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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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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下午15:00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名(其中,董事李浩成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邹榛夫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孙仲华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5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28名激励对象合计72.1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孙仲华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5月11日完成部分回购股份注销的事宜,公司拟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数量进行调整。修订后的方案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20%,即不超过33,400,396股(含本数),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6,413.95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从化兆舜”是指广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对从化兆舜增资的方式进行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先期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本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已被本议案修改,原议案将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已被本议案修改,原议案将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已被本议案修改,原议案将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2月29日和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15:30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公司监事会主席马银良先生主持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之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5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28名激励对象合计72.1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完成部分回购股份注销的事宜,公司拟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数量进行调整。修订后的方案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20%,即不超过33,400,396股(含本数),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6,413.95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从化兆舜”是指广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对从化兆舜增资的方式进行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先期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本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之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5月14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72.1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31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含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备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每股5.92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优秀)或B(良好),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合格),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上述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名单进行了核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72.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72.1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28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2元。

5、股票来源: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备注: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72.1万股,占本公告披露日股本总额167,001,981股的0.4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且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7、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经测算,公司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362.6630万元,则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之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7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公告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查阅,本公司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涉及的主要内容修改说明如下: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泰股份”)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2020年利润做出保证。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一)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即为33,400,396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00,402,377股,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实际发行完成数量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6,413.95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0年9月实施完毕,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5、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41.56万元。假设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相比存在持平、增长15%、增长30%三种情况(该数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6、假设2019年度现金分红于2020年6月实施完毕;

7、在预测2020年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8、在测算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本测算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单位:股、元

注1: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注2:上述测算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将显著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考虑到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因此,完成本次发行后,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增强生产能力,缓解产能瓶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80,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30,000吨项目”涉及的相关产品均为公司目前主要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本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产能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提升市场地位。

“年产双组份硅橡胶15,000吨和乙烯基硅油8,000吨项目”涉及的双组分硅橡胶和乙烯基硅油均为控股子公司兆舜科技主要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对公司现有业务的补充与拓展,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都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相关情况如下:

1、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始终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优化配置。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汇聚了一批熟悉技术和市场、执行力强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对有机硅行业业务发展有深刻认识。近年来,公司大力加强人才建设,着力培养和建设骨干队伍。

此外,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在公司内部实行培训常态化,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晋升通道和激励机制,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共享发展成果。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批较为先进的试验检测设备和健全的技术创新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结构不断丰富。公司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利用公司先进的研发环境和产业化平台,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发梯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研发经验。

3、市场储备情况

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产品凭借可靠的质量和较高的性价比优势,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客户已遍布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建筑工程用密封胶领域,公司凭借较强的产品品质和技术服务能力,深耕中心城市和大客户,通过取得更多大型房地产集团的品牌指定,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在工业电子类灌封胶领域,控股子公司兆舜科技以其优质的产品性能和技术服务能力,在同行业市场中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相关产品已获得多家大型客户的认可。

五、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会增加公司股本总额,存在股东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自上市后,实现了稳步发展,过去几年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已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度)》,明确了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和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

(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持续提升、财务状况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核心竞争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0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日9:15至2020年6月1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提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5、发行数量

2.6、募集资金投向

2.7、限售期

2.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2.9、上市地点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6、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提案2为逐项表决提案;上述所有提案均为特别决议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1、4、5、7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2、3、6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2月29日和2020年5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直接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建议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电子邮件请发送至jitaihuagong@jointas.com,主题注明“股东大会”。传真或信件请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17:00前送达公司,公司传真电话为020-85526634;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来信请寄: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五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000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登记时间以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

2020年5月28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2020年5月29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3、登记地点: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5、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吴珈宜、梁岳灏

电话:020-85532539

传真:020-85526634

电子邮箱:jitaihuagong@jointas.com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09”,投票简称为“集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6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四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