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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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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炭素”)于2020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方大炭素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7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认真核实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总体业绩下滑。上市公司是主要从事石墨及炭素制品生产与销售的制造型企业。年报披露,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5亿元,其中炭素制品收入57.3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4.88%,采掘业收入9.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3.85%。与往年相比,2019年公司收入大幅下降42.06%,公司毛利率下降30.09%,净利率下降22.47%,公司整体净资产收益率下降35.52%。请公司:(一)结合行业趋势情况以及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公司业绩波动的合理性;(二)结合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条件,说明是否存在收入提前确认问题;(三)结合营业收入中关联交易的占比情况,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四)结合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格局,说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可持续性以及面临风险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一)结合行业趋势情况以及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公司业绩波动的合理性。

2019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炭素行业产能恢复扩张,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外炭素市场持续下行,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下跌。

公司生产电极等炭素制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石油焦、针状焦等。主要原材料2018年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但全年依旧在高位;2019年持续波动下降,至年末达到低位,对公司营业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二)结合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条件,说明是否存在收入提前确认问题。

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收入的内容为:销售商品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总体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本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标准及收入确认时间

国内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签收时;国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已报关离岸且公司取得交易对应的发票、箱单、提单时确认收入。

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日常会计核算,未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三)结合营业收入中关联交易的占比情况,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1.公司2019年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信息如下:

本期公司向关联方之间销售的收入金额为87,102,454.50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29%。

2.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定价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结合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格局,说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可持续性以及面临风险的应对措施。

2019年随着炼钢用石墨电极产能的逐步释放,石墨电极供给急剧增加、炭素市场竞争明显加剧、主流钢厂普遍采取竞争性压价策略,国内、外石墨电极价格持续走低,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

公司作为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多年来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产品在核心工艺方面明显区别于一般的石墨电极和普通炭砖。目前新研发的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和高耐蚀炭砖作为特色产品在国际上已经占有了一定的比例。公司具有多年的炭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优势,通过对生产经营管理的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新的管理机制,将“精细化管理”贯穿于采购、生产、质量、销售、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环节。以科技创新驱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产销衔接,重视产品质量,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市场;加快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走以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面对市场风险,公司坚持市场导向、客户导向,立足产业链优势,健全完善市场服务新体系,走“质量增效、服务增效”之路,不断优化客户与销售渠道,精准把握客户需求,努力实现与合作伙伴、与客户共赢。

面对行业风险,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提升企业实力,以一流产品满足顾客需求”的质量方针,积极推进重点科研工作,做好科研工作与大生产的结合。同时,持续推进精细化管理,按照资源效率最优、吨产品对企业效益贡献率最大的原则,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运行质量。

会计师意见:

1.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收入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我们了解、测试方大炭素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我们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方大炭素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我们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对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等分析程序;

(4)我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其中国内销售收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发货回执单、检斤单,运单,结算单等;国外收入相关的发票、箱单、提单等;检查收款记录,对期末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审计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5)我们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国内销售收入,核对发货回执单、发货单日期、产成品出库单日期是否与收入确认期间相符;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国外销售收入,核对发票、报关单、箱单、提单等日期是否与收入确认期间相符;结合期后事项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产成品的入库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况,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2.针对关联方交易,我们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

(1)我们关注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往来情况,检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会计核算正确性,记录关联方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以确认公司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情况在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中得到完整、准确的披露;

(2)我们重点关注了合并范围外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查看是否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收入入账,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假成本、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况;

(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了解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评价其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5)询问方大炭素管理层成员或与其讨论有关重大交易的授权情况;

(6)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7)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比较大的、异常的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余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回复及解释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二、关于分季度经营情况。公司各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01亿元、21.38亿元、16.96亿元与11.15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13亿元、7.34亿元、4.85亿元和0.83亿元,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分别为20.36亿元、11.35亿元、5.41亿元和6.88亿元,在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不大的情况下,净利润及现金流变化趋势出现较大差别,其中第四季度利润下滑较大、第一季度经营性现金流大量流入。请公司结合所属行业季节性特点、生产经营情况、主要采购及销售政策、收入确认政策等,分析说明在各季度营业收入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较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请公司结合所属行业季节性特点、生产经营情况、主要采购及销售政策、收入确认政策等,分析说明在各季度营业收入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较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各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01 亿元、21.38 亿元、16.96 亿元与11.15 亿元,其中四季度比一季度减少6.86亿元,下降38.09%,比二季度减少10.23亿元,下降47.85%,比三季度减少5.81亿元,下降34.26%,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炭素行业产能恢复扩张,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外炭素市场持续下行,从三季度开始产品销售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影响营业收入减少,其中四季度影响较大,因此影响四季度净利润及现金流入下降幅度较大。

