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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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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版)

2020-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善化纤仅为持有永昌锦纶、英威达股权而设立,设立至今未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3月31日,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杭州永昌锦纶报告期内主要从事锦纶丝的生产和销售。锦纶丝由尼龙6切片通过纺丝工艺生产,从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独立性及上下游企业等方面看,永昌锦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产品不同

公司主要产品为尼龙6切片,系己内酰胺聚合反应后的产物,下游可用于尼龙纤维、工程塑料、薄膜等产品制造;永昌锦纶主要产品为锦纶丝(属于尼龙纤维领域),系将尼龙6切片通过纺丝工艺加工产生,其原材料为尼龙6切片,产品用于下游纺织企业。因此,尼龙6切片与锦纶丝属于产业链不同环节,是上下游而非竞争关系。

2)生产工艺不同

公司主要采取聚合工艺,通过高温聚合反应,改变原材料己内酰胺的特性,在各种辅料配方的作用下,形成不同类型的切片产品,根据粘度、稳定性、强度及染色特点等不同应用于下游不同行业。永昌锦纶主要通过纺丝工艺将切片加热熔融、拉伸扭转等方式制为长短丝,不涉及聚合。生产工艺和设备存在较大差别。

3)双方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

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尼龙6切片的土地、厂房、设备、商标等资产全部产权,资产具有独立性;公司与永昌锦纶各自拥有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存在人员相互兼职或领薪的情况,双方人员保持独立;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采购及销售系统,具备独立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能力,与永昌锦纶各自独立开展业务,双方业务保持独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杭州大江东临江产业园区内,且已经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不存在与永昌锦纶机构混用的情况;公司建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不存在与永昌锦纶共用银行账户等情形,公司在财务方面保持独立。

4)销售、采购渠道相互独立,主要客户、供应商仅个别重合

采购与供应商方面,聚合顺产品主要原材料为己内酰胺,上游供应商以己内酰胺供应商为主,永昌锦纶主要生产原材料为尼龙6切片,上游供应商为聚合顺同行业的聚合工厂,双方采购内容、涉及企业明显不同。经对比,报告期内除英威达外(关联交易中已披露),公司与永昌锦纶生产所用原材料供应商仅2019年存在一家重合情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三梭尼龙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集团”)控制,后者为河南省国资委下属子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对外投资较多企业,就尼龙行业而言产业链涉及己内酰胺、尼龙6切片/尼龙66切片、帘子布生产等各个环节,报告期内,永昌锦纶基于自身需求向神马股份及平顶山三梭尼龙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生产所需的尼龙6或尼龙66切片;聚合顺向平煤神马集团控制的另一家己内酰胺生产企业采购己内酰胺。虽然从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看,存在供应商重合的情况,但采购具体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且主要系由于该供应商集团产业链较长、业务环节较多所致。

客户与销售方面,聚合顺产品为尼龙6切片,下游客户以纤维纺丝企业(永昌锦纶同行业企业)、工程塑料或薄膜制造企业为主,永昌锦纶产品为锦纶丝,下游为机织、针织等纺织企业,销售客户、产品有较大差异,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况。2019年,聚合顺客户浙江全联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曾向永昌锦纶采购少量锦纶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浙江全联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均主要经营锦纶丝生产业务,其原材料都为尼龙6切片,2019年3月浙江全联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产能受限或停产检修原因向永昌锦纶采购锦纶丝成品、2019年8月湖州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个别客户需要向永昌锦纶采购少量特殊型号锦纶丝应急,上述交易涉及金额较小且不具有普遍性、连续性,与公司之间交易为尼龙6切片,双方产品不同,不存在竞争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与永昌锦纶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之兄傅昌焕及子女傅静、傅俊杰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善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目前及将来均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各方面保持独立性,不会与聚合顺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以下统称为聚合顺)发生混同的情形,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聚合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与傅昌宝或其控制的聚合顺之间就市场、客户、供应商等事宜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换、利益输入或输出行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合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人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其独立性,且不与聚合顺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合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聚合顺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以下统称为“聚合顺”)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聚合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合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聚合顺之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人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聚合顺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合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已具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方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聚合顺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以下统称为“聚合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合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聚合顺之外的其他企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方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方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聚合顺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合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方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方实际控制人傅昌宝控制的除本方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方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方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关系密切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3、在未来本方实际控制人傅昌宝之兄傅昌焕及其控制的企业继续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期间,本方及本方控股子公司(如有)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傅昌焕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特别的,在傅昌焕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继续从事锦纶丝生产业务期间,本方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锦纶丝生产业务。

