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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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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0-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3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2日以文本或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郭轩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购买专利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产与业务完整性,确保公司产业安全,保障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在结合当前形势和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后,董事会同意公司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科技集团”)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以确保公司光电显示材料及装备产业的安全。

公司聘请了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购买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进行了评估,经与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集团友好协商,决定以中环评报字(2020)第0612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262,570.00万元为此次交易对价,与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东旭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科技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此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轩、周永杰、王中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收购关联方专利权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性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一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甄选确定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松德”)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经核查,董事会认为:

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甄选确定中环松德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该机构具备相关评估业务资质,具有专利评估能力与经验,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均具有合理性。

此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轩、周永杰、王中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赵志龙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提名陈英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高琦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高琦先生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18,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附件:高管及董事候选人简历

1、副总经理赵志龙先生简历:

赵志龙先生,中国国籍,1988年10月出生,河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工程师。历任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池炉通道工序主管、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现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

赵志龙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英先生简历:

陈英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12月出生,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历,技术研发与企业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气运维主管工程师、成都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旭集团智慧建设产业集团总裁,现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产业板块运营总裁。

陈英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独立董事候选人高琦先生简历:

高琦先生,中国国籍,1974年出生,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德普(福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琦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3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专利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产与业务完整性,确保公司产业安全,保障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结合当前形势和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后,决定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科技”)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东旭集团拥有或与其全资子公司东旭科技共同拥有的与光电显示技术相关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转移至公司名下,以确保公司光电显示材料及装备产业的安全。

公司聘请了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松德”)对公司拟购买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环评报字(2020)第0612号《评估报告》,确定标的资产评估值为262,570.00万元。经与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友好协商,公司决定以标的资产评估值262,570.00万元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价。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东旭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旭科技是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此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轩、周永杰、王中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收购关联方专利权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80,000万人民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30363K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研发;各类非标设备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工艺制定;研磨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零部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机电设备(以上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的安装,工程咨询。(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持股东旭集团51.46%,为东旭集团控股股东,李兆廷先生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

2、公司名称: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0,000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4号楼1至17层101内11层1112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1714158D

经营范围:发光二极管、激光显示灯、平板显示设备、节能环保光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服务;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液晶显示设备、光电产品、机械设备、节能环保光源设备;专业承包;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持有东旭科技100%的股权,是东旭科技的控股股东,李兆廷先生为东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二)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1、东旭集团

东旭集团成立于2004年11月,是一家集光电显示、新能源、装备制造、金融、城镇化地产等产业集群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的总资产为20,722,641.13万元,总负债为12,994,016.27万元,净资产7,728,624.86万元。2018年度东旭集团营业收入5,186,045.15万元,净利润276,647.8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旭集团的总资产为20,713,008.90万元,总负债为12,912,332.82万元,净资产7,800,676.08万元。2019年1-6月东旭集团营业收入2,043,871.19万元,净利润109,651.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东旭科技

东旭科技于2013年6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主营发光二极管、激光显示灯、平板显示设备、节能环保光源的技术开发等。是东旭集团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旭科技的总资产为2,500,747.14万元,总负债为2,140,558.66万元,净资产360,188.48万元。2018年度东旭科技营业收入318,145.41万元,净利润19,745.1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旭科技的总资产为2,615,994.02万元,总负债为2,256,218.53万元,净资产359,775.49万元。2019年1-6月东旭科技营业收入143,671.47万元,净利润-412.9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东旭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东旭科技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公司与东旭集团、东旭科技存在关联关系。

