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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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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0-044号

债券代码:143295 债券简称:17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象屿02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2019年年度分红派息时A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A股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①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②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原则: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形成库存股,则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不变,库存股不派发现金红利,相应调整派发现金股利总额。因此,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股利为0.25元/股(含税)。

③公司总股本为2,157,454,085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13,717,700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不参与分派的股份=2,157,454,085股-13,717,700股= 2,143,736,385股。

④虚拟每股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43,736,385股×0.25元/股)÷2,157,454,085股≈0.2484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0.2484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股份的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22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6516003

联系传真:0592-5051631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9楼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