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号)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3.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07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5,542,981.00元,募集资金净额463,532,019.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0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36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2020年4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原募投项目“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合计8,60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医药科技”),用于实施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0年5月11日,昂利康医药科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述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之“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实施主体昂利康医药科技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嵊州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20年5月19日,公司、昂利康医药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签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尚在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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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一: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11026029200258833,截止2020年5月14日,专户余额 2,3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3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期限36个月,本期存单可提前支取。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提前支取或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霆、朱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