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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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公告

2020-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高投资者的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认真研究,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自2020年6月10日起降低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兴鑫远三年定开”或“本基金”,基金代码008165)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公司将东兴鑫远三年定开管理费率由0.3%降为0.15%,托管费率由0.1%降为0.05%,并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已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修订事项协商一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一、二条原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暂停运作期间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现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暂停运作期间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对招募说明书中相应条款参照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0年6月10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fund.dxzq.net/)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09)了解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