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6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0-001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77号)核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峰环境”)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8,268,000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87,353,12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00,000,00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5月27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27日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8-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峰环境、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20年5月2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大渡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6月8日,三峰环境、中信建投以及三峰环境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三峰御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御临”)、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三峰”)、东营黄河三角洲三峰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三峰”)分别与工商银行大渡口支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协议签订情况及截至6月8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注:具体开户业务需到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详见下表。由于相应银行分支机构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授权,因此公司与其各自的上级单位即工商银行大渡口支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商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存放情况

注:1、上述存放金额含部分尚未完成支付的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用合计13,890,295.86元(不含增值税)。

2、公司将在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各相应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相应募集资金款项。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延、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中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简称“甲方”,公司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简称“丁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甲方应确保己方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4.乙方作为发行人、甲方的全资股东,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发现的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

5.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乙方均同意授权的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延、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以及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和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向甲、乙、丙三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甲乙双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_拾_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