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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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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14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6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0年6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10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0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朱荣斌、何媚、林贻辉、廖剑锋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议案详情参见2020-143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14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5月份经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房地产销售情况(单位:亿元、万㎡)

注:上述销售金额指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全部实现的合约销售金额之和,权益销售金额指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按照公司各自持有的权益比例计算的合约销售金额之和。

二、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共计获得11个土地项目,新增计容面积171.85万平方米,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需按权益承担对价款64.34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开招拍挂

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新增6个土地项目,具体如下(单位:亿元、万㎡、元/㎡):

注:目前披露的权益比例,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状况作参考。最终权益比例视后期项目发展情况而定,该信息可能与定期报告数据可能存在差异。

(二)并购及其他

公司通过并购及其他方式新增5个土地项目,具体如下(单位:亿元、万㎡、元/㎡):

注:

1、以上总对价指公司获取上表中项目公司上述权益比例的股权支付的对价总额,包括股权对价+承债金额(不含税)。

2、目前披露的权益比例,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状况作参考。最终权益比例视后期项目发展情况而定,该信息可能与定期报告数据可能存在差异。

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以上所有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月度经营数据与定期报告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经营状况作参考。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零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14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18年7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18年7月25日,公司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实施情况

2018年9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442人调整为424人,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8年9月21日,行权价格为6.16元/股(详见公告2018-211、2018-212)。

2019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16元/股调整为6.10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358名激励对象合计6,438.75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详见公告2019-232)。

(二)预留部分的实施情况

2019年7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2019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的6,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8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告2019-179)。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本次价格调整事由

2020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公司2019年末总股本4,081,996,565股,扣除不享受股东红利的公司回购股数24,300,509股后股本数为4,057,696,056股,以此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自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4,081,996,565股增加至4,094,316,315股,均由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所致。截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094,316,315股,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24,300,509股,公司总股本减去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4,070,015,806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权益分派按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4,070,015,806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派发现金股利总金额811,539,211.20元不变,每10股分配比例为1.993946(元/股)=811,539,211.20(元)/4,070,015,806×10(股)。

(二)价格调整方法

依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点的约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每份行权价格为6.10元/股,预留部分期权的每份行权价格为6.89元/股。根据以上调整方法,董事局同意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10-0.1993946=5.90元/股, 预留部分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89-0.1993946=6.69元/股。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对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相继收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收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保全财产告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三”),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公开通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四”),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家口市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陆续向被告承揽了宽城南苑小区三期户内燃气安装工程、宽城富悦小区室内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宽城公司南苑小区、宽城县兆丰东澄B、C、D地块小区燃气广告安装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现上述工程已经安装施工完毕交付被告使用。其中原告承包的宽城南苑小区三期户内燃气安装工程、宽城富悦小区室内天然气工程、宽城公司南苑小区签证工程经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为109890.15元,原告已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计给付工程款95000元,还欠工程款14890.15元至今未能给付;兆丰东澄小区B、C、D三个地块小区的室内及部分庭院燃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后,B、D地块工程总价款为545483.7元,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拨付工程总算总价款至95%为518209.515;C地块工程总价款为654218.9元,该地块工程款已经由双方核对,被告同意足额给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工程款至今未能给付;宽城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保障性住房住房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97090.67,该笔款项被告亦至今未予给付,综上,被告总计欠付原告工程款1884409.235元。

3、诉讼请求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884409.2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自工程款决算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龙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田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被告二: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山区翟则沟新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杜世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及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重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河北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抚宁-承德天然气长输管线建设项目,由被告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抚宁-承德天然气长输管线宽城门站延伸线及燃气城网工程。在河北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及项目进度完成工程项目给付被告项目引导资金5108万元。但上述项目如未能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及投资进度完工,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宽城金鸿公司全额退还原告给付的项目引导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被告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宽城金鸿公司不能返还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原告已拨付了854万元的项目引导资金,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的进度施工,项目建设至今处于停滞状态。经原告书面催告二被告,二被告依然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前度及投资进度完工,原告因此通知二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产业引导资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原告补偿,但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

3、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解除签订的《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重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

(2)由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产业引导资金85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

(3)本案诉讼费、保全给等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

2)被告一: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大杜村

法定代表人:张岭强

被告二: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河市高速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利彬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1000t/d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建设及运营项目(BOT)投资建设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投资建设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3090.2万元合同价款,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原告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前仅支付245万元。

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1000t/d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建设及运营项目(BOT)运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浮法玻璃烟气脱硫设备、除尘装置维护、检修消缺等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933万元合同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一直履行运营服务,因被告原告自身设备停运,故原告提供运营服务至2019年1月6日,但被告元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截止2018年9月30日前仅支付了1755500元。

