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泽达易盛已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于2019年5月23日签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协议》,东兴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为东兴证券全资持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东兴证券通过东兴投资参与泽达易盛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
一、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核查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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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东兴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东兴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兴投资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兴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东兴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如下类型的战略投资者: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本公司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五)本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六)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九)本公司为东兴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其他自营业务、本公司的母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4、保荐机构关于东兴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1)东兴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东兴投资具备较强资金实力;
(3)东兴投资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4)东兴投资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5)东兴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东兴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东兴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8)东兴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东兴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东兴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东兴投资为东兴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东兴投资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11)东兴投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东兴投资,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东兴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因东兴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兴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78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3.9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东兴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东兴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保荐机构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东兴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日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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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0】第0318号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东兴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及战略配售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核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以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子公司东兴投资进行战略配售。
(一)东兴投资的基本信息
1、主体信息
根据东兴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兴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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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根据东兴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兴证券持有东兴投资100%股权。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东兴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兴投资系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东兴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东兴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配售方案》,东兴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如下类型的战略投资者: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本公司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五)本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六)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九)本公司为东兴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等另类投资业务。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其他自营业务、本公司的母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兴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和《配售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78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3.9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规模
根据《发行方案》和《配售方案》,东兴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根据《配售协议》,东兴投资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比例和金额上限根据《业务指引》的要求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配售条件
根据《配售方案》和《配售协议》,东兴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根据《发行方案》和《配售方案》,东兴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东兴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战略配售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子公司东兴投资。
2、战略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8月3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五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兴投资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兴投资属于《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东兴投资符合《业务指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承诺函》以及主承销商出具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东兴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兴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东兴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1日
三、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签署相关配售协议。关于本次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情况详见2020年6月9日(T-1日)公告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获配结果
2020年6月8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49元/股,对应本次公开发行的总规模为40,500.22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4,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03.90万股,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6月16日(T+4日)之前,依据东兴投资缴款原路径退回。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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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配回拨
依据2020年6月2日(T-6日)公告的《发行安排与初步询价公告》,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3.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3.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不存在差额。
(四)限售期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4,624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数量为3,105,61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以外方式进行申购的视为无效。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T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9.49元/股,申购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6月12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网下申购时,投资者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以及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0年6月12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初步获配数量,以及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四)认购资金的缴付
2020年6月12日(T+2日)16:00前,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应当于2020年6月12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1、应缴纳总金额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项=发行价格×初步获配数量+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向网下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部分除外)。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2、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各结算银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相关资金。
(3)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认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88555”,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认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88555”,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3、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款项划出后请及时登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对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2020年6月16日(T+4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未在2020年6月12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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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若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大于其应缴金额的,2020年6月16日(T+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总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总金额。
6、网下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五)网下发行限售期安排
网下投资者于2020年6月12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单位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0年6月15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6月16日(T+4日)公告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五、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9.49元/股,网上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泽达申购”;申购代码为“787555”。
(四)网上发行对象
指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2020年6月10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6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92.2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0年6月10日,T日)9:30-11:30,13:00-15:00期间将592.20万股“泽达易盛”股票输入其在上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5,500股。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5、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6、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6月10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6月12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2、市值计算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0年6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0年6月10日(T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按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新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数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0年6月10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0年6月11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可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0年6月11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0年6月11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6月12日(T+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0年6月12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0年6月12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0年6月15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即不超过1,381.87万股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6月1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0年6月16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战略配售募集资金与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股票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还将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配售对象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划转。本次发行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部分除外)。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0%(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1号数源软件园12号楼4层
联系人:应岚
电话:0571-88935985
传真:0571-8731895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553472,010-66551662
传真:010-66551365,010-66551366
联系邮箱:dxzq_ipo@163.com
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下转19版)
(上接1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