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股票代码:60003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有权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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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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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广电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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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下属企业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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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从事有线电视网络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开展上述业务所进行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传送、视频点播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二)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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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广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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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董事沈向军、薛继军未实际履行职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广电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自2014年4月成立至今,中国广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最近两年,中国广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20〕4号)共同组建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实现全国有线电视网络的统一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设具有广电特色的5G网络并赋能有线电视网络,完成以全国互联互通平台为基础的有线电视网络IP化、智能化改造,促进有线电视网络转型升级,实现全国一网与5G的融合发展,建成统一运营的管理体系,在提升规模效益降低成本的同时,增强有线电视网络的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有线电视网络的竞争力,北广传媒以其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的股份与中国广电及其他多家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广电股份(筹)。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广电将持有广电股份(筹)51.00%的股份,广电股份(筹)将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86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北广传媒变更为广电股份(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北京广播电视台变更为国务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处置或委托他人管理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若今后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0年5月26日,中国广电2020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签署《出资意向协议》事项。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控股广电股份(筹)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9.0860%,广电股份(筹)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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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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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北广传媒以其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的股份与中国广电及其他多家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广电股份(筹)。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广电将持有广电股份(筹)51.00%的股份,广电股份(筹)将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860%。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协议
2020年6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签署了《出资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
法定代表人:宋起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2539Q
乙方一: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8层808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戴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13434885
乙方二: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8层813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戴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604544B
鉴于:
1、根据中宣部等九部委《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由甲方牵头组建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2、乙方二系乙方一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歌华有线,股票代码:600037,以下简称“歌华有线”)37.42%股份。乙方一、乙方二(统称“乙方”)有意愿以其持有歌华有线股份出资参与发起组建股份公司。
各方以《实施方案》为政策依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出资意向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由甲方牵头和主导,联合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战略投资者等共同组建股份公司,各方一致同意股份公司注册于北京市,并在北京市依法纳税,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分享利润。
第二条 出资方式
2.1乙方二作为歌华有线的控股股东,持有歌华有线37.42%的股份(520,852,992股),乙方二以持有的歌华有线37.42%×51%的股份(265,635,026股)出资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股份出资的每股作价不低于下列两者之中较高者:(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2实际出资额的每股作价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
2.3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中,按照乙方二拟转让的歌华有线股份的评估价值,按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折合成股份公司对应股份。
2.4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要求,本次将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评估方法中合理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甲方承诺
3.1甲方承诺保障歌华有线现有事项的延续性,配合并支持按原计划执行。
3.2甲方承诺同意乙方拥有至少一名股份公司董事提名权。
3.3甲方承诺同意由乙方二先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成立12个月后,同意股东由乙方二变更为乙方一。
3.4对于本协议甲方承诺事项以外的乙方相关诉求,甲方承诺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四条 乙方承诺
4.1乙方承诺协助歌华有线与北京市各部门等进行充分沟通,积极推进股份公司及歌华有线的各项工作,维护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不实施任何改变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的行为,并且不与歌华有线其他股东实施任何改变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的行为(如: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东表决权归集等)。
4.2股份公司成立后,乙方承诺在歌华有线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同意股份公司提名董事的议案,使股份公司提名的董事人选在歌华有线董事会成员中占据半数以上。
4.3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确保歌华有线正常的运营和管理,确保歌华有线人员、业务、财务稳定,确保歌华有线平稳渡过控制权变更的特殊时期。
4.4乙方二的股份出资原则上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实缴。
4.5乙方二用于出资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第五条 后续推进
各方尽快按照国资监管、证券监管及行业管理规定办理各自对外投资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资的相关报批、备案工作。
甲方为北京市打造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条 附则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订立,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中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不存在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北广传媒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报送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各方发起人尚未签署发起人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取得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等部门的批准,广电股份(筹)尚未设立;歌华集团、北广传媒除签署《出资意向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尚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批准;其他发起人尚未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完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如需)的批准。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北广传媒以其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的股份与中国广电及其他多家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广电股份(筹)。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广电将持有广电股份(筹)51.00%的股份,广电股份(筹)将持有上市公司265,635,0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8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如未来涉及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广电子公司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的OTT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就上述情形特此承诺如下:
“1、未来广电股份(筹)设立后,本公司将根据《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积极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广电5G融合发展;
2、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不利用本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广电股份(筹)设立后5年内,适时启动以下同业竞争解决方案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方案,以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1)本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签署资产托管协议,将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同时确定定价公允的托管费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承诺期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将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3)将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出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4)其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措施。
4、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之前,在上市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作为控制方将保持中立地位,保证上市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广电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25986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8440号),2019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京审【2020】116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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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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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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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起柱
2020年6月2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九)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义务所做出的有关承诺;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起柱
2020年6月2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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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起柱
2020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股票代码:6000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8层80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8层8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8层81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8层813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有权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信息披露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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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下转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