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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日25日)
备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按废票处理;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ST胜利 公告编号:2020-07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非公开发行,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共收到深交所的14份问询函,2份关注函、4份监管函和1份通报批评。
(一)问询函
1、2015年11月4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08号),就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5年11月10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交所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08号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2、2016年6月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39号),就公司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6年6月17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3、2017年8月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00号),就公司股票停牌时间较长的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7年8月4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4、2017年10月9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31号),就公司不再将境外标的资产纳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的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7年10月13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5、2017年10月19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2017]第57号),就公司重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7年10月26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之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6、2018年1月1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8号),就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8年1月18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7、2018年3月23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号),就公司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8年4月8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8、2018年5月2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30号),就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8年5月28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9、2019年5月15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5号),就公司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9年5月21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10、2019年7月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56号),就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9年7月4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11、2019年9月9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4号),就公司半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9年9月20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12、2019年11月15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14号),就公司三季报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19年11月22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13、2020年2月24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43号),就全资子公司苏州捷力业绩对赌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20年3月3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14、2020年3月23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74号),就公司拟终止3D盖板玻璃研发生产项目并出售部分资产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回复。
(二)关注函
1、2015年10月28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1号),对公司因筹划非公开股票事项停牌较久的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券商等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2015年11月2日形成了《关于深交所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1号的回复》,就停牌期间公司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工作过程、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及下一步工作规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分析说明,并保证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2020年1月23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96号),对公司计提商誉和其他资产减值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及时书面答复。
2020年2月12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就2019年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和依据,年报披露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及业绩预告保密情况进行了回复。
(三)监管函
1、2017年4月2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39号),2016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超出审议通过的额度,公司对新增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对公司及全体董监高进行了提醒。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2017年6月5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玉根、徐永红、曹海峰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1号),公司在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业绩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予以修正,直至2017年4月18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予以修正,公司未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对公司及全体董监高进行了提醒。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3、2018年4月16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54号),就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各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总额超过2016年度净利润的50%事项未在2018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对公司及全体董监高进行了提醒。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重大风险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4、2019年5月28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7号),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对公司及全体董监高进行了提醒。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重大风险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四)通报批评
2018年4月27日,深交所下发《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12号),后于2018年6月20日下发《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深圳上[2018]286号),因公司风险投资处置收益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2.88%,处置投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决定给予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玉根、财务总监王成、董事会秘书殷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收到通报批评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ST胜利 公告编号:2020-078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控股股东高玉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高玉根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告知函》,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35,591,800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3%,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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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玉根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