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2020年06月04日-2020年09月07日(95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飞储存”、“本公司”或“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62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4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075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2,860万元(承销保荐费共计3,00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预付14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8,21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存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开设的497566938402账户中。募集资金总额31,075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262.31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812.69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510309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3,564.57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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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并于2018 年12月18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同意拟将“年产4.3万吨高端货架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及利息收益、理财收益用途变更为“智能化储存设备生产线项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意见。
注2:土地购置款5258万元及其他前期费用已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音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4日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署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基本情况如下:
1、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受托方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
金额(万元):1000
预计年化收益率:1.54%~3.35%(年化)
产品期限:2020年06月04日-2020年09月07日
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控制安全性风险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产品,公司资金专员会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理财产品均满足保本要求,且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另外,公司资金专员将跟踪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所投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等,如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2、防范流动性风险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安徽音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产品名称:“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TLB20202852)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名义投资期限:95天。
募集期:2020年06月04日
起息日:2020年06月04日
名义到期日:2020年09月07日
收益率:若观察日价格小于参考价格,则收益率=1.54%/年
若观察日价格大于参考价格,则收益率=3.35%/年;
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6月04日。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资金投向为银行间或交易所流通的投资级以上的固定收益工具、存款等。
(三)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风险控制分析
1、本次购买的产品都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
2、公司在授权额度内分多期购买理财产品,避免集中到期的情况,以提高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的流动性。
3、公司资金专员将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与受托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已上市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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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为1000万元,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的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公司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本次购买的是保本型金融理财产品,在该金融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音飞储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对音飞储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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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0-049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议案》
同意提前终止深圳市华益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上述合伙企业的后续清算及注销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前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投票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屈宏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投票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0-05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调整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向中南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但仍在公司其他部门任职。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与提名,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屈宏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屈宏先生简历:
屈宏,男,197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曾任公司机料部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屈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0-05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议案》,同意提前终止公司与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盛世”)、郭名修、张天星共同发起成立的深圳市华益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本次终止和清算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
(一)合伙企业发起成立
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深圳市华益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华益盛世、郭名修、张天星签订《深圳市华益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并以2.5亿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
合伙企业于2016年1月27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深圳市华益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50600J
主体类型: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08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斌)
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最终实际出资2.5亿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88.65%;华益盛世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实际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0.35%;郭名修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10.64%;张天星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0.35%。合伙企业最终实际出资总额为2.82亿元人民币。
(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变更
2019年11月,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郭名修、张天星退出。上述两名有限合伙人退出后,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减少为2.5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2.5亿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99.60%;华益盛世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实际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0.40%。
(三)合伙企业终止原因
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自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之日起或约定的合伙企业资金募集期届满之日起5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为2年。鉴于目前上述经营期限即将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伙企业,并即时进行合伙企业的后续清算及注销事宜。
三、终止和清算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和清算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管理层负责实施合伙企业的相关后续清算及注销事宜,公司将在合伙企业完成清算及注销事宜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益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20-042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9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合科技”)已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办理定期存款等。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现将公司近日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与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进行合作,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
3、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现金管理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
五、备查文件
本次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认购资料。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5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6月2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罗永忠先生主持,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5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0,200,000股的0.7092%。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关联董事李辉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见2020年6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6月08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6月2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刘小明女士主持,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9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9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305.1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06月08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51,000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0,200,000股的0.7092%。
2、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三)2018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年3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日)》。
(六)2018年3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8年5月15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99人,授予数量为1070万股。
(八)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斌先生、陈建平先生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九)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2019年4月27日,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十一)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黄楷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二)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三)2019年0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因龚玉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四)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建斌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五)2020年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龚玉先生、杨建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目前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并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正在办理中。
(十六)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销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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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解锁所涉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在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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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对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5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0,200,000股的0.7092%。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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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5.1万股。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92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9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9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305.1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6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