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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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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0-01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52.5万元(自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按年息5%计算,其后另算至2100万元付清为止)及本案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案件编号:(2020)苏1003民初521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栋 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用波 执行董事

被告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五路西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52.5万元(自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按年息5%计算,其后另算至2100万元付清为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被告一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被告一供应200台新能源通勤车,公司垫付18个月(自车辆上牌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总价款中的国补资金部分,在第19-24个月期间,被告一按年利率5%支付公司未能申请到国补资金的资金占用费,直至每辆车的运营里程达到3万公里,合同另外约定若24个月后被告一购买的车辆运营里程仍未达到3万公里,被告一应将公司未能申请的国补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公司。

合同签定后公司依法交车,被告一提车后分批上牌,最后一批车辆上牌时间是2017年12月21日,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一购入的全部车辆均未达到行驶3万公里,造成公司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另被告一将所购车中的70台交给被告二,被告二并未支付对价款,被告一对被告二享有的债权自交付之日起近两年迟迟怠于行使,损害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向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的国补资金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