前期,业务约定书与回复公告并非深圳堂堂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真实意思。深圳堂堂原合伙人李哲、陈建生和邓颖俊曾于 3 月 27 日明确表示拒绝承接本次审计业务,吴育堂在上述三人不知情,且没有深圳堂堂法定代表人李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让其亲属吴高枫违背深圳堂堂意愿私自在业务约定书上盖章。目前,深圳堂堂已收回公章,并未在 4 月 27 日公司提交的二次问询函回复中加盖公章,回复所盖公章真实性存疑。
(1)请李哲、陈建生、邓颖俊和吴育堂核实并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原业务约定书是否有效。请提供经上述人员签字的证明文件。
(2)请深圳堂堂说明内部决策机制及目前控制情况。
(3)请公司核实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并说明 4 月 28 日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但深圳堂堂回复称注册会计师未办理完成转所手续前,可以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请深圳堂堂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说明从事审计工作不属于执业的规则依据和合理性,相关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三、公告显示,深圳堂堂拟将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为吴育堂、周知和杨勃。(1)请吴育堂、周知和杨勃补充披露目前转所进展情况。请提供经上述人员签字的证明文件;(2)请深圳堂堂说明在目前李哲等人不担任本次项目签字会计师,深圳堂堂无其他注册会计师,说明是否仍有履行本次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公告显示,深圳堂堂已经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每次赔偿限额为 200 万。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从事上市公司等高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 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以及 5000 万元的较高者。请深圳堂堂补充说明,如承接本次审计业务,已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请深圳堂堂接公司业务的风险、保险及准备金可用金额和条等规定等量化分析能否承担因执业过失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公告显示,深圳堂堂自 3 月 13 日起多次召开四人(李哲、陈建生、邓颖俊、吴育堂)业务会议审慎评估ST新亿业务风险,会议商定由吴育堂担任项目承接合伙人负责该业务并安排相关承接评价等工作。吴育堂迟至3月23日才在中证天通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正式提出辞职。请深圳堂堂补充披露:(1)召开业务会议时吴育堂在深圳堂堂担任的职务,是否有资格参加深圳堂堂业务会议;(2)会议商定吴育堂担任项目承接合伙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堂堂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当立即对外披露本函,并于收到函件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同时对外披露。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0-028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ST 新亿未披露2019年报和2020一季报
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新亿未披露 2019 年报和 2020 一季报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5号),问询函全文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公告称,因尚未聘请 2019 年年报审计机构,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一季度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按期披露年报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你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已经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4.3.1 条规定的未按期披露年报的退市情形。你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二、根据本所《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延期的临时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予延期;如未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9 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依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尽快聘请审计机构并充分尊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循审计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针对你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事项,我部将按照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核查。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