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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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2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47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1,45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421,698.10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225号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6月2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存储募集资金金额为1,444,025,000.00元,专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实施主体系安福玻璃,故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367577640767),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84477642546),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204060029000024114),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立的专户(1204060029000024238),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和对应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沈一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4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6月2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国泰君安签订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发行之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将由广发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完成,保荐代表人由广发证券指定的胡伊苹女士、李晓芳女士变更为国泰君安指定的周琦先生、沈一冲先生。保荐代表人周琦先生、沈一冲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对广发证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周琦先生,保荐代表人,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光电股份、北化股份、浙江众成、新界泵业非公开发行项目,百傲化学、延江新材、中源家居、壹网壹创、聚合顺IPO项目,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沈一冲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乐歌股份IPO、京天利IPO、金能科技IPO、江苏有线IPO、东方雨虹可转债、青岛金王重大资产重组、申通地铁重大资产重组、九九久重大资产重组、青岛金王公司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债等项目,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