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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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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0版)

(五)对价支付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股份认购价款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股资金后2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六)锁定期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七)生效条件及时间

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和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2、甲方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条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八)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后认购人缴纳了对应的价款情形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该等违约金包括了认购人因此为发行人带来的全部损失,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认购人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前述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股份发行和上市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德邦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履行以下程序后方可实施:

1、德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德邦股份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审批程序。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邦股份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不存在重大交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战略合作事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获得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等;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玲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玲

年月日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玲

年月日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零年五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福杉投资,共1名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8.6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800万股(含28,8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5、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1,400万元(含61,4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6、发行对象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对象所认购的A股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福杉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福杉投资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8、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分红等情况请参见本预案之“第八节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9、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预案之“第九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10、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崔维星,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

11、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1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相关内容请参见本预案之“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预案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商,提供覆盖快递、快运、仓储与供应链、跨境等多元业务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网点28,725个,其中直营网点6,328个,合伙人网点2,535个,服务点19,862个,转运中心148个,已基本实现全国地级、区级城市的全覆盖,乡镇覆盖率达到94%。同时,公司运输线路不断增加,14大运力平台、189家专线、1,902条干线、1,066家信息部,实现了公司网络的高效连接。

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分板块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宏观经济与行业政策持续利好

(1)物流行业伴随宏观经济稳定发展

“十三五”期间,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90,865亿元,较上年增长6.1%。随着经济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显著增长。物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国民经济取得的平稳、较快的发展,居民消费需求的提升,为物流行业创造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和氛围,促进了物流行业平稳增长。

(2)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物流快递行业发展

鉴于物流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支持物流行业发展的政策,物流行业发展环境逐渐改善。2017年2月,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鼓励快递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市场服务和行业监督中的应用;重点快递企业要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内部作业自动化、服务设施设备智能化,客户服务、企业运营、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此次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直接涉及现代物流业的共计10条鼓励类条目,涉及内容主要包括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多式联运、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逆向物流、绿色物流、城市配送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智能物流装备等。

2、电商推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

居民消费水平的快速提升,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进一步推动网络电商的需求与发展,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推动着快递业的前进步伐。“十三五”以来,我国快递业保持高速增长,每年增长约100亿件。在快递业务量方面,2019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635.2亿件,同比增长25.3%。在快递业务收入方面,2019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7,497.8亿元,同比增长24.2%。2019年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成为新经济的亮点。

3、科技化、智能化在物流行业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应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建设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科技化、智能化在极大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也成为快递物流企业改善运营效率、优化成本的重要手段。随着物流科技加速落地,未来越来越多的成熟物流科技将更广泛地应用到物流行业,比如智能仓储、无人技术等。同时,物流企业也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科技产品落地。在行业集中度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未来物流行业的竞争将是包括AI、大数据等在内的综合科技实力对垒,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将成为物流行业未来发展重点。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和意义

1、引进战略投资者,助力公司发展

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进福杉投资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助力公司发展。福杉投资为韵达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韵达股份是国内领先的快递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与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分别作为大件快递和快递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双方将充分发挥在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同时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双赢效果,最终实现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品牌价值的提升。

2、满足企业快速发展需求,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及长期竞争力

公司自开展快递业务以来聚焦大件快递市场,快递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均值,整体业务量增长迅猛,对公司各业务环节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转运中心的分流集散及运输中转效率直接影响公司运营网络的整体业务处理能力。同时,快递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伴随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增长趋势,公司近年来转运中心人工成本持续增加。此外,伴随传统物流转型智能物流的行业趋势,公司致力于打造前瞻性的信息平台以促进管理和业务的持续优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向公司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及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可有效提升公司转运中心的业务处理能力及效率以应对未来持续增长的网络中转需求,提升转运中心人员操作效能,推动分拣业务环节的自动化转型以降低人力需求,优化公司人力成本结构,并进一步推动公司整体数字化转型,提升信息化管理效率,从而实现整体运营及管理效益的提升,进一步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并奠定长期竞争力。

