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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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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丽岛新材办公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蔡征国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及用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申请20,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20,000万元授信额度(风险敞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申请5,000万元授信额度(敞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议案名称:《关于审议修订〈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8为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8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泽铭、马一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丽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编号:2020-03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理财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 委托理财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履行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合同。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1、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7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4.79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647.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95.18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3月20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9]053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21)。

(三)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合同。

(四)投资品种

为控制投资风险,投资产品仅限于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且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五)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及子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2、公司及子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管理的专项制度,规范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交易对方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口径。

2、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61,696.40万元,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2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32.42%。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永冠新材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六、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3681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编号:2020-040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5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五)会议由吕新民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3681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编号:2020-041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5月12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五)会议由崔志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详见本公告“一、关于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资产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及“二、关于本次抵债资产后续租赁给北京宝沃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5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临2020一059号)。

本次北京宝沃首批抵债固定资产已履行完毕相关的国资备案程序,并于2020年4月29日完成交割,目前,北京宝沃已将本次抵债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北京宝沃抵账资产交割清册》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书实际交付至公司。

本次抵债资产交割后,北京宝沃将通过租赁方式继续使用相关资产,目前租赁协议尚未签订,公司将根据租赁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审批及披露程序。(详见公司临2020一059号公告)。

现对本次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在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以及后续租赁可能存在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资产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一)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擅自处置存用资产或保管不善的风险

如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未经福田汽车同意,擅自处置存用资产,或未对存用资产妥善保管,可能导致存用资产被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或发生毁损、灭失,进而侵害福田汽车对存用资产享有的权益。

对此,公司将参照律师意见,与北京宝沃将在后续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妥善保管资产的相关条款,降低上述风险。

此外,福田汽车通过对于存用资产加贴福田汽车固定资产标识,由福田汽车和北京宝沃双方指定人员负责存用资产的管理,出厂存用资产须经福田汽车及北京宝沃双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福田汽车定期盘点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资产安全。

(二)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资产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风险

本次抵债资产由福田汽车享有所有权,但由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实际占有和使用,属于由他人实际占有的动产,不能排除第三方因与北京宝沃或其供应商的纠纷,申请法院保全、执行上述表面上由北京宝沃或其供应商占有,但实际上为福田汽车所有的资产。

对此,一旦法院对福田汽车享有所有权的本次抵债资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福田汽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等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保全/执行措施,并在此过程中提交材料证明本次抵债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物权实际归属于福田汽车。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并裁定驳回的,福田汽车可以进一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福田汽车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二、关于本次抵债资产后续租赁给北京宝沃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一)北京宝沃擅自处置租赁资产或保管不善的风险

如北京宝沃未经福田汽车同意,擅自处置租赁资产,或未对租赁资产妥善保管,可能导致租赁资产被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或发生毁损、灭失,进而侵害福田汽车对租赁资产享有的权益。

为缓释前述风险,福田汽车将参照律师意见,与北京宝沃将在后续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妥善保管资产的相关条款,降低上述风险。

此外,福田汽车亦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租赁资产安全。如,通过对于租赁资产加贴福田汽车固定资产标识,由福田汽车和北京宝沃双方指定人员负责存用资产的管理,出厂存用资产须经福田汽车及北京宝沃双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福田汽车定期盘点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资产安全。

(二)未来租金收取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福田汽车将根据届时签署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收取相应租金。但北京宝沃可能基于其财务状况恶化等多种原因,导致其未来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相应出租资产将存在减值风险。同时,不能有效出租的以资抵债资产的相应折旧也将影响福田汽车的利润及其他财务表现。

为缓释前述风险,福田汽车将参照律师意见,与北京宝沃将在后续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保障条款,降低上述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田汽车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38 证券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的风险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0-06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的风险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87,855,6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97,541,157.2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下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67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7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86元,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6168551、028-86168552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赫美;证券代码:002356)于2020年5月15日、5月18日、5月19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同时,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问询方式,对控股股东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经核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自查发现公司尚存在2017年度、2018年度发生的未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存在新增诉讼、仲裁、资产被查封冻结以及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新增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043、2020-044)。

5、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进度晚于预期,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由2020年4月30日延期至2020年5月29日。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了《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和《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对公司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和《2020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已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和2019年度业绩快报、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或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 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0-05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0-04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2020年5月18日,贝因美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287,852,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263,06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1.39%,占公司总股本的25.73%。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0-04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