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7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七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9,190,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576%。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74,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882,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9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9,016,3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750%,反对174,0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50%,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016,3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750%,反对174,0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50%,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016,3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750%,反对174,0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50%,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015,6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745%,反对174,7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55%,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15,6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745%,反对174,7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55%,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07,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09%,反对174,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1%,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30,9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54%,反对159,4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46%,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32%,反对159,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8%,弃权0股。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30,9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54%,反对159,4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4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郑超、孙继乾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