4、对本方控股子公司(如有),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方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方相同的义务。”

(二)关联交易情况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采购原材料的情形,且均发生在2017年,2018年及以后未发生经常性的关联采购或关联销售。除此之外,公司还存在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接受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主要为对尼龙6切片的销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前期公司关联销售相对较多,交易内容主要为尼龙6切片。上述关联企业分为两类,一类为生产型企业,如永昌控股、英威达、永昌锦纶;另外一类为贸易型企业,如善尔信。此外,上述关联交易中还包含少量尼龙6切片受托加工业务。

1)与生产型企业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① 必要性

公司生产产品为尼龙6切片,下游应用包含尼龙纤维、工程塑料及薄膜制造三大类,其中尼龙纤维按照用途可分为民用丝和工业用丝,锦纶丝纺织品系民用丝领域重要应用方向之一,渔网丝应用是工业用丝领域的用途之一。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销售的关联方中,杭州英威达锦纶有限公司(转让前)、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均为锦纶丝生产(下游为纺织企业,主要用于服装等民用丝领域),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当时主营业务为渔网丝生产。

上述关联企业处于公司行业下游,由于公司产品质量较高且市场供应紧俏,在公司前期关联交易规范意识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上述关联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从发行人处采购的尼龙6切片全部用于自身公司生产,不存在对外转销的情况。2017年末,公司终止了全部的关联销售交易。

② 公允性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与公司同期销售给其他内销客户价格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每家关联企业采购公司产品平均价格与该型号产品对应月份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注:对应型号对应时间非关联方销售平均售价为相应型号在关联交易发生期间(以月为单位,如有)公司销售的平均单价=当年对应型号对应月份非关联交易总金额/对应型号对应月份非关联交易总数量;差异度=(①-②)/② *100%;非关联交易销售不包含外销产品。

由上表可得,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售价与非关联方销售差异大多不超过5%。2017年永昌控股关联销售平均单价与可比交易单价相比差异为7.13%,主要系部分型号特定月份未发生非关联交易所致,针对上述型号,选取与关联交易发生期间距离最近可比非关联交易纳入差异度计算,则当年永昌控股关联交易平均价格与非关联交易差异度为2.21%。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生产型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2)与贸易型企业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① 与善尔信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善尔信为贸易型公司,2017年主要经营尼龙6切片等的销售业务。

公司设立于2013年末,2015年正式投产。投产伊始,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大中型客户开拓上,希望通过替代进口建立品牌效应,同时出于谨慎性考虑,也未完全放弃小客户或零散采购的客户市场。但小型客户具有体量小、沟通成本高、规范程度差、交易稳定性差等特点,零星采购客户同样有较高的沟通成本,在公司着力开发中高端客户情形下,无法完全兼顾上述客户。因此,报告期前期,公司在综合考虑规范性和稳定性基础上,按照同期大中型客户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由后者来对接零散客户或采购不稳定客户,并赚取一定利润(小型客户体量小,议价能力低)。2017年5月以后,随着公司市场知名度的提升,客户关系日益稳定,销售团队不断壮大,再加上公司产能限制、内控规范性加强,公司终止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并将其客户择优纳入公司直接销售体系,其余客户予以放弃。

② 与善尔信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将关联销售价格定价方式纳入公司销售体系内,按照“一单一谈”方式根据市场价格定价。上述交易期间,关联销售平均价格与非关联销售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注:对应型号对应时间非关联方销售平均售价为相应型号在关联交易发生期间(以月为单位)公司非关联销售的平均单价;差异度=(①-②)/② *100%;非关联交易销售不包含外销产品。

