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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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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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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提名人签署的声明。

2.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高琦,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高琦

2020年6月5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本人填妥的履历表。

2.本人签署的声明。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4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2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8日。

B股股东应在2020年6月15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议案1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传 真:010-63541061 邮 编:100053

2、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6月19日9:00-11:00,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电话:010-63541061 邮 编:100053

联系人:王青飞 张莹莹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九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13”,投票简称为“东旭投票”。

2. 议案设置及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⑴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⑵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6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4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1: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2日以文本或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维海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购买专利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产与业务完整性,确保公司产业安全,保障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在结合当前形势和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后,决定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科技集团”)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以确保公司光电显示材料及装备产业的安全。

公司聘请了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购买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进行了评估,经与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集团友好协商,决定以中环评报字(2020)第0612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262,570.00万元为此次交易对价,与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何强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2020年6月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2020年第一次联席会议选举杨震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立即生效,任期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6月5日

附件:监事简历

1、监事候选人何强先生简历:

何强先生,中国国籍,1973年5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成都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事业部运营中心总经理,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智慧产业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

何强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职工代表监事杨震先生简历:

杨震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12月出生,湖南财经学院本科学历。历任湖南汽车车桥厂财务处资金科科长、一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宁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现任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长。

杨震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4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旭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陇海路支行”)的18,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495632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

注册资本:16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平板显示产业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提供平板显示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纸制品。

与公司关系:郑州旭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目前,郑州旭飞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郑州旭飞的总资产445,856.73万元,总负债233,117.03万元,净资产212,739.70万元,资产负债率52.29%。2018年1-12月郑州旭飞营业收入103,963.49万元,净利润6,300.0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郑州旭飞的总资产459,576.31万元,总负债237,985.13万元,净资产221,591.18万元,资产负债率51.78%。2019年1-9月郑州旭飞营业收入70,881.86万元,净利润4,151.0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工行郑州陇海路支行18,000万元银行贷款。

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郑州旭飞是公司玻璃基板业务的重要运营主体之一,承载着公司第5代玻璃基板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及发展,增强其综合实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为公司子公司郑州旭飞的银行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额为479,177.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56,013.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0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5,024.3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至本公告日,公司逾期担保27,500.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