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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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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2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841,8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418,885.4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和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辰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北京新越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亦鼎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与聚祥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税 [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自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

(3)根据“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根据“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相关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存在疑问的,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802030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