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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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公告

2020-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上海凤凰 凤凰B股 编号:临2020-045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3.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凤自行车、原告)因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鲨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2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5月11日,巨凤自行车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文件,巨凤自行车诉新鲨凌一案已被受理,案号为(2020)沪0115民初26278号。

巨凤自行车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忠。

公司持有巨凤自行车45%股权。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度租金4,500,000.00元、土地使用税426,783.00元、代收代付费用11,156.20元,合计4,937,939.20元,以及利息62,907.9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度租全4,000,000.00元、土地使用税229,761.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的未付租全及土地使用税、代收代付费用的逾期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4,937,939.2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金额为316,028.11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的未付租金的逾期滞纳全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按4,000,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金额为174,000.0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的未付土地使用税的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229,761.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金额为15,393.99元。

上述l、2、3、4、5项诉请共计人民币9,736,030.29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理由

2013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自有的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998号厂区的124.26亩土地、3幢工业厂房、1幢职工宿舍及相关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包括所有土地和地面建筑及附属设施)。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始至2030年6月30日止。被告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按被告所拖欠款总额以每天0.5%。(万分之五)计收逾期滞纳全。

《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将上述租赁资产于2013年7月1日交付被告租赁使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款,被告经催款后也仅支付部分款项。

2019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就2018年度被告对原告的欠款合计643.80万元作出支付安排承诺。在2019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50.00万元后,未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付款,但未果。2019年11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及时履行支付2018年度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和逾期滞纳金的义务。被告收悉律师函后,于2019年11月20日向原告寄送《回复函》,确认2018年度的未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4,937,939.20元以及利息62,907.99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以及若再次发生逾期,愿意承担相应的逾期滞纳全。2020年3月9日,原被告就往来账项进行复核账目工作,双方以《询证函》形式书面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款:(1)金额8,500,000.00元即2018年度租全人民币4,500,000.00元、2019年度租金人民币4,000,000.00元;(2)金额656,544.00即2018年度土地使用税426,783.00元、2019年度土地使用税人民币229,761.00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资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的持续违约行为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