3、推动智慧化物流服务升级,全面优化客户体验

伴随快递行业整体服务规模的发展,市场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的时效及品质要求也在持续提升,客户体验在当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显得更为重要。转运中心智能设备的升级改造将大幅提升公司自动化水平及分拣效率,可视化的流程品质把控在降低破损率的同时,相较于传统人工分拣的业务稳定性也将得到显著提升,从而促进整体运输网络的高效运转,进而使得公司的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持续提升优化。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将推动公司智慧化物流服务的升级,对智慧收派、电子面单、智能语音等模块进行升级更新,为客户提供精确货物轨迹,实时展现快递员位置、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实现客户与快递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客户服务效率和体验的提升。

4、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持续优化,偿债能力得以提升,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得以增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得以保障。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助力公司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满足企业快速发展需求,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及长期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公司智慧化物流服务升级,全面优化客户体验;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福杉投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前,福杉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福杉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8.6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DA

(2)当仅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1+EA)

(3)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

PA1=(PA0-DA)/(1+EA)

其中:

PA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PA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DA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EA 为每股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五)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福杉投资,共1名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2020年5月23日,福杉投资已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

(六)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800万股(含28,8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根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七)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1,400.00万元(含人民币61,40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八)锁定期

发行对象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对象所认购的A股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福杉投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前,福杉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福杉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福杉投资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崔维星,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一名,为福杉投资。

福杉投资系韵达股份全资对外投资平台,按照韵达股份股东决定,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福杉投资依托于韵达股份的相关战略资源,与德邦股份具体开展战略合作。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福杉投资控股股东为韵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为聂腾云、陈立英夫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杉投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3、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福杉投资是韵达股份全资控股的投资平台。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福杉投资的总资产分别为6,500.28万元、82,432.85万元和84,155.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分别为500.26万元、282.47万元和2,455.81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福杉投资的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0.26万元、-217.79万元和173.34万元。

4、最近一年简要会计报表

福杉投资2019年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5、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福杉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福杉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交易。

7、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公司与福杉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福杉投资承诺:在股份认购价款缴付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保证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福杉投资承担全部责任。福杉投资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股份为其真实持有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持股权情形。

8、发行对象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和相关发行监管问答要求的说明

(1)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在快递行业具有较强的战略资源

福杉投资所属的韵达股份作为快递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与上市公司在快递行业具有较强的战略资源。市场方面,2019年度,韵达股份市场份额达15.8%,排名行业第二,连续4年持续提升;品牌方面,2019年度 ,公司全程时效在可比同行中排名第1,72小时准时率在可比同行中的全程时效排名第1,在“2019胡润品牌榜”、“2019胡润最具价值民营品牌榜”和“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榜”中分别位列第111名、第59名和第96位,韵达品牌已经深入人心。

因此,发行对象在市场、渠道、品牌等方面具备充分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司在销售、渠道、品牌等方面的提升,巩固上市公司在大件快递行业的领军地位。

(2)发行对象拟与公司开展多维度业务合作,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市场、网络、销售渠道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成本下降,推动实现上市公司业绩稳步提升。根据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德邦股份与发行对象及韵达股份将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A、市场拓展

基于双方各自在大小件快递、零担等各业务方面的优势经验,通过交叉销售,推进实现销售资源共享,增强实现规模效应,降低上市公司单位运输成本,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B、网络优化

当双方其中一方有分拨中心、运输车辆和末端网点及相关业务资源需求时,另外一方如若有对应的富余配套资源,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全网或部分区域可优先向对方共享分拨中心、运输车辆和末端网点及相关业务资源,提升网络使用效率。

C、集中采购

双方集中采购各类装备和材料,包括IT设备、包装材料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实现规模化集采降本,降低采购成本。

综上,发行对象及韵达股份拟与公司开展多维度业务合作,相关合作安排已经在《战略合作协议》明确,有利于促进市公司市场拓展,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能够实现各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3)发行对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较大,且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福杉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6.5%的股权,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较大,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福杉投资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若战略投资者未来退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发行对象有能力履行股东职责并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是国内快递行业第一梯队的领军企业之一,2019年度,韵达股份快递业务量突破百亿级达100.3亿件,增速连续4年运行在40%以上高位,市场份额达15.8%,排名行业第二,在快件时效、人均效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快递企业核心运营管理方面具备充分的管理经验、人才和资源。

