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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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4

债券代码:113572 债券简称:三祥转债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5号文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20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5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540.95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959.05万元(此金额未包含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18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0]14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朝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与辽宁华祥(简称“乙方”)和工商银行朝阳分行(简称“丙方”)、浙商证券(简称“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的“年产2万吨氧氯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建华、洪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向甲方进行报备,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即将对账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支出清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结束后失效。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丙方作为本次募集资金账户专户开户银行,该专户的监管不收取任何相关手续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