由上表可得,报告期内,公司与善尔信的关联交易售价与非关联方销售相比略微提高,最大差异度约6%,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上述关联方的销售客户大多为零散客户,采购量小且对价格敏感性不强,销售价格有一定上浮空间,公司后续吸纳上述客户为直接客户后,同期对其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相比也略有上浮;其次,公司销售主要以“款到发货”模式为主,但给予了上述关联方一定信用期,价格相应有所上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此外,针对上述贸易型客户,中介机构还核查了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确认最终销售价格的合理性,并与公司关联销售价格相比对,确认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3)受托加工业务

除上述直接销售外,2017年公司与善尔信之间还存在少量受托加工业务,该模式下,客户承担原材料己内酰胺的采购。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尼龙6切片原材料中己内酰胺采购占据成本主要部分,报告期内公司出于资金压力曾尝试推广受托加工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受托加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关联方受托加工业务中,根据公司收取的平均加工费金额,结合中石化当月己内酰胺价格模拟测算的切片价格(切片价格(模拟)=平均加工费单价+中石化己内酰胺当月结算价)与同时期同型号切片的公司非关联销售平均价格一致,定价具有公允性。此外,上述业务涉及销售金额仅为43.08万元,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关联销售,但上述关联销售均发生在报告期前期,且价格具有公允性,2017年开始随着公司规范意识逐渐加强,公司关联销售大幅下降,2017年全年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小于7%。2018年开始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关联销售。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采购均为对己内酰胺的采购,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交易的必要性

2017年初公司曾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己内酰胺的情况,主要由于特定时点己内酰胺市场相对紧俏,公司为保证生产稳定性,在特定时间段,由小傅贸易采购少量己内酰胺后转卖给公司。后续,随着公司需求规模的逐步增加,行业地位大大提升,可以取得充足的供应货源。再加上公司规范意识逐步加强,不再与小傅贸易进行关联采购交易。

2)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己内酰胺分为“合约采购”和“现单采购”两种方式,其中合约采购参照中石化每月己内酰胺结算价定价,现单采购参照己内酰胺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在中石化指导价格基础上随交易发生时市场供需关系波动)定价。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采购均为现单采购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平均单价与可比第三方供应商交易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注:对应期间非关联采购平均单价为当年发生关联采购月份非关联采购的平均单价;差异度=(①-②)/② *10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上述己内酰胺采购单价与当月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价格基本一致,价格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部分己内酰胺的情形,但有其合理背景且价格公允,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占当期同类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82%、0.00%、0.00%,占比较小,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期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应收账款数据为期末账面余额情况。

2017年末公司应收英威达款项全部系已收取但尚未到期托收的信用证。

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账款余额均为零。

(4)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2017年-2019年,公司向董监高支付报酬总额分别为122.93万元、195.98万元、235.99万元。

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7年-2019年公司不曾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正在履行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关联方傅昌宝及其配偶金建平、永昌控股、永昌贸易还为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傅昌宝、永昌控股、永昌贸易为公司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售后回租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合同签署日至相关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项下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项下款项已全部结清。

公司为开展正常的经营,需要向当地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机构融资以满足经营需求,上述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系相关银行或机构向公司提供贷款或进行融资租赁合作必要的增信措施,上述关联担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与小傅贸易之间存在托付转贷情形,即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时由银行付款给小傅贸易,小傅贸易收到银行贷款后再转回公司。

(1)转贷的原因和形式、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产品主要原材料己内酰胺占公司采购总额比例较大,报告期内随着公司营运规模的快速扩张,对资金的需求也迅速增长,银行贷款成为公司营运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银行对企业贷款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需要有明确的商务合同作为贷款依据,放贷时商业银行将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直接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对应供应商。然而,实际业务过程中,公司主要按照与各供应商协议约定的账期支付货款,实际业务支付时间、金额存在与贷款不相匹配的情况。因此,2016年、2017年公司以与关联方供应商小傅贸易签订的原材料供应合同为依据申请相关贷款,小傅贸易收到银行受托支付的款项后当天或极短的时间内再转回发行人,周转后的贷款在后续期间内陆续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转贷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表可以看出,供应商小傅贸易均将收到的银行款项在收款当日或相隔较短期间内全额转至公司账户,未发生资金截留,不涉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出转入款项相匹配,上述资金周转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不存在向公司收取费用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上述转贷的资金流转纳入往来款范围,均未计入报告期内的实际采购金额,未对公司营业收入和采购金额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况。

