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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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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202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32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实业”)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大新华实业共持有公司流通A股116,9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7%。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05执保104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大新华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518-08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05执保104号】,获悉公司股东大新华实业所持公司流通A股116,928,000股股份现已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大新华实业持有公司流通A股116,928,000股,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16,928,000股(具体冻结情况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09),处于第一次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16,928,000股(具体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10),处于第二次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16,928,000股。

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分红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为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大新华实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33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二”)于2020年5月 19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或“原告”)递交海南省一中院的《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南省一中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琼96民初142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71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其中,本金150,000,000元的贷款利息按原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按13.0096%的罚息利率计算;本金320,000,000元的贷款利息按原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按12.4215%的罚息利率计算。被告一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如被告一不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一2015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亿元用于平湖市九龙山威斯汀酒店项目建设,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具体的金额、期限以划付时的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份的20日前支付,逾期还贷的在约定年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同时,合同还约定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具体为: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0年6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0年I2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1年6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1年12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2年6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2年12月10日前偿还3000万元,2023年6月10日偿还3000万元,2023年12月10日前偿还5000万元,2024年6月10日前偿还5000万元,2024年12月10日前偿还5000万元,2025年6月10日前偿还5000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一未按时归还利息或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宣布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2015年6月11月原告分别和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更名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二)、被告三各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主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一在主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此外,原告和被告一于2015年6月11日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被告一将其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为主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原告债权的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一在主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的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原告和被告一于2015年6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5亿元,贷款年利率9.558%(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8.673%):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3.5亿元,贷款年利率8.281%。贷款发放后,初期被告一能够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但是自2019年6月10日开始被告一无法按期归还本金,年底也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多次沟通协商,三位被告仍无法偿还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为此,原告现根据《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原告和被告一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三位被告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复利等一切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根据《民事诉状》,如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涉诉债务,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将对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34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度假酒店”)作为借款人于2015 年6月11日签订了《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按季结息,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于同日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余额47,000万元及借款利息未按期偿还。

● 对外担保逾期金额:7,951.59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游艇湾度假酒店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现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创”)全资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湖游艇湾度假酒店借款人民币5亿元的议案。游艇湾度假酒店作为借款人于2015 年6月11日签订了《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按季结息,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于同日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详见公告编号:临2015-083、临2015-085)。

公司2018年6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2018年6月29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海创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海南海创的持股比例变更为33%,海南海创及其子公司民生控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交易完成后,海南海创作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继续为游艇湾度假酒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59、临2018-060、临2018-061、临2018-067)。

截至本公告日,该笔担保贷款本金余额47,000万元,游艇湾度假酒店于2018年12月归还本金3,000万元。2019年度,游艇湾度假酒店逾期未归还本金6,000万元,逾期未支付利息963.87万元;2020年度,游艇湾度假酒店新增逾期未支付利息987.72万元。

二、对外担保逾期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对外担保逾期事项,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累计计提预期信用损失6,312.62万元。公司将根据被担保公司2020年度逾期情况,对担保事项进行信用评估,增加或减少信用损失计提。

上述借款债权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艇湾度假酒店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公司与海航旅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游艇湾度假酒店不能履行涉诉债务,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有权以游艇湾度假酒店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及海航旅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将对上述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33)。

三、后期安排

1.由于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尚未终止,公司正积极与被担保方游艇湾度假酒店沟通,尽快解决借款逾期。

2、公司与被担保方游艇湾度假酒店正积极与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协商沟通,争取尽快妥善处理该担保借款逾期事项。

3、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及相关诉讼,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