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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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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六)新余汇达

新余汇达持有公司4,980,256股股份,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1.38%。新余汇达的人员构成如下:

(七)新余富盈

新余富盈持有公司4,817,938股股份,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1.34%。新余富盈的人员构成如下:

新余华达启富、新余华盈、新余华富智汇、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新余富汇、新余汇达和新余富盈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承诺内容请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天风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为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天风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及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最终跟投数量为200.05万股,跟投比例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

(四)限售安排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01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4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4.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32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3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66元/股(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971.49万元。

2020年4月30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018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共募集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971.49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66.92万元(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504.57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00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4,503.57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发行费用均为含税数,本次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后的发行费用合计为7,466.92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8,504.57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75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4,912,058,000股,对应的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277.2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402,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57710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384,09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8,40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607,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607,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403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0)第0942号)。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19年1-3月和2020年1-3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为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国内客户付款有所延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减少;但公司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构成,每月仍需按时支付,且公司人员规模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综合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相应下降。

二、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20年3月末资产总额为79,484.49万元,较上年末小幅增长0.58%,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流动资产相应增加;公司2020年3月末负债总额为8,029.73万元,较上年末下降26.50%,主要原因为上年末计提的员工年终奖在本年分期发放,应付职工薪酬相应减少2,196.03万元。

公司2020年1-3月营业收入为13,617.63万元,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公司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05.74万元,较上年同期略微下降4.45%,主要原因为: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公司复工进度有所延后。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一季度复工进度延迟外,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盈利模式、研发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和服务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目前已分批复工并合理安排追回工作进度,上述短期负面影响将逐步消除。新冠肺炎疫情未改变金融软件开发行业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会对公司的发展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2900540626。截至2020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18,1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韩、许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和快递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天风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韩,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编号:S111071706000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至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执行的项目包括江淮动力配股、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东山精密非公开发行、东山精密重大资产重组等多个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许刚,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编号:S111071705000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自200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主持或执行的项目包括广东榕泰非公开发行、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江淮动力配股、三特索道非公开发行、太龙照明IPO、雅化集团可转债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发行人关于稳定股票价格的承诺

“如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本公司将依照凌志软件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本承诺的履行,以维护本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票价格的承诺

“如上市后三年内凌志软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依照凌志软件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本承诺的履行,以维护凌志软件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宝泉和吴艳芳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企业合并、分立等导致本人所持凌志软件股票发生变动的情况外,本人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凌志软件股票;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凌志软件股票在A股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凌志软件股票;

3、在凌志软件A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凌志软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凌志软件回购上述股份;凌志软件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凌志软件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凌志软件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凌志软件A股股票的,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凌志软件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凌志软件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凌志软件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6、上述第3项、第5项关于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第1-6项承诺的,则本人所持凌志软件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再次被锁定6个月;

8、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将明确并披露凌志软件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凌志软件持续稳定经营;

9、本人承诺,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凌志软件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所持凌志软件的股份低于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凌志软件报备;

10、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1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