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5版)
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 = 授予日收盘价 - 授予价格。本次以2020年5月11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3.24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首次授予日在2020年5月底,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3.50万股,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659.34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则2020-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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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0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203.50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704.11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二、激励计划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
(一)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条件的;激励对象应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同期利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5)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签;
(6)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7)董事会认定的类似情形。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2)因非执行职务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包括宣告死亡);
(3)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4)因公司经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裁员),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5)因考核不合格或董事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6)董事会认定的类似情形。
3、特殊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被公司委派到公司下属企业任职而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股票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十八、附则
1、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模具 公告编号:2020-033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998.39万股的1.0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3.5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998.39万股的0.93%;预留限制性股票26.5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998.39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5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