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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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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

202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72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租赁”)发来的融资租赁催款信息,后经自我核查,发现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6月27日,中港租赁与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签署了编号为(2017)中港回字第013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协议约定中港租赁作为出租人,浙江中天和中天资产作为共同承租人,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1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共十二期,自起租日起算,每季度进行租金付款,2017年9月20日为第一笔租金付款日,由公司、邓天洲、黄博提供担保。同日,公司与中港租赁签署了编号为(2017)中港回字第013号-BZ的《保证合同》,为浙江中天对中港租赁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公司知悉后,对该合同与担保流程进行了自我核查,未发现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担保合同文本及提供担保的有关内部审批流程的有关记录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由于以上担保事项未查询到履行审批流程文件的原始资料,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本着为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作进一步核实、调查,并将最新进展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73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1,070,821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年5月18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传唤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到达应到场所。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6号楼5层503-1

被申请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申请人: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路1220号4065室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支付实缴出资款,向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且双方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同日,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75%的有限合伙份额做为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9年12月29日,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1,000万元,已履行完毕出借义务,但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案件为诉讼审理阶段,最终需由司法出具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74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五)条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8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临2019-16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三)》(临2020-00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四)》(临2020-031)、《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五)》(临2020-04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六)》(临2020-0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公司已进入上诉程序中,上诉费已缴纳。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19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

(2)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44,533,33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期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3)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就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4,4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9,467元,由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共同负担人民币1,268,945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522元。

公司已申请上诉并收到了法院《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司正在筹款交纳。

3、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津03执191号、执行通知书(2020)津03执192号、报告财产令(2020)津03执191、报告财产令(2020)津03执192号、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2019)津03民初149号、(2019)津03民初1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津03民初149号、(2019)津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83,67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70,234.30万元。

(二)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