根据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福杉投资有权按照《公司法》及甲方《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向甲方董事会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协助公司进行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5)发行对象具有较好的诚信记录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福杉投资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分别作为大件快递和快递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双方将充分发挥在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同时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双赢效果,最终实现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品牌价值的提升。

基于以上情形并结合福杉投资与上市公司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福杉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和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德邦控股,韵达股份全资子公司福杉投资预计持有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6.5%,对公司没有控制权,无法单独干涉公司独立经营决策或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及韵达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福杉投资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各方均拥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各项经营方针均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制决策,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贯彻实施。公司与韵达股份及福杉投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严格依法运作,相关业务的各自发展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韵达股份及福杉投资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增加新的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韵达股份全资子公司福杉投资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约为6.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福杉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其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双方的战略协同安排,韵达股份在与公司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2020年5月23日,公司与福杉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5月23日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三、认购价格及调整机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20元/股,不低于甲方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DA

(2)当仅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1+EA)

(3)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

PA1=(PA0-DA)/(1+EA)

其中:

PA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PA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DA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EA 为每股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四、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1,400万元。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计算公式为: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应当舍去取整。根据前述认购金额及发行价格计算,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为66,739,13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五、对价支付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股份认购价款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股资金后2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六、锁定期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七、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和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2、甲方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条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日。

八、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后认购人缴纳了对应的价款情形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该等违约金包括了认购人因此为发行人带来的全部损失,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认购人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前述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四节 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公司拟引入福杉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助力公司发展。福杉投资为韵达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韵达股份是国内领先的快递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与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分别作为大件快递和快递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双方将充分发挥在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同时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双赢效果,最终实现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品牌价值的提升。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商业合理性

收入方面,由于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和德邦股份分别在小件快递、大件快递和零担等不同的业务领域,有着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双方通过本次合作,不仅可以共享丰富的行业经验,强化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还可以帮助双方实现优势互补,全面满足客户综合化需求,进一步加强双方规模效应,最终达到互利共赢。

成本方面,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和德邦股份的本次合作能够充分发挥双方在网络和集中采购方面的协同效应,通过双方在网络资源领域的布局优化以及关键设备方面的集中采购,实现降本增效,从而提升公司盈利性,帮助企业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5月23日,公司与韵达股份、福杉投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5月23日

(二)合作背景

1、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分别作为大件快递行业和快递行业龙头企业,丙方在参与本次认购完成后,依托于乙方在快递行业的龙头优势,拟充分利用各自领域的业务能力和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降本增效,加强甲、乙双方市场竞争力,并增强甲、乙双方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提升品牌价值。

2、战略投资者优势

丙方所属的韵达股份是国内快递行业第一梯队的领军企业之一。

韵达股份将网络信息平台、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与业务深度融合,通过自营转运枢纽、改善货品结构、实施加盟商自跑等措施,实现了快件时效、人均效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等管理指标的持续提升,运营成本和全程时效有效降低,具体优势体现如下:

快递业务稳健增长:2019年度,韵达股份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百亿级达100.3亿件,同比增长43.59%,增速连续4年运行在40%以上高位,市场份额达15.8%,排名行业第二,连续4年持续提升。

服务品质名列前茅: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数据,2019年度,韵达股份月平均申诉率和有效申诉率在可比同行中位于第二;根据国家邮政局2019年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韵达股份在可比同行中用户满意度排名第1。

全程时效可比同行最快:根据国家邮政局2019年全国重点地区快递服务时限准时率测试结果,韵达股份全程时效在可比同行中的排名第1,72小时准时率在可比同行中的全程时效排名第1。

品牌美誉度行业领先:2019年度,韵达股份在“2019胡润品牌榜”、“2019胡润最具价值民营品牌榜”和“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榜”中分别位列第111名、第59名和第96位;2019年,韵达股份股票被纳入MSCI中国指数。

(三)合作领域及协同效应

甲、乙双方拟充分发挥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进行合作。

(四)合作方式

为拓展合作渠道、保障合作成效,甲乙双方将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1、市场拓展

基于甲、乙双方各自在大小件快递、零担等各业务方面的优势经验,通过交叉销售,双方推进实现销售资源共享。在部分时间或部分区域,如若甲、乙双方在各自不能独立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时,在价格、服务等相关条件同等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客户使用另一方相关产品,或者可优先选择另一方共同合作开发该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对应的快递、零担、供应链等多产品的一体化服务。对于此类客户,甲、乙双方应该按照各自的资源贡献及相关协议约定,分配对应比例的收益。

