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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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3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公司拟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一审判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诉讼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公告。

2019年2月,公司就该诉讼案件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诉讼案件未进入实体程序审理。2019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19]新民初2号),泰美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将于2019年8月2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43号公告。

2019年8月2日,本次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2号),判决结果如下:

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

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

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提起上诉情况

本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准备提起上诉的相关材料。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就本次一审判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2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