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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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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顾新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海龙先生出席情况;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在上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4议案名称: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6议案名称: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9议案名称: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0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1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审议通过,其中第3-6、8-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辉、杨尧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5楼2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镇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7、9、10、11、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巍、张书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99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1,5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上海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案件涉及的款项为公司表外的或有借款。针对本案所涉事项,公司此前已进行过内部核查,确信与乔某之间不存在前述借款事项。此次判决虽为终审判决,但公司认为前述借款系以“套路贷”手段虚构而成,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2019)沪01民终1567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案件的判决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6日,原审原告与各原审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审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原审被告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审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为此,原审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了(2018)沪0115民初2202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临2019-127)。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该上诉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了(2019)沪01民终1567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0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上海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案件涉及的款项为公司表外的或有借款。针对本案所涉事项,公司此前已进行过内部核查,确信与乔某之间不存在前述借款事项。此次判决虽为终审判决,但公司认为前述借款系以“套路贷”手段虚构而成,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100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2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林雪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林雪峰先生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并确认其无辞任之其他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关注。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至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林雪峰先生辞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

林雪峰先生在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行使职权,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公司对林雪峰先生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财务总监的聘任工作,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正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10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重组等相关事项及出售实施情况

的问询函和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控互动”或“上市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27日和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丧失主要经营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98号)、《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05号)、《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核心资产Jagex完成股权交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36号)和《关于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626号)(以下统称“《问询函》和《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要求公司按期就《问询函》、《监管工作函》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73、临2020-075、临2020-081和临2020-098)。

公司高度重视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和《监管工作函》,积极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对函件中所述问题逐项落实,以冀如期回复。公司早先已根据函件要求,主动向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投网络”)发函就函件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宏投网络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叶建华先生派遣专人送达的书面告知函件,并披露了告知函件的原文(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96)。除收到上述宏投网络方告知函件,公司再次就函件回复工作的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87)与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了沟通并获悉:受疫情影响,其此前聘请中伦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进行的调档查阅Jagex公司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工作仍未有明确进展;同时,独立财务顾问之前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函询问交易对方PLATINUM FORTUNE, LP 实际控制人Duke Li Zhu和宏投网络法定代表人叶建华先生相关事项具体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其尚未收到交易对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亦尚未获得叶建华先生有关回复。

受此前法院裁定公司核心资产以物抵债、重大资产重组被迫终止等事项的影响,公司近期人事变动频繁,致使函件回复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相关工作难以促成。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将《问询函》和《监管工作函》回复的截止日期顺延5个交易日,争取于2020年6月9日之前予以回复。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函件的回复工作进度,尽快完成相关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35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贵阳院承包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在人民币250,000,000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50,000元(暂计)、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贵阳院承包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赤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城投)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二环路廉租房1-1号

法定代表人:董登高

被告: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的义务,与华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就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承包公司归还到期债权、支付垫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11日、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5)、《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1)、《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9)。

2016年1月15日,贵阳院承包公司与西秀城投及华大公司签订了《信用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B2016-ZB01-03),约定西秀城投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贵阳院承包公司垫付的资金人民币2.2亿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垫资款本息偿付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西秀城投应在收到贵阳院承包公司书面索款通知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上述担保清偿责任,若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担保义务,则贵阳院承包公司每日可按照《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下贵阳院承包公司债权总额人民币2.5亿元的万分之五向西秀城投收取违约金。

贵阳院承包公司于2019年8月向华大公司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确定华大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约人民币3.67亿元,贵阳院承包公司向西秀城投发函要求其按《信用担保合同》约定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西秀城投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西秀城投在上述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未按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贵阳院承包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黔01民初1451号)受理了贵阳院承包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贵阳院承包公司就保证合同纠纷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令西秀城投对华大公司欠付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人民币3.67亿到期债权(以(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内容,暂计至2020年4月7日)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请求判令西秀城投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5万(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20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775万,2020年5月21日起按以人民币2.5亿元为基数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履行完全部保证责任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094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221,336.5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EVERLIGHT (BVI) CO., LTD.诉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庄申安、苏耀康、蒋茜、华腾、第三人上海亚明固态照明有限公司(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EVERLIGHT (BVI) CO., LTD.

被告一: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二:庄申安

被告三:苏耀康

被告四:蒋茜

被告五:华腾

第三人:上海亚明固态照明有限公司

2、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与第三人签署的《订购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人民币13,221,336.54元。

(3)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3,221,336.5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6年12月29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前述2-3项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4、原告诉称:原告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设立的外国公司,被告一系中国公司。原告和被告一双方于2009年5月6日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本案第三人上海亚明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一各自持有合资公司50%股权。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半导体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在原告和被告一双方商议和办理解散合资公司期间,被告一利用其掌控合资公司证照、印章和账户之便利,通过与合资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以向合资公司供应LED照明产品方式从合资公司账户划走人民币13,221,336.54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二庄申安、被告三苏耀康、被告四蒋茜、被告五华腾系涉案《订购合同》和划款行为的策划者、参与者、经办人、审批人和决策者,其四人应对被告一侵犯合资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095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672.2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672.26万元。现将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合计672.26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9〕1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4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050.69万元。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