2、网络优化

当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有转运中心、运输车辆和末端网点及相关业务资源需求时,另外一方如若有对应的富余配套资源,甲、乙双方在满足效率提升、成本优化等前提下,在市场价格及其他重要商务条款同等的情况下,全网或部分区域可优先向对方共享转运中心中心、运输车辆和末端网点及相关业务资源。

3、集中采购

甲、乙双方集中采购各类装备和材料,包括IT设备、包装材料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实现规模化集采降本。甲、乙双方共享优质供应商和资源采购计划,在同类资源需求和相同采购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为联合采购商。

(五)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经各方书面同意可顺延。

甲乙双方若后续就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可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六)股份认购及未来退出安排

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及持股期限将根据甲、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如有)进行约定。

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关于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限届满后,丙方拟减持股票的,亦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七)战略投资后公司经营管理

本次认购完成后,丙方承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其持有的甲方股份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甲方治理。

发行结束日起,丙方有权按照《公司法》及甲方《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向甲方董事会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协助公司进行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八)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战略合作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战略合作协议》在由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在甲、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自动生效。

《战略合作协议》在由甲、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自动终止。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和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61,400.00万元(含61,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

1、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中转场承载能力和营运效率,应对整体业务量的持续增长,公司拟投资建设转运中心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在部分业务量较大的核心中转场配置自动化分拣设备进行设备技术升级,持续提升公司业务处理效率,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

单位:万元

2、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1)扩充业务处理能力,满足未来市场需求

近年来,在物流行业整体稳健增长的同时,国民消费电商化进程加速促使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快速增长,随着电商的逐步成熟和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高价值、体积大、非标准化外形的商品迎来发展机遇。公司自开展快递业务以来聚焦大件快递市场,快递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均值,整体业务量增长迅猛,也对公司各业务环节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中,转运中心的分流集散及运输中转效率直接影响公司运营网络的整体业务处理能力。因此,结合公司业务需求规划,本次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拟投入全自动大件分拣设备、全自动小件分拣设备等对部分业务处理量较大的核心中转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转运中心的业务处理能力以应对未来持续增长的网络中转需求。

(2)自动化分拣效率提升,奠定长期竞争力

伴随快递行业整体服务规模的发展,市场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的品质要求也在持续提升,其中快递运输的时效性及破损率对于客户体验便尤为重要。

转运中心智能设备的升级改造将大幅提升公司自动化水平及分拣效率,公司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统一调控作业,整体处理效率显著提升。此外,智能设备升级改造后,可视化的流程品质把控在降低破损率的同时,相较于传统人工分拣的业务稳定性也将得到显著提升,促进整体运输网络的高效运转,进而使得公司的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持续提升优化,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并奠定长期竞争力。

(3)人力成本优化,提升公司整体效益

快递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当前作业操作仍以人工操作为主,并根据业务峰值规模通过增加班次来提高处理能力。而伴随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增长趋势,公司近年来转运中心人工成本持续增加。此外,受“六一八”、“双十一”、“双十二”等各大电商促销活动的叠加影响,在电商促销高峰期需大量增加人员班次以应对业务量激增,使得相关人工成本投入进一步增加。因此,转运中心智能设备的升级改造将有效提升转运中心人员操作效能,推动分拣业务环节的自动化转型以降低人力需求,进而优化公司人力成本结构,实现整体效益的提升。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深厚的智能设备研发应用技术储备

公司自2013年11月快递业务开展以来,结合自身研发能力持续探索行业痛点,聚焦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改造,并基于自身主营业务布局研发了行业内首个快递快运融合的多层立体分拣系统。通过“钢平台架高”等核心举措,实现多层立体布局,上层操作可上分拣的小件,下层操作零担大件,有效提升场内流通效率和场地承载能力,进一步巩固了公司的智能设备技术的研发应用能力,为本次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夯实技术基础。