2.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石墨炭素制品19.68万吨,生产铁精粉50.53万吨。2019年公司销售石墨炭素制品19.41万吨,铁精粉135.38万吨;2018年公司销售石墨炭素制品17.86万吨,铁精粉16.91万吨,本期石墨炭素制品较上期销量增长约8.7%,铁精粉较上期销量增长约700.69%。营业总收入实现675,090.52万元,同比降低42.06%;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01,620.13万元,同比降低63.95%。

3.主要采购及销售政策

(1)采购模式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物资计划、采购、质检、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部综合考虑订单规模以及库存水平等因素而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通过询比价、电子招标等方式优化并扩展原材料采购渠道,增加透明度,质量综合对比体系,择优采购,技术研发部负责采购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2)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大型钢铁企业,经过多年合作,公司与钢企已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销售划分业务区域,产品配货、售后服务分解至业务经理,细化到每个客户,根据业务经理反馈的市场需求,统筹安排发货,力争保障客户需求;公司主要通过议价模式和竞标模式获取订单。

4.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收入的内容为:“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总体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标准及收入确认时间

国内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签收时;国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已报关离岸且公司取得交易对应的发票、箱单、提单时确认收入。

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综上所述,主要为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跌,导致公司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较大波动。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回复及解释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三、关于商誉减值测试。年报披露,2019年年末公司商誉余额为2496万元,涉及对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等多家炭素并购标的。请公司补充披露:(一)在近年来炭素行业价格下行、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率下滑的行业趋势之下,公司未对炭素并购标的进行商誉减值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收购标的的收购时间、收购价格以及产品价格自购买日以来的变动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合理性;(二)请公司补充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和包括增长率、折现率、利润率在内的重大参数和假设,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回复:

(一)在近年来炭素行业价格下行、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率下滑的行业趋势之下,公司未对炭素并购标的进行商誉减值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收购标的的收购时间、收购价格以及产品价格自购买日以来的变动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合理性。

公司对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等3家炭素公司并购产生的商誉金额分别为:8,887,445.58元、13,202,293.98元、2,865,824.29元。公司已分别在2010年、2014年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近几年未发生变动,对本期报表无影响。

(二)请公司补充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和包括增长率、折现率、利润率在内的重大参数和假设,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分别在2010年、2014年对商誉已全额计提减值,近几年未发生变动,对本期报表无影响。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商誉减值计提合理充分。

四、关于存货周转率和跌价准备。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公司存货余额为15.95亿元,2019年公司存货周转天数呈现下降趋势,表明公司的存货周转效率有所上升,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从0.05%上升到7.97%。请公司补充说明:(一)在周转天数下降的情形下,大比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二)请结合存货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同期比较数据,量化说明在产品、原材料、产成品等各类存货的跌价计提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在周转天数下降的情形下,大比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期主要为行业变化导致存货周转率小幅上涨,周转天数有所下降:一是2017年年末时该行业正处于卖方市场的主导地位很高的时期,由于受国家政策影响产品严重供不应求,但经过2018年一年的市场经济作用,该种情况有所下降,随着其他竞争的进入,卖方的主导地位正在被削弱,从2019年整体来看,炭素制品的价格持续下降。主要为销售价格下降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上升。

公司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为: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二)请结合存货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同期比较数据,量化说明在产品、原材料、产成品等各类存货的跌价计提合理性。

1.2019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炭素行业产能恢复扩张,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外炭素市场持续下行,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下跌 。由于本年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存货跌价准备整体计提比例较上年明显增加,2019年与2018年存货跌价的计提比例分别为7.97%、0.05%。

公司主营销售毛利率从2018年的75.64%下降到2019年45.16%,存货并不是全面跌价,而是个别品种发生了跌价。

2.公司2019年末关于存货原值、跌价准备的信息列表如下:

公司已按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充分的减值准备。

会计师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存货跌价准备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我们了解和测试了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2)我们复核了管理层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的模型和方法,以及在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中使用的相关参数,尤其是未来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

(3)我们实施存货监盘工作,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

(4)我们关注了财务报告中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披露。

我们认为,公司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

五、关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70亿元,比上年期末余额下降50.2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18.03%上涨到24.39%,请公司补充说明:(一)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在应收账款余额下降的同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二)详细分析本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阐述坏账计提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三)本期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金额,如有,说明重分类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在应收账款余额下降的同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2019年末应收账款分类的信息如下:

(1)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接上表:

(2)根据上表内容整合如下表内容:

