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南路48号小区冠农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中海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资产处置及减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4《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黎、付立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51 股票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9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5月8日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在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南路48号小区冠农大厦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五)公司董事长刘中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商品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及2020年业务计划的议案》(详见2020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0)
为控制实货价格波动风险及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作为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自有产品和贸易产品的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
同意:2020年,天沣物产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人民币1亿元(保证金)额度范围内实施具体相关事项;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人民币0.5亿元(保证金)额度范围内实施具体相关事项。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详见2020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1;《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
为更好实现激励目的,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及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刘中海先生、金建霞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2020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刘中海先生、金建霞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20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康建新先生、刘中海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2020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2020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0-04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251 股票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0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商品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及2020年业务计划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试行)》、《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暂行)》的相关规定,2020年,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作为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自有产品和贸易产品的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是为了有效控制实货价格波动风险,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二、操作主体及拟使用的套保工具和交易场所
1、操作主体
天沣物产作为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自有产品和贸易产品的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
2、拟使用的套保工具和交易场所
商品类衍生业务拟使用的套保工具为期货和期权,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货币类衍生业务拟使用的套保工具为远期结汇和外汇期权,只允许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由于大宗商品和外汇市场行情变化较快,幅度较大,具体业务中使用何种工具需分阶段制订具体操作计划。
三、2020年业务计划
根据公司经营预测和实际需求情况, 2020年,天沣物产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人民币1亿元(保证金)额度范围内实施具体相关事项;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人民币0.5亿元(保证金)额度范围内实施具体相关事项。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四、风险分析
1、操作风险: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信息系统、报告系统、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层在缺少有效的风险追踪、风险报告系统的前提下,超过了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没有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行动,从而产生的风险。
2、信用风险: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因交易对方无法履约而造成大损失。由于交易对方的违约而导致交易中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间无法形成相互对冲的套期关系。
3、市场风险: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套期工具价格与被套期项目反向变化,导致市场价值产生波动带来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两类:1.市场流动性风险;2.现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活动不充分或者市场中断,无法按照现行市价价格或者以与之相近的价格对冲头寸所产生的风险。现金流风险是指套期保值企业在结算日或者被要求增加保证金时不能履行支付责任。
5、无法履约的风险:在参与外汇类衍生业务时,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公司已经持有的远期结售汇合约或者期权合约无法正常履行交割带来的风险。
五、 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操作风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报告体系;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和垂直管理体系,作为二次检查、符合公司信息传递、报送和操作的准确性,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2、针对信用风险:公司开展的所有商品衍生业务均在国家批准的正式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由国家保证金监控中心对所有参与交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控;公司开展的所有外汇业务均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上风险基本不存在。
3、针对市场风险:在基差波动对我方产生不利影响的时候,根据当时的期现货行情,由商品衍生业务决策小组制定相应的措施,风控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1.降低套期保值比例;2.以市价及时售出实货并对套保持仓进行相应的平仓处理;3.锁定套期保值仓位,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
4、针对流动性风险:(1)对于市场流动性风险,我司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合约均为成交量较同品种合约最大的1-3个合约,不参与生僻、冷僻合约的交易;(2)对于现金流动性风险,财务部门作为资金筹备及协调的专门部门,直接参与到公司商品衍生业务决策小组及外汇业务决策小组中,风险控制岗位实时对账户保证金进行监控,分析当日及未来一段时间公司可能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及时通知决策小组及上级管理部门,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5、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控制措施:期现综合计算单一项目累积亏损金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在此过程中,当其亏损至项目总投入的8%时,进行第一次警告;当其亏损至项目总投入的 16%时,进行第二次警告;当其亏损至项目总投入的 20%时,决策小组直接叫停项目,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在此框架下,具体实施时物产公司决策小组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时期的市场行情制定针对性的阶段操作方案。
6、针对无法履约风险:对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远期结汇合约以及期权合约由于实货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全额履行的,由外汇业务决策小组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合同或者基于业务的谨慎预测分阶段制定业务计划,并对所有业务计划项下的基于合同以及基于业务的谨慎预测作出动态跟踪管理;(2)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测算系统,加强外汇业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对未了结合约对应回款额不确定的风险及时预警,迅速采取应对措施;(3)对持有的远期结汇合约以及期权合约进行差额交割,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无法履约风险带来的损失;(4)对持有的远期结汇合约以及期权合约进行反向平仓。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试行)》、《外汇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暂行)》,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控制实货价格波动风险,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同意公司2020年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计划。
七、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15日,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为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的修订
(一)特别提示
修订前:
7、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1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修订后:
7、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0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第四章“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修订前: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1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修订后: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0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对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分配”的修订
(一)特别提示
修订前: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84.84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700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9.1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89%;预留84.8425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0.8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11%。
修订后: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84.84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648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2.56%,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83%;预留136.8425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7.44%,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17%。
(二)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修订前: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84.84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700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9.1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89%;预留84.8425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0.8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11%。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修订后: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84.84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648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2.56%,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83%;预留136.8425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7.44%,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17%。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三、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修订
(一)特别提示
修订前:
11、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修订后:
11、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二)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修订前: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修订后: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上述修订内容同时对公司《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2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84.84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648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2.56%,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83%;预留136.8425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7.44%,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1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公司2016年-2018年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兵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13】3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1、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12月21日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9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
2、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019年1月9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19年1月10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
2019年4月29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7,848,425股,使用资金总额4,300.17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及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因受回购数量取整因素影响,至回购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际数量与回购方案中计划回购数量上限相差77股,实际回购数量已基本达到计划回购数量上限。除此差异外,本次实际回购的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3、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未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实施。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84.84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648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2.56%,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83%;预留136.8425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7.44%,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8484.2008万股的0.17%。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0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及直系亲属多人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只能一人参加本计划。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2.72元/股。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2元/股。
(三)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的20%至任期满后兑现。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以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8%,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38。
注:“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注:
(1)“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计算2020-2022年比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保持考核期(2020-2022)与基期(2018)指标口径的一致。
(3)若公司未来通过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4)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5)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A、B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C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90%份额,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为D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70%份额,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为E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公司选择“农产品加工”的1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称如下:
■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经兵团上市办会同兵团国资委审核并报兵团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包括退休返聘人员),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回购注销,并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1)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因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等行为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或其他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48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831.76万元(按照2020年5月15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0年6月授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拟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成本最高值,最终的实际会计成本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的实际人数和股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认。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5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1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新疆库尔勒团结南路48号冠农大厦11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1日
至2020年6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李季鹏先生作为征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下转1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