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16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76,326,086股
发行价格:1.38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中,实际控制人林胜枝女士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年12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8年12月20日,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上述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019年10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19年12月26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上述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据此对怡球资源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
2020年3月13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上述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9年11月29日,怡球资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20年5月7日,发行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号),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0,000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76,326,086股,均为现金认购
4、发行价格:1.38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3,330,000.0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2,777,542.71元(不含税)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0,552,457.29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0年5月21日,发行人向认购对象林胜枝女士发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于2020年5月25日17:00时前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20年5月22日17:00时止,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 000207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5月22日17:00时止,国信证券已收到怡球资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243,330,000.00元,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国信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000029129200448871)。
2020年5月2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20年5月2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 000208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5月22日止,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326,08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3,33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777,542.7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552,457.2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6,326,086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64,226,371.29元。
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林胜枝所认购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认购对象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7,632.6086万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胜枝女士全额认购,新增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二)发行对象情况
名称:林胜枝
性别:女
国籍:中国台湾
身份证号码:Q22142****(中国台湾颁发)
住所:中国台湾高雄市****
通讯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获配数量:17,632.6086万股
限售期限:36个月
林胜枝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林胜枝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林胜枝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林胜枝及其关联方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林胜枝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截至2020年6月4日(股权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怡球(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黄崇胜、林胜枝夫妇,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
(三)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
(四)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张存涛、余东波
项目组成员:常可、支智浩、王俐茹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泽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单元
经办律师:琚万举、孟令欣
电话:010-58702870
传真:010-58702881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注册会计师:叶金福、郑珊杉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七、备查文件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 000208号)
2、国信证券关于怡球资源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关于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17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胜枝女士参与全额认购新股,导致持股比例增加,林胜枝女士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7,632.6086万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额认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02,540.00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胜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林胜枝夫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怡球(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香港”)和智富(太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富太仓”)间接持有公司80,711.45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9.85%;林胜枝女士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怡球香港间接持有公司9,076.83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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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佳绩控股、智富环球的全称分别为佳绩控股有限公司、智富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崇胜、林胜枝夫妇持有的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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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怡球香港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黄崇胜、林胜枝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林胜枝
性别:女
国籍:中国台湾
身份证号码:Q22142****(中国台湾颁发)
住所:中国台湾高雄市****
通讯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怡球(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黄崇胜、林胜枝夫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经核查,林胜枝女士本次认购新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1、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林胜枝女士林胜枝女士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后,黄崇胜、林胜枝夫妇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
3、林胜枝女士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18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胜枝
住所:中国台湾高雄市****
通讯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取得怡球资源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林胜枝
性别:女
国籍:中国台湾
身份证号码:Q22142****(中国台湾颁发)
住所:中国台湾高雄市****
通讯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林胜枝女士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通过United Creation Management Limited间接持有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优德精密;证券代码:300549)17.45%的股权。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支持上市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营运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基于此林胜枝女士参与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全额认购新股17,632.6086万股。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02,540.00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胜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林胜枝夫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怡球香港和智富太仓间接持有公司80,711.45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9.85%;林胜枝女士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怡球香港间接持有公司9,076.83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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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黄崇胜、林胜枝夫妇持有的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怡球香港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黄崇胜、林胜枝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怡球资源根据双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号),怡球资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76,326,086股,发行价格为1.38元/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胜枝女士全额认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黄崇胜、林胜枝夫妇通过怡球(香港)有限公司控制公司38.73%的股份,并通过智富(太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9.85%的股份,黄崇胜、林胜枝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变动后,黄崇胜、林胜枝夫妇合计持股比例增至44.67%。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林胜枝女士(“认购人”)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0月21日以及2020年2月6日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胜枝
(二)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1、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0万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乙方林胜枝女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为人民币24,333.00 万元,其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价格
根据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即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1.72 元/股,本次发行以1.38 元/股作为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333 万元,因此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76,326,086 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胜枝女士,上述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三)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怡球资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益受限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2019年11月29日,怡球资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20年5月7日,发行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号),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0,000股新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林胜枝与怡球资源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且尚无明确的在未来与怡球资源之间的其他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本报告书的文本。
4、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林胜枝认购怡球资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联系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高玉兰
3、联系电话:0512-5370398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胜枝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胜枝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胜枝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19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号)核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6,326,08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3,33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777,542.7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552,457.2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6,326,086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64,226,371.29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5月22日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 00020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于2020年6月5日签订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0年5月22日,国信证券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5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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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110122000225139,截至2020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24,08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甲方长期经营发展,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结构性存款,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结构性存款,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和结构性存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存涛、余东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自行打印明细对账单,并以邮件形式发送乙方,乙方应审核甲方发送的对账单,在确认对账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将对账单以邮件形式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大额支取标准参照第六条)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和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