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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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1版)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5,681,818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3)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7、武汉德兴建业产业园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3,257,575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3)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8、钱超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5,151,515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3)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配套发行的配售对象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已在规定时间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

本次配套发行的配售对象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德兴建业产业园投资者运营有限公司、钱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本次配套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大股东变动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截至2020年5月22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偿债能力得到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3、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

4、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5、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6、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规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2673064Q)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档案资料,相关交易对方已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将泰欣环境70%的股权过户至东湖高新名下。

2、验资情况

2019年8月23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以及股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9)010058号)。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753,802,489.00元,股本753,802,489.00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9年9月19日,中登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8,022,9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753,802,489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1、验资情况

2020年5月7日,本次配套发行认购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主承销商的专用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5月12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19号),截至2020年5月7日17时止,主承销商为本次配套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配套发行股票认购的8名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认购41,666,663股,应缴存资金人民币219,999,980.64元,实际缴存资金人民币219,999,980.64元。

2020年5月11日,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5月12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21号),截止2020年5月12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80.6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9,224,999.7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74,980.8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1,666,66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69,108,317.89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5,469,152.00元。

2、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东湖高新递交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中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履行了或正在继续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规定,上市公司对部分募集配套资金条款予以了调整。该调整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公司已就募集配套资金调整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如下:

2019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分别收到总经理杨涛先生、副总经理王忠浩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杨涛先生因工作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兼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王忠浩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王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东单位推荐杨涛、周俊、周敏、王玮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董事会提名张德祥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金明伟、鲁再平、王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单位推荐肖羿先生、胡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2020年4月28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推选董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原因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8年6月5日,上市公司与泰欣环境全体股东徐文辉、多福商贸、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2018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与泰欣环境股东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多福商贸出具不参与本次交易的确认函,退出本次交易。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经生效,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新增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东湖高新尚需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3、东湖高新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其他相关后续事项。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同时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杨涛先生因工作分工调整辞去兼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王忠浩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任王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届满正常换届选举外,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原因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和承诺人无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律师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国浩律师认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票数量及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为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41,666,663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价格:5.28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东湖高新递交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中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

三、新增股份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新增股份证券代码:600133

新增股份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下:

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体情况参见“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之“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第四节 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益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1039

传真:0755-82434614

项目主办人:覃建华、沈佳

项目经办人:张弛、张保、谢元正

二、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事务所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签字律师:孙立、唐敏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事务所负责人:石文先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钧、罗明国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事务所负责人:石文先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钧、罗明国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

2、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资料;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7、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9、《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10、《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11、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03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向交通银行申请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01,17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4,490.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向交通银行申请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34亿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亿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34亿元,在2020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5月2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产品的批发兼零售;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的批发兼零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及上述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产品的批发兼零售;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40,026.33万元,负债合计164,254.86万元,所有者权益75,771.47万元。

2、机构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单增建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的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34,490.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90.3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一季度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基数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即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53,802,489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8,845,062.23元(含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2020-020)、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048)。

近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新增股份数量为41,666,663股,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5,469,152.00元,变更后的总股本为795,469,152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临2020-051)。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即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9,886,728.8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以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