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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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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0-026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5月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5月26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厅

5、会议主持人:郑康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345,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001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2 名股东,代表股份38,596,7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748,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17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2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3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265%;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735%;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办理票据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小江、徐跃

3、结论性意见: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