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股票简称:供销大集,股票代码:000564。供销大集股票于2020年6月1日、6月2日、6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核查及说明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征询了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商控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集团”)正在推进股份转让事宜,已于2019年9月26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12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海航商控已安排相关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1%股份的计划,详见公司2019年9月27日、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权可能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经向控股股东询问,目前股东方仍在继续推进股份转让相关事宜,相关进展尚未达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跟进并披露相关情况。
2、经向控股股东询问,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对供销大集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3、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0,216,560.6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于4月30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已于5月16日向深交所报送关注函回复并对外披露,详见《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公司于5月19日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详见深交所网站(网址:www.szse.cn)“监管信息公开”栏目,正在组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4、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9,111,326.55元。
5、公司前期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6、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将有效带动海南岛全岛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的发展。公司为大型全国性商品流通服务企业,定位于城乡商品流通综合服务运营商,主营业务分布在陕西、海南、湖南、上海、广东以及东北三省等地。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落地,公司后续将紧抓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机遇,借助公司在海南地区的百货、商超及电商平台资源,拓展跨境电商等业务,但短期内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尚无法估计。
7、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2019年度业绩、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均为亏损状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就2019年年报相关事宜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和《年报问询函》,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六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0-037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转债代码:113548 转债简称:石英转债
转股代码:191548 转股简称:石英转股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337,296,600股(即2019年末总股本)扣除3,466,950股(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后剩余333,829,650股为基数,实施利润分配,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将派发现金红利50,074,447.5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2020年06月02日,公司总股本为340,608,401股,2020年06月03日至2020年06月09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且公司不实施其他可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因此,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340,608,401股,扣减公司回购的股票3,466,95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数为337,141,451股。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37,141,451×0.15÷340,608,401≈0.1485元/股。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22.25-0.1485)÷(1+0)=22.101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富腾发展有限公司及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存放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395109)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7018519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8
转债代码:113548 转债简称:石英转债
转股代码:191548 转股简称:石英转股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5.2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5.10元/股
● 石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6月10日
● “石英转股”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6月10日(除息日)恢复转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石英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于2020年0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将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1.5元(含税)。本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0年0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5月14日披露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5.25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5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15.10元/股。
综上,石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5.25元/股调整为15.10元/股,调整后价格于2020年6月10日(除息日)起生效。
石英转股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6月10日(除息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正在履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最终能否征集到受让方以及摘牌方和摘牌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方式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深圳市中农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公司严格按照国有产权变动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中农水产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并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履行公开挂牌转让程序。本次股权转让以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作为标的,以不低于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1月30日)且不低于公司对中农水产公司出资作为挂牌底价,并要求受让方受让公司对中农水产公司债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中农水产公司股权。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履行资产评估、挂牌等相关程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审计及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对中农水产公司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清查结果为:截止2019年11月30日中农水产公司股东权益为4,973.51万元,中农水产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4,529.70万元。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中农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公司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对中农水产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3,765.23万元,即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为1,280.18万元。评估报告及说明(含评估前后评估结果列示)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市中农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市中农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说明》。
三、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已将所持有的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及公司对中农水产公司的1,114.803432万元债权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底价为5,365万元,其中股权挂牌底价为4,250万元(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且不低于公司对中农水产公司出资),债权转让价格为1,115万元,挂牌起止日期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7月1日。相关挂牌信息详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www.sotcbb.com。
本次交易正在履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最终能否征集到受让方以及摘牌方和摘牌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0-053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中农水产公司34%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923.3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一)(2019)苏05民特94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被申请人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年3月15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250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
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外管局的审批备案,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担保函的成立、效力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19)苏05民初443号侵权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最终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美元5,000,000.00元(以美元与人民币1:6.8827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34,413,500.00元)及人民币本金4,8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2019)苏05民特94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苏05民特94号的《民事裁定书》,对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如下:
1、驳回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高盛亚洲负担80元,由高盛国际负担80元。
3、如不服本裁定,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苏05民初443号侵权责任纠纷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苏05民初443号的《民事裁定书》,对于高盛亚洲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如下:
1、驳回高盛亚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高盛亚洲负担。
3、如不服本裁定,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高盛亚洲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9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2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刘建华、北京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华基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898898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1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
日获悉公司新增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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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中国中国工商银行彩虹支行账户因公司与刘进武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冻结【案号:(2020)浙0291执439号】。
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账户因公司与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冻结【案号:(2020)浙0291执971号】。
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账户部分资金的冻结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冻结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26个,累计被冻结金额约为14,269.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1%。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已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体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目前公司仍有大量可用银行账户替代以上被冻结账户,且被冻结的可用资金占公司账面可用资金余额的比例较低,因此上述影响属于可控范围,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且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账号冻结事项,与法院、申请人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1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年报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相关事项的回复尚需进一步确认,部分问题需中介机构出具相应专业意见,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0年6月5日前回复问询函。公司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自有资金、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资金可滚动使用。上述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一网络”)近日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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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唯一网络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投资理财的产品均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及子公司在实施前会经过严格地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督管理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及《公司章程》《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及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为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关于投资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保障股东利益。
五、前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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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共计20,100万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批准投资额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共计3,000万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批准投资额度。
六、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