单位:元

(3)公司2019年与2018年应收账款组合A各账龄占期末余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影响坏账准备比例变动的主要为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影响,原值变动-49.62%,坏账准备变动-40.8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原值变动幅度大于坏账准备变动幅度,主要原因为账龄结构的变化导致,从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2-3年、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期初变大,所以虽然应收账款余额下降了,但是计提比例提高了。导致应收账款原值和坏账不完全呈相同比例变动,但变动趋势一致。

(二)详细分析本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阐述坏账计提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2019年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表:

本报告期末上述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均已收到货款,销售政策基本为款到发货或者为货到付款,不存在超信用期收回货款的情况。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未发生显著变化。

2.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公司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依据充分、原因合理。

(三)本期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金额,如有,说明重分类的合理性。

1.公司调减2019年1月1日应收票据2,354,303,640.93元,调增应收款项融资2,354,303,640.93元。

公司调减2019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656,653,681.73元,调增应收款项融资656,653,681.73元。

公司于2019年8月8日董事会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管理上述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本公司2019年1月1日之后将该等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2.公司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本公司将持有的应收款项,以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且该类业务较为频繁、涉及金额也较大的,其管理业务模式实质为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其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师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应收款项的减值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我们了解并测试了方大炭素与预计信用损失相关的内部控制;

(2)我们根据历史信用损失情况和行业惯例,复核并评估了方大炭素使用预计损失模型的恰当性;

(3)我们评估了方大炭素预计信用损失方法和模型中关键参数和假设的合理性,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违约风险敞口等;

(4)我们关注了财务报告中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相关的披露;

(5)我们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和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独立测试了其可收回性。我们在评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时,检查了相关的支持性证据,包括期后收款、客户的信用历史、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

(6)我们通过分析方大炭素信用风险特征、账龄分析以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测试,查询客户的工商信息,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回复及解释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六、关于大额预付款项。年报披露,公司2019年年末预付款项余额为5974万元,比上年末减少52.49%,主要原因是预付原料款减少所致。在前五大预付对象中第一、第二名为关联方预付款项,请公司补充披露:(一)关联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性质,是否与主营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二)结合同类可比的非关联交易定价情况,说明预付账款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三)账龄在3年以上的预付款项的性质,公司迟迟未到货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公司的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一)关联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性质,是否与主营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

公司2019年主要关联方预付款项明细如下:

公司从关联公司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料针状焦,是生产超高功率大规格电极的主要原材料,公司与其他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合同,付款条款均为款到发货或预付全部货款,且按合同条款执行,与关联公司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形式一致。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

(二)结合同类可比的非关联交易定价情况,说明预付账款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预付账款的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定价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账龄在3 年以上的预付款项的性质,公司迟迟未到货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公司的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2019年末预付款项的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余额为58,576,885.34元,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为98.05%;公司3年以上的预付款项余额为710,311.25元,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为1.19%,主要为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采购的设备因质量问题一直未验收结算,公司正在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后续验收结算事宜,对公司财务报表基本无影响。

会计师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预付款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价方大炭素管理层对采购与付款流程中预付货款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分析重大明细项目的款项内容及性质,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3)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我们实施内部对账程序,对非关联方及合并范围外关联方款项我们对其实施函证程序。未收到回函的部分执行替代测试,包括期后到货、检查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入库单、付款单据等;

(4)对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检查,与非关联方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对比,同时比对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5)对于账龄较长的预付款项,我们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考虑;

(6)对于大额预付款项,我们1)核实款项的合理性、检查合同主要条款与其他供应商合同是否存在不同之处;2)检查供应商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与是否有能力供货是否匹配;3)预付款项的时间是否与公司一般货物供货存在时间差异;4)关注期后收到货物的情况;5)关注资金流水、付款情况。

我们认为,关联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性质,均与主营相关,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预付账款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七、关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年报披露,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将购买的理财产品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金额为2,736,977,657.53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投资去向,是否涉及股权投资,如涉及,请说明对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信息,相关预期收益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期限一般小于185天,其关于收益的合同条款一般为,结构性存款与利率、汇率、贵金属或大宗商品行情挂钩。公司管理层持有的意图为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一般来说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是不能分拆的,而且该结构性存款与利率、汇率、贵金属或大宗商品行情挂钩,公司管理层持有的意图为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但从合同分析,收益不确定,故不能通过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测试(SPPI),所以就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经公司与银行方面沟通,银行方面表示此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此理财产品的收益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不涉及底层投向问题,无法穿越判断其基础资产,不涉及股权投资。

会计师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理财产品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价方大炭素管理层对筹资与投资流程中对理财产品的内部控制,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我们检查理财产品的相关合同,及银行转账及到期收回的财务凭证;

(3)对理财产品期末余额部分进行发函询证;

(4)对理财产品利息进行测算;