(2)丰富的设备采购及智能设备项目改造经验

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转运中心升级改造全流程经验。截至2019年末,公司共有快递中转场108个。其中,结合各中转场的业务处理需求和场地实际情况,公司通过分拣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应用等流程在上海、武汉、长沙等地逐步推广自主研发的大小件融合自动化分拣设备,显著提升转运中心的分拣效率及业务处理能力,使得2019年公司自动化分拣产能较2018年年末提升约50%。公司多年来的设备采购经验及已有的智能设备项目升级改造经验,将为本项目的落地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4、项目审批及备案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用地及环评事宜,投资项目相关备案工作正在办理中。

5、项目投资计划

单位:万元

公司将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50,415.00万元用于上述设备项目投入,上述项目由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将通过增资或者委托贷款等形式投入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将利用其他渠道筹集。

6、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收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提高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及运营效率,增强中转运输网络的稳定性及时效性,从而提升客户体验,奠定公司长期品牌形象及核心市场竞争力。

(二)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项目概述

伴随传统物流转型智能物流的行业趋势,公司致力于打造前瞻性的信息平台以促进管理和业务的持续优化,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购置基础硬件设备及内外部合作开发相结合的实施方式,基于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功能模块增加,进一步完善公司智能信息一体化平台,提高IT系统应用水平,实现降本增效。

单位:万元

2、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1)打造前瞻性信息平台促进业务高速发展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商,截至2019年末共有网点28,725个,服务网络已基本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全覆盖,并基于货量增长及路由规划持续增加运力投入,业务规模高速发展。因此,基于公司未来增长目标及战略布局,需要根据运营经验以及业务发展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持续的完善和升级,通过智慧赋能、精益管理,打造与公司战略目标相匹配、具备前瞻性的信息系统平台。

(2)智慧物流服务全面优化客户体验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聚焦于客户体验,而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后的智慧物流可以有效提升客户体验。公司将构建“智慧末端”、“智慧车队”和“智慧场站”大数据模型,以科技推动传统运营模式向智慧物流转型,未来公司将保持在信息技术方向投入,持续对智慧收派、电子面单、智能语音等模块进行升级更新,为客户提供精确货物轨迹,实时展现快递员位置、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实现客户与快递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推动全面智慧化物流服务升级,促进客户服务效率和体验的提升。

(3)数字化转型提升整体管理效率

公司坚持不断完善基础应用系统,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业务系统的敏捷性,并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技术对公司全链路核心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对收派两端、支干线运输、枢纽承载进行实时数据展现,结合资源预警、风险预判等多角度管控举措,辅助管理人员快速识别问题与应对,提升决策与问题解决效率。因此,基于公司长期战略规划,未来仍将持续推动整体数字化转型,充分提升信息化管理效率,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公司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卓越的管理团队

公司在多年的运营中不断吸取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完善自身的管理,建立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科学管理体系。与此同时,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锐意进取、年富力强的中高层管理团队,在公司的平均工作时间已超过13年。经过多年的磨合,公司的中高层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管理知识、技能和营运经验,能制定有利的经营战略,合理评估并管控风险,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和生产制度,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2)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开发团队和合作伙伴

公司拥有一支与行业地位相匹配的技术研发团队。公司通过内部培训和人才引进,目前已拥有一批优秀的信息人才,形成了一支人员稳定,技术过硬的技术团队。同时,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设计、开发、测试、运维流程,能够快速响应,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增长的需求,推动公司信息化平台向着更高层次迈进。此外,公司持续加强同外部优秀企业的战略合作,先后与近百家公司开展了超过100个项目,合作对象包括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科技企业,保障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技术基础。

(3)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长期自主研发信息化系统,经过数年的积累与投入,公司从业务出发已累计研发出100多项科技成果。在多年项目研发过程中,积累了各项专业技术经验,以及项目实施经验,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发实施提供了经验保障。此外,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的专业化、工程化开发及管理,拥有健全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从可行性论证、人员调配、资源保障到系统测试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深厚的项目经验基础。

4、项目审批及备案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用地及环评事宜,投资项目相关备案工作正在办理中。

5、项目投资计划

单位:万元

公司将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0,985.00万元用于上述项目硬件设备投入,上述项目由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将通过增资或者委托贷款等形式投入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将利用其他渠道筹集。

6、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收益。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推动公司的智慧物流转型进程,以科技推动业务升级,实现全面降本增效,夯实公司长期发展的竞争优势。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下转9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