(2)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

1)转贷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016年度及2017年度,相关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的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即转回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后续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违反《贷款通则》上述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前述贷款相关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已全额偿还前述贷款之本息,未造成贷款银行受损。

2)是否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虽然通过小傅贸易进行了转贷,但上述资金均在当日或极短时间内返还公司,且上述转贷系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全部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已经按期偿还。

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上述转贷业务涉及的各银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已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借款均已按时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与相关银行之间的借款均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取、使用,不存在违约情况,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出具《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之间的转贷事项已按时还本付息,相关合同已履行完毕,未实际损害该银行支行权益,不会就转贷事项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说明出具日,该局未对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也未有银行因公司违法行为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7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出具《关于反馈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处罚相关情况的函》,2016年以来,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涉及公司银行融资的相关情况。经与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针对该种转贷情形,银行主管部门监管实践中仅针对银行进行检查及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虽然存在转贷事项,但系关联方为配合企业周转资金而进行的,并在当日或极短时间内归还,因此未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具有合理性。上述转贷资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且截至目前已经还本付息,与贷款银行不存在纠纷与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已对上述事项予以规范,银行主管部门未曾对发行人进行处罚;据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针对该种转贷情形,银行主管部门监管实践中仅针对银行进行检查及处罚。因此,上述转贷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针对上述与关联方之间的托付转贷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已出具《承诺函》:“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前发行人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中存在与关联方进行托付转贷的情形而使发行人受到任何经济损失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其他责任的,均将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聚合顺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聚合顺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内控制度,目前公司已在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从授权、审批、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加强了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2018年至今未发生转贷事项。

(3)其他事项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2016年公司从关联方(姚双燕)收回利息24.2万元,上述资金往来发生在2015年且本金已于2015年收回。

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通过信用证支付的情况,需预先存入一定金额的信用证保证金。2015年1月,与公司合作紧密银行工作人员基于业绩考核压力,希望公司某笔信用证以个人存单质押作为保证金,因此公司委托姚双燕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800万元,并将该笔存款质押给银行作为信用证保证金,形成了姚双燕个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5年12月,公司从姚双燕处收回了全部本金800万元,2016年初公司收回了姚双燕该笔个人存款产生的利息。姚双燕于上述拆借资金存续期间担任公司监事,并未持有公司任何股权。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归还均发生在报告期外。

上述资金占用系根据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公司委托姚双燕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将该笔存单质押作为公司信用证保证金,且公司已于2015年收回本金,并于2016年收回该笔存单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上述资金占用并未损害公司利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21条要求的情形;上述资金占用系公司以自身业务需求为出发点而委托姚双燕存入,不属于公司对其提供借款,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15条要求的情形;姚双燕亦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所述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亦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要求的情形。

3、报告期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经常性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交易金额占比较低,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影响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保证了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4、公司履行的相关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包含:报告期内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偶发性关联交易。2017年后,上述关联交易涉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含关联采购、关联销售、董监高薪酬,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均发生在2017年,上述大部分关联交易在股份公司阶段已于当期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并执行了关联方回避政策。其中,公司对于2017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于2017年初审议,存在一定时间延迟瑕疵。除此之外,公司上述期间内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为公司担保、由转贷引起的关联方往来)已通过补充确认等方式予以审议,并执行了回避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此外,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对于其他偶发事项予以补充确认,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和价格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2019年2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上述报告期内(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发生的经常性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均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原则一致,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3)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在报告期外,已得到足额清偿,并计收利息,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均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已出具书面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如因历史上发生的资金占用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将向发行人进行赔偿;且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承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托付转贷情形发生于2016年、2017年,涉及的借款均已按时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目前发行人已在银行贷款、现金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从授权、审批、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加强了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2018年至今未发生转贷事项。”