(5)我们关注了财务报告中对理财产品列报项目和金额的披露。

我们认为,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投资不涉及股权投资。

八、关于产能利用率和长期资产减值。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总资产为184.76亿元,其中非流动资产为42.41亿元。2019年公司总资产周转天数从471天上升到934天,总资产周转效率有所下降,总资产收益率为11.67%,比上年同期下降25.56%。请公司补充披露:(一)结合月均产能利用率和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量闲置资产,分析总资产周转率和收益率双降的原因;(二)请结合长期资产利用率和收益率情况,分析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说明公司对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回复:

(一)结合月均产能利用率和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量闲置资产,分析总资产周转率和收益率双降的原因。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说明闲置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总额占比情况列表如下:

金额情况如下:

注: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21,336,438.12元。

占比情况如下: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闲置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主要是由于技改项目产生的闲置资产,后续还能继续使用。

2.总资产周转率和收益率双降的主要原因为:2019主营业务收入66.66亿元,较上年减少48.09亿元,下降41.91%;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6亿元,较上年减少35.77亿元,下降63.95%。

(二)请结合长期资产利用率和收益率情况,分析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说明公司对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公司未有明确的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形。

2.虽然公司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16亿元,较上年减少35.77亿元,下降63.95%,但是公司仍处于盈利的态势。公司2020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6.38万元,为盈利状态。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回复及解释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九、关于在建工程转固问题。年报披露,2019年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为5.16亿元,在建工程科目附注明细中显示有多项工程目前的项目进度为100%,均未转固。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工程项目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多项工程项目迟迟未转固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工程项目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多项工程项目迟迟未转固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在建工程科目附注明细中披露的项目进度为100%的项目,均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已转固。

2. 2019年年末,公司主要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列表如下:

截至2019年年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所涉及的项目仍处于在建过程中,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不满足转固的条件,公司将持续加强在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在建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及时转固。

会计师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在建工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并测试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

(2)获取并审阅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等相关资料;

(3)对本期在建工程的增加和减少进行检查,同时检查新签订的大额合同,与账面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分析其原因;

(4)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察看,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5)对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向公司管理层询问项目进度迟延的原因及近期规划,并取得公司对停工在建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判断其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公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项目均已转固,未有迟迟未转固的工程项目。

十、关于销售运费计提合理性。年报显示,本期销售费用发生额为2.39亿元,其中运输费用为1.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76%。与上年同期相比,2019年公司销售运费占收入的比重从0.72%上涨到1.74%。请补充披露:(一)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情况,说明公司本期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二)结合公司本期主要产品销售方式、销售半径、销售渠道的变化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运输费用情况,说明本期销售运费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情况,说明公司本期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炭素制品与铁精粉,本期运输费用大幅上涨主要为子公司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铁精粉收入较上期增加871.78%,导致运输费用较上期增加27,961,102.88元所致,由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炭素生产企业业务销量本期较上期波动较小,故其产生的运输费用未发生较大的波动,以下仅就莱河矿业的变动进行分析,具体列表如下:

单位:元

注:具体变动比例不同步的原因在如下(二)中所述。

(二)结合公司本期主要产品销售方式、销售半径、销售渠道的变化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运输费用情况,说明本期销售运费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炭素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西北、东北、西南等地区。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能源、化工、机械、医疗、生物等行业和高科技领域,产品畅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欧美、俄罗斯、东南亚、中东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2.莱河矿业销售半径均为东北地区,较上期未发生实质变动。2019年运费主要分为汽车公路运输、火车铁路运输。我们对2019年与2018年汽运、火运的销售数量及运费进行了对比分析,如下表列示:

(1)2019年与2018年汽运数量与金额对比:

(2)2019年与2018年火运数量与金额对比:

注:火运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为火运是按车皮数量收费,而非按重量进行计价。

通过对比2019年与2018年数量与运费金额情况,说明莱河矿业运输费用与运输数量、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一致,本期销售运费上升的主要原因为销量的增加。

会计师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价方大炭素管理层对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针对报告期内费用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重点关注大额、异常变动项目的合理性。

(3)检查大额费用支出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核查费用的发生、完整、准确性及截至性。

(4)将销售费用率变动进行对比分析,检查销售费用占比的合理性。

(5)在资金流水核查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核查过程中,关注是否存在异常、非业务往来的资金往来及费用支出。

(6)将费用中的工资、折旧等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7)针对运费,结合收入的确认,核实收入与运费是否配比。

我们认为,公司运输费用大幅上涨主要为子公司莱河矿业销售数量增加的原因是合理的。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4,5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35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9050837

电子邮箱:ir@cei1958.com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0-018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7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7,283,5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456,716.8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4260688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8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20一04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