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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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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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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4,740万元及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152.571844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①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45,000万股)对上述第①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处置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精查探矿权对上述第①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拍卖、变卖处置上述探矿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律师费10万元由被告承担;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按本调解书偿还欠付原告贷款本金34,740万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52.571844万元,合计34,892.571844万元;2020年4月22日起的利息继续根据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继续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原告律师费40万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处置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精查探矿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具备办理探矿权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其他条款。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12、国家开发银行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日,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4,500万元。同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4日,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5日,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775万元及暂计至2020年5月8日的利息101.141761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5月8日违约金64.380709万元,及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借款余额的0.5%计算);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对上述第①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15,000万股)对上述第①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处置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律师费15万元由被告承担;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按本调解书偿还欠付原告贷款本金12,775万元、利息101.141761万元;2020年5月9曰起的利息继续根据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继续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8日违约金64.380709万元,及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借款余额的0.5%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原告律师费15万元;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处置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条款。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华煕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予华煕矿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同日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被告华煕矿业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华煕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华煕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5亿元。2015年9月28日,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采矿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5年9月28日,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上述六被告签订《授信补充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宣布该笔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决贷款的还款期限已于2020年4月3日提前到期,华煕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493,000,000.00元及计付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利息结清、债权本息合计493,000,000.00元),罚息、复利的利率标准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②请求判决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对华煕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③请求判决原告对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请求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全部债权;④请求判决原告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享有质押权,并请求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全部债权;⑤请求判决上述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各方确认,截至2020年4月3曰,经过原告与华煕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华煕矿业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金额本金为4.93亿元,华煕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应付未付利息、罚息或复利等;和解债务,包括和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金额,亦包含在和解期间内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根据和解协议项下的相关条款,华煕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分期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其他商定的承诺及违约条款。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提供担保。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范围内,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先后分4笔发放贷款共计8.99亿元整。由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影响,资金紧张,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展期协议书》。由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4亿元及从2019年11月20日至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对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以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煤矿采矿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以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以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集团有限公司220,427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以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永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八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6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晋07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①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11月20日,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金额本金为8.94亿元,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应付未付利息、罚息或复利等;②和解期间,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自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各方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展期协议书》、《授信补充协议》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履行完毕,相关责任全部解除;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承诺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分期归还剩余贷款本金8.94亿元;如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和解期间内的贷款利率按照4.75%/年执行,贷款按月结息;③其他商定的违约条款等。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15、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货等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共计390,000元。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77,000货款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止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3,000元货款本金,自2012年6月1日起止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16、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诉讼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经原告查询拍卖公告,得知原告物业管理使用的物业办公楼由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产权证书,应当由普照小区全体业主对物业办公楼享有共有权。故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将普照小区物业办公大楼登记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再变更登记到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由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和行使,故将其列为被告。为此,原告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泰房权证泰字第178060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23812号、泰房权证泰字第003873号房屋产权证书;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案房产泰安市普照小区81号综合楼1号楼、2号楼、3号楼登记为普照小区全体业主共有;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行初9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7、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在周口市商水县签订了《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上大压小)燃煤机组扩建工程循环水排污管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417,8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850,015.13元。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又承包了被告的中水管线迁改工程,工程价款为478,030.22元。2018年1月10日,原告公司承包的所有工程竣工,监理单位及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2月20日验收合格。上述所有工程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已到期。至目前,被告仍欠工程款4,091,617.48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1,617.48元,违约金454,904.45元(暂计算至立案之月,之后继续要求,要求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共计4,546,521.93元;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8、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管理的“乐瑞匠客债券1号基金”持有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3,988,000元,因被告无法按期兑付,已构成预期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持有的3,988份“华晨电力股份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3,988,000元;②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持有债券相应利息(以本金3,98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11月27日,该利息金额为233,379.95元);③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截至2019年11月27日,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4,221,379.95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9、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机组灰渣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发电机组生产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渣全部销售给原告,并对灰渣销售单价、重量计量、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还未到期时,向原告送达一份《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并准备与其他公司签订同样内容的灰渣销售合同。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的《中止履行合同通知》无效;②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月签订、合同编号为YZNY-02-2012-SCJH14-024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机组灰渣销售合同》有效;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机组灰渣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ZNY-02-2012-SCJH14-024;④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0、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承接了被告隆达花园电改和监控改造工程,且已经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款项为1,550,521.19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0,521.19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668.30元(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1,550,521.19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1、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沙洲电厂二期2×100MW扩建工程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高温高压管道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方)就该项目向原告(供方)采购高温高压管道设备所需的直管,合同总价暂定为16,3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高温高压管道采购合同结算单》及《高温高压管道结算变更单》,最终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66,945,279.83元。被告迟延支付预付款、部分到货款及运营款,及拒绝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逾期支付预付款、到货款及运行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2,290,101元,(其中被告逾期支付预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为1,775,171.86元;被告逾期支付部分到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为84,551.50元;被告逾期支付运行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为430,377.64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5,621,692.80元及并赔偿逾期支付质保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33,956.02元(以15,621,69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133,956.02元);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582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5,621,692.80元,根据原告与被告商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损失;②案件受理费115,530元减半收取57,765元,由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③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④其他违约条款等。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

22、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原告与被告成立的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3日,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发现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认为:由于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没有偿还,在清算过程中,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原告,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其清算程序不合法;且《清算报告》和《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体现债权债务处理完毕,无债权债务,公司债务清偿剩余财产按比例返还给股东,说明清算实体处理不合法,清算是虚假的,并未实际清算,四名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对(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428,250元(利息暂计算到2016年11月28日)、迟延履行金237,825元(暂计算到2016年11月28日)、案件受理费4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0,715,275元;②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3、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成立“中海-浦江之星3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购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截止起诉之日,原告持有“13永泰债”债券面值为7,679,000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13永泰债”的债券持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之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均未按约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3永泰债”的债券本金7,679,000元;②请求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6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9%为标准,自2018年8月7日(含)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3日(含)为止,逾期利息为1,028,218.10元);③请求判令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第①、②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上述第①、②项暂合计8,707,218.1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4、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签订五份《产品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向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项目供应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雨淋阀及普通消防给水阀门等消防产品,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仍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货款1,480,746元,利息暂计100元(利息以1,480,74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货款和利息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目前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