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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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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0-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0-04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20日以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袁静女士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因情况紧急,经全体董事认可,同意豁免公司于会议召开前3日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的义务。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光电”)与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之间的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及案外人LIU SHUANGLIANG(刘双良)、LI HANG(李航)达成调解协议:由华有光电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分两期向华鑫科技支付专利转让价款人民币540万元(已抵扣华鑫科技应向华有光电支付的货款且前述所有专利均已全部转让至华有光电名下),如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同时还应支付30万元作为违约金;各方同意解除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书》,该《资产购买协议书》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各方均不再履行。公司对华有光电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民初19号】,同意公司对华有光电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于2020年6月12日15:00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20-045)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0-04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光电”) 因收购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科技”)、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的核心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项目涉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华星镀膜、华星科技、华鑫科技诉公司及华有光电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50)。

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及案外人LIU SHUANGLIANG(刘双良)、LI HANG(李航)达成调解协议:由华有光电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分两期向华鑫科技支付专利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40万元(已抵扣华鑫科技应向华有光电支付的货款且前述所有专利均已全部转让至华有光电名下),如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同时还应支付30万元作为违约金;各方同意解除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书》,该《资产购买协议书》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各方均不再履行。公司对华有光电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5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民初19号】,同意公司对华有光电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刘争明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住所: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东深工业区B4厂房一层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纳米镀膜制品、玻璃制品、真空镀膜设备(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上述产品。

(二)产权及控制关系

公司持有华有光电90%股权,华有光电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担保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公司为华有光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70万元的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提供担保,是为了解决子公司诉讼纠纷,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连同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累计金额为550,568.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91%,占总资产的68.3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206,310.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29%,占总资产的25.6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50,842.49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5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表外担保余额为45,967.64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0-04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情况概述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及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光电”)因收购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科技”)、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的核心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项目涉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华星镀膜、华星科技、华鑫科技诉公司及华有光电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50)。

二、案件具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民初19号】,调解书中称: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及案外人LIU SHUANGLIANG(刘双良)、LI HANG(李航)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华星镀膜所属十一项专利评估价值为4,234,739元,愿按价值380万元转让给华有光电;华鑫科技所属十四项专利评估价值为6,695,464元,愿按价值600万元转让给华有光电,同时各方一致同意,华星镀膜将上述380万元债权直接转让给华鑫科技,由华有光电直接向华鑫科技支付全部专利转让价款共计980万元(前述所有专利均已全部转让至华有光电名下)。

(二)经华星镀膜与华有光电对账,截止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华星镀膜尚欠华有光电货款438.61万元,各方一致同意,该债务全部转由华鑫科技承担,该债务与专利转让价款相抵后,华有光电尚需支付华鑫科技专利转让价款541.39万元。华鑫科技愿减免华有光电价款1.39万元,华有光电尚欠华鑫科技专利转让价款540万元。以上款项汇入以下收款账户【户名: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账号:201002650920007652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桥头支行】。

(三)华有光电分两期向华鑫科技支付专利转让价款540万元,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为: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5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90万元。如华有光电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华鑫科技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华有光电应向华鑫科技支付30万元作为违约金。

(四)春兴精工对华有光电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华星镀膜、华星科技、华鑫科技、华有光电及LIU SHUANGLIANG(刘双良)、LI HANG(李航)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书》,该《资产购买协议书》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各方均不再履行。

(六)华星镀膜、华星科技、华鑫科技与华有光电除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以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1,542,300元,减半收取77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76,150元,由华星镀膜、华星科技、华鑫科技负担。

(八)本调解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自各方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调解书约定的支付计划尚未到达时间节点,公司将根据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时间节点及时跟踪披露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0-04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9:15至2020年6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8日

7、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8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20年6月10日8:30-11:30、13:30-16:30

3、登记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证券部。

4、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证券部

(2) 邮编:215121

(3) 联系人:王苏婷 联系电话:0512-62625328

(4) 邮箱:suting.wang@chunxing-group.com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47”;投票简称:“春兴投票”

2、意见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6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一11:30 和 13:00一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投票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进行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用画“√”的方式明确表示意见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或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