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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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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6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宝石园25号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金史平先生。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孙兆荣先生、独立董事关东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高冬冬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支付2019年度审计报酬及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2019年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5、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6、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10、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审议的议案8-1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第7项议案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金国培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第7项议案的表决。金国培先生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68,45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文翔、刘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孟文翔律师、刘靓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