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烟气降温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2台脱硫塔入口烟道烟气降温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35万元合同价款,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元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合同价款,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了210000元。

以上三份合同,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被告元华共向原告支付了4415500元合同价款。2018年10月23日被告建祥与原告签署《烟气脱硫、除尘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付款协议书》,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被告元华对原告合同价款的偿还,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截止到现在,二被告仅依还款协议支付了2个月的建设、部分运营、降温费用,支付了3个月剩余运营费用,共计1566500元,拖欠了近8个月的款项,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逾期违约,因此,剩余29499600元的合同价款应当被宣布加速到期,一次性向原告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94996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3952464.35元(其中以29468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6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3948779元,其中以311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6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3685.35元,本金及违约金暂共计:33452064.35元,具体违约金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合同价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以及差旅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诉讼四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与207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乌林

2)被告一: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滨河新区秦月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被告之间发生多起经济往来,经核算,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告公司应偿还原告本息及违约金共计53148319.16元,被告已归还原告及原告认可抵扣的款项共计26115017.6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2017年12月11日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4.4%。且约定被告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被告还应当承担因此要求偿还该借款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66023.15元及到期利息1740958.75,本息合计22206981.9元;

(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逾期还款总金额的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至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091304.75元);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7万元。

(4)要求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

本案已于2020年5月28日开庭,双方当庭调解结案,约定欠付工程款为1911683.42元及利息,被告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511683.42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7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3日起算付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讼费10880元由宽城公司支付。

(二)诉讼二事项

该案已于2020年5月15日开庭。现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目前已收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院下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街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758号,土地面积:2060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安达石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6号,土地面积:6143.9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骆驼厂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5号,土地面积:19825.42平方米、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7号,土地面积:6179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村西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765号,土地面积:21575平方米】的土地。诉讼费10880元由宽城公司支付。

(三)诉讼三事项

目前已收到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河北元华玻璃股份公司名下位于沙河市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3S001号项下的房产,并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经十二路西侧、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2011S980号项下的房产、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经十二路西侧、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1S979号项下的房产,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市区字第2011S599号项下的房产(有抵押)。

轮候查封河北元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河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67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1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300040号、位于沙河市经十路东、北外环南,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100033号、位于沙河市杜一村西北、大沙河南岸,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100034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300041号、位于沙河市经十路东,外环路南,土地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300067号,位于沙河市大杜村村西,规划路东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3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有抵押)。

(四)诉讼四事项

公司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我司胜诉,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68734.89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91304.75元,并支付以本金1976873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至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万元;

目前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部分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未收到判决、未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调解书》

2、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

3、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财产保全告知书》

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公开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 6月8日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0-027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华塑;证券代码:000509)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年6月4日、6月5日、6月8日)内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6月8日就相关事项通过书面形式发函问询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先生、张子若女士,西藏麦田及李雪峰先生、张子若女士于同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目前正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号),于2020年5月22日就有关事项发布《进展公告》(2020-038号)。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公司正与拟发行对象就《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讨论、协商,尚未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中介机构仍在对上市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拟发行对象相关内部程序尚未完成。

5、经发函询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除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外,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7、西藏麦田已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198,200,000股质押予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24.01%;且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股份199,205,920股分别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进行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股份198,200,000股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轮候冻结。西藏麦田就前述事项回复如下: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我司持有的贵司股票质押及冻结相关事项暂无进展。”

8、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8、2019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4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仍为负值或者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暂停上市。

2、公司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处在初步筹划阶段,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尚在论证过程中,仍需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批准程序,相关事项及发行对象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核准的时间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2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4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持有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88,51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8%,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8.48%。

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608-03号),获悉四川恒康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注1:四川恒康持有公司股份188,51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8%,2020年4月23日,四川恒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分别委托给贵州汇佰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使(详见公司临2020-011号《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注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注3:本次司法轮候冻结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其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188,512,037股股票进行轮候冻结。

(二)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二、其他说明

1、截至目前,四川恒康存在债务逾期和诉讼情况,其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个人的债务总规模约为人民币58.67亿元(本金,不包括利息、罚息等),已全部逾期;四川恒康不存在未到期企业债券,没有进行信用评级。

2、截至目前,四川恒康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四川恒康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川恒康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司法轮候冻结。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9日

为了更好地向养老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认购旗下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施4折费率优惠(固定金额认购费用除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二、适用基金

基金名称: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招商中债-1-3年国开债A

基金代码:008813

三、费率优惠内容

投资上述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4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的《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四、办理账户认证手续

养老金客户的管理人可通过柜面办理或传真方式向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同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该账户为养老金客户的相关材料(如年金/养老金确认函、社保组合确认函等)。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旗下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6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次分红方案是指每十份A类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515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最终的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需分别在多家销售机构逐一按基金代码提交修改分红方式业务申请。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jxfunds.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