(四)失信情况

截至披露日,经查询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联方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购买的标的资产是东旭集团拥有或与东旭科技共同拥有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包括546项专利及197项专利申请权(详细信息见公告附件专利清单)。这部分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装备相关,是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专利,包含铂金通道中玻璃液的处理方法,玻璃窑炉,铂金通道以及铂金通道的保护方法等核心主专利。此系列专利是公司光电显示材料业务正常生产的基本前提,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保障,是确保公司以玻璃基板为代表的光电显示新材料产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是国内率先开始从事平板显示玻璃基板研发与生产的企业,其设有国家工程实验室,长期从事基板课题项目和盖板课题项目的研究,因此拥有大量自有知识产权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为了确保在光电显示领域的技术先进性,东旭集团每年也会在该领域进行研发投入及专利申请。公司本次拟购买的专利就是东旭集团研发并申请的与光电显示技术相关的专利。截至公告日,因东旭集团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标的资产所属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仍处于司法裁定财产保全查封状态,本次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东旭集团负责与债权人协商,配合交易标的资产的后续过户转让。若无法完成交易标的的正常转让,公司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聘请了中环松德对公司拟购买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中环评报字(2020)第0612号《评估报告》,确定标的资产评估值为262,570.00万元。经与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友好协商,公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以标的资产评估值262,570.00万元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价。

中环松德采用收益法对标的资产“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进行了评估,评估过程中采用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比较符合交易标的的特点,符合行业惯例,估值结果合理。预期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亦较为充分,评估结论客观的体现了公司拟收购的专利资产的投资价值。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旭集团将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由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公司编写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光电显示材料业务相关专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转让给东旭光电。包括:东旭集团拥有或与东旭科技集团共同拥有的光电显示材料业务相关546项专利及197项专利申请权(处于审查中)。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交易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262,570.00万元作为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即作为公司收购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如在转让资产协议签署生效后6个月内,转让资产仍未实现交割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转让价款。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公司产业过度扩张等因素影响,加之未能科学有效的进行资金管理,2019年11月东旭光电中票违约。中票违约后,东旭集团也同时出现流动性危机,东旭集团境内外债权人众多,债权人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搜寻东旭集团名下可供执行的各类资产,包括专利资产。虽然东旭集团一直以来把上述743项专利无偿提供给东旭光电使用,但东旭集团资产被债权人接连查封冻结,公司无法确保上述专利能够持续正常使用。

为了确保公司液晶玻璃基板为代表的光电显示产业的整体安全性,增强资产与业务完整性,保障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结合当前形势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慎论证和判断后,公司决定向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购买其拥有的光电显示技术相关专利。该系列专利均是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与光电显示材料业务相关的专利,通过此次购买,公司可以进一步保证资产与业务的完整性与独立性。此外,该系列专利也是公司光电显示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业务持续发展所必须的专利,是实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保障。基于公司产业安全考虑,此次收购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意义重大。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2020年5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18,480.69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262,5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0.57%。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本次购买东旭集团拥有或与东旭科技共同拥有的光电显示技术相关专利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此次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关联方东旭科技拥有的,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与光电显示技术相关的专利,是为了确保公司以液晶玻璃基板为代表的光电显示产业的整体安全性。公司本次交易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交易价格参考评估值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流程合法合规。

2、公司聘请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拟购买的743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进行评估,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能够胜任此次评估工作。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恰当。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拥有的与光电显示技术相关的专利。

九、备查文件

1.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九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3.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环评报字(2020)第0612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附件:743项专利清单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3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发生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人员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王立鹏先生、独立董事史静敏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王立鹏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委员会职务;史静敏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王立鹏先生、史静敏女士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王立鹏先生、史静敏女士辞职后,公司董事会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但导致独立董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立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史静敏女士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名陈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接替王立鹏先生的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提名高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接替史静敏女士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并将上述提名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曾维海先生、职工代表监事赵宏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曾维海先生、赵宏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曾维海先生、赵宏伟先生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曾维海先生、赵宏伟先生辞职后,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曾维海先生、赵宏伟先生将继续履职至新任监事生效之日。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名何强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拟接替曾维海先生的监事职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2020年第一次联席会议,选举杨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立即生效,任期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刘文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刘文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刘文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文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5万股,承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至原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董监高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赵志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接替刘文泰先生的相应工作。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3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提名 高琦 先生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下转1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