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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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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朱俭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2,634,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5,284,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350,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甲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5,000,378股,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甲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283,653股,系由于其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3,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5,000,378股,其实际控制人朱俭勇、朱俭军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朱根喜为兄弟关系,从而构成关联方。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634,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5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金浪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轶男、张丹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5月19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决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2020 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浩天解除劳动关系、楼中云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1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减少人民币15万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0年5月20日至2020 年7月3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投资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人:朱婉珍

邮编:322005

联系电话:0579-89908661

联系传真:0579-89907387

电子邮箱:lysn600@163.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 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