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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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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0-02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2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股票交易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1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云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53,182,1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791%(公司总股份391,512,6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17,707,308股后,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373,805,292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53,132,8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9,163,8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114,5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1.00 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审议《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议案9.00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00 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14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20年5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