2019年7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杜淼、陈勇、俞婷婷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信息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均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原则一致,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在报告期外,已得到足额清偿,并计收利息,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均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已出具书面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如因历史上发生的资金占用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将向公司进行赔偿;且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承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托付转贷情形发生于2016年、2017年,涉及的借款均已按时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目前公司已在银行贷款、现金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从授权、审批、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加强了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2018年至今未发生转贷事项。

公司前身杭州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系发生于报告期外,担保事项延续至报告期初通过主债务人自行追加保证金形式于2016年4月19日予以解除,未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设立后已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上述担保事项解除后,发行人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就上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司均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审议或确认,履行了必要且适当的决策或确认程序;上述关联交易的内容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交易的价格公允或具有合理理由,亦或是由公司单纯受益,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0年1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杜淼、陈勇、俞婷婷就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信息如下:

“2019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就上述关联担保,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履行了必要且适当的确认程序;上述关联交易由公司单纯受益,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

2016年3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会议选举傅昌宝、毛新华、姚双燕、汪国生、傅永宾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三年。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傅昌宝为公司董事长。

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原董事傅永宾、汪国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增选郑安东为董事,增选陈勇、俞婷婷、杜淼为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选举傅昌宝、毛新华、姚双燕、郑安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勇、杜淼、俞婷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傅昌宝为公司董事长。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各成员全部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无由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委派的情况。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如下:

傅昌宝,男,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浙江省乐清市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1995年8月至今,历任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15年5月至今任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1月,聚合顺成立,自成立至2016年3月担任有限公司阶段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毛新华,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取得化纤高级工程师职称。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历任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任新会美达-DSM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有限公司阶段研发中心主任。2016年3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

姚双燕,女,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有限公司阶段监事。2016年3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郑安东,男,1969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5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乐清仪表元件厂;2016年1月至今,任乐清市东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质监经理、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陈勇,男,195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2年9月至1987年8月,任四川省轻工业厅计划财务处副主任科员;1987年8月至2016年10月,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历任系副主任、主任,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等职。2017年2月至今,任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教学督导;2018年2月至今,任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俞婷婷,女,198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杜淼,女,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9年12月至今,历任浙江大学高分子系讲师、副教授;2012年5月至今担任杭州沃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2016年3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李晓光、林光宏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与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许利群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晓光为监事会主席。

2016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原监事林光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增选沈晓伟为公司监事。任期至第一届监事会期满。

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选举李晓光、沈晓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与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许利群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晓光为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如下:

李晓光,男,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1992年9月至2006年5月任湖北省咸宁市化学纤维厂生产部主任;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任锦隆化纤有限公司聚合车间主任;2009年11月至2014年9月任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技术开发部负责人;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沈晓伟,男, 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9年至2014年就职于无锡市高分子材料厂,担任销售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公司销售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许利群,女,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取得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职称。1994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研究院工程师;2001年1月至2007年5月任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厂长;2007年6月至2014年6月任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2016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毛新华、姚双燕、毛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毛新华为总经理,姚双燕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毛剑为财务总监。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

2018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原财务总监毛剑因工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后续担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会议选聘陈树峰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毛新华、姚双燕、陈树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毛新华继续担任总经理、姚双燕继续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树峰继续担任财务总监。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

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如下:

毛新华,总经理,请参见本节之“七、(一)”之“1、董事”。

姚双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请参见本节之“七、(一)”之“1、董事”。

陈树峰,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取得会计师职称。1993年至2001年任浙江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会计主管;2001年至2002年任杭州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2年至2004年任贝因美集团投融资部总经理助理;2004年至2006年任方远集团邵武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6年至2011年任贝因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经理;2011年至2012年任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2012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4、核心技术人员

1)毛新华,总经理,请参见本节之“七、(一)”之“1、董事”。

2)李晓光,监事会主席,请参见本节之“七、(一)”之 “2、监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职期间的参与的工作及主要成果、获取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注:近亲属关系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最近三年所持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4、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所持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注:上述股权比例包含直接和间接持股。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收入情况

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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