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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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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公告编号:2020-049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709,297,045.70元(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6,561,807,643.31元,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4,709,297,045.70元)。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1,507,919,530.00(总股本1,512,666,229.00,扣除库存股4,746,699.00),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97,613,444.9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507,919,53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07,919,530×0.33÷1,512,666,229≈0.3290元/股。

②因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90)÷(1+0)=前收盘价格-0.329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公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3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26736999,26735302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