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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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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韬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鹤、孙庆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 348 号泓鑫桃林 6 号楼 21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罗订坤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荣、周泰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现将本次业绩补偿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胡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5号),公司向胡健、成海林、余弓卜等16名股东合计发行4,771.5512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辕”或“博辕信息”)95.2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目标股份的发行及登记。

二、上海博辕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上海博辕利润承诺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承诺博辕信息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3,500.00万元、5,500.00万元、7,150.00万元、9,295.00万元。如果实现扣非净利润指标低于上述承诺内容,则上述补偿责任人将按照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补偿。

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承诺博辕信息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10,689.25万元、12,292.64万元。如果实现扣非净利润指标低于上述承诺内容,则上述补偿责任人将按照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补偿。

若上海博辕在2015-2020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责任人需向公司进行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其总收购金额)。补偿金额及方式如下:

2、利润承诺补偿

(1)补偿金额的确定

①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博辕信息在利润承诺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博辕信息同期净利润数的,则泰豪科技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责任人关于博辕信息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向泰豪科技进行利润补偿,具体补偿要求如下:

第一、2015年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责任人当年承诺利润数-博辕信息当年实现净利润数

第二、2016年至2020年各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责任人当年承诺利润数-博辕信息当年实现净利润数)÷补偿责任人在2016年至2020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泰豪科技本次购买博辕信息95.22%股权的交易总价格。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博辕信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确定。

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补偿责任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2)补偿方式

①补偿责任人应当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泰豪科技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泰豪科技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补偿责任人现金及股份合计补偿上限为补偿责任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对价总额。

补偿责任人在盈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泰豪科技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若泰豪科技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责任人按本条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泰豪科技享有。

②补偿责任人按因本次交易各自所获得的泰豪科技支付对价占各自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计所获得的泰豪科技总支付对价的比例计算各自每年应当补偿给泰豪科技的总金额。

三、上海博辕业绩完成情况

上海博辕主要从事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技术服务及新能源开发业务,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受新能源业务补贴取消、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回款较慢等影响,报告期内对其所从事的新能源电站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进行了收缩及调整,业务逐步向综合能源服务转型。转型过程中导致博辕信息原有业务收入下滑,实现利润不及预期。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6-00021 号),上海博辕2019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9,028.85万元,完成业绩承诺数的84.47%,低于业绩承诺数10,689.25万元。

四、上海博辕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1、现金及股份补偿方案

根据上海博辕原股东业绩承诺内容,上海博辕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2019年度应优先以现金补偿公司合计23,577,419.81元,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公司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2、现金分红返还方案

根据《利润承诺补充协议书》约定,上海博辕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应当返还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合计564,306.23元。

五、业绩补偿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发送了《敦促履行利润承诺补偿义务告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利润承诺补偿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关于上海博辕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

公司将积极督促上海博辕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必要时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切实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关于本次业绩补偿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39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未收到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的提示性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运持有公司股份18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0.2007%;副总经理余奕宏持有公司股份11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0.1271%。李运、余奕宏持有的股份来源均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2019年8月2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已上市流通,其中,李运解锁股票数量为80,000股,余奕宏解锁股票数量为48,000股。

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回购事项尚未实施完成。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上述人员均因个人资金需求拟减持股份。其中,李运拟减持股份不超过4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02%;余奕宏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8,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18%,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李运、余奕宏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20年06月11日至 2020 年11 月10日),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窗口期内不得减持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回购事项尚未实施完成。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李运、余奕宏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李运、余奕宏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一)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二)其他风险提示

李运、余奕宏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8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保全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为保全裁定的申请人。

● 案由:重庆原尚与林金星、凌勇、王兴惠,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157,686,049.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原尚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渝0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该诉讼主要背景情况如下:

重庆原尚就与林金星、凌勇、王兴惠,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25)。

二、诉讼进展情况

重庆原尚在本案起诉前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凌勇、王兴惠、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近日,重庆原尚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凌勇、王兴惠价值163,844,254.07元的财产。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此次裁定为财产保全裁定,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会樊黎黎女士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周其华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审议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其中第5、6、8、9、10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婕、童智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东方材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3,333,3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2,000,021元,转增37,333,35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30,666,732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首发限售股股东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唐群松、南京舜泰宗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30,666,732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0.9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5732322

特此公告。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51 证券简称:威尔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2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0-035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