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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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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鼎湖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24,599,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4,117,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1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482,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1,126,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4,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482,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8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6,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43%;反对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32,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38%;反对1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申请2020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154,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2,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034%;反对4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411,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对1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39,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49%;反对1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238,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0%;反对2,360,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66,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834%;反对2,360,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51,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6%;反对54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79,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786%;反对5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0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188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524,599,2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9706%,均为截止至2020年6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514,117,1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1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482,1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5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申请2020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6,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43%;反对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32,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38%;反对1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0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154,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82,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034%;反对4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411,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对1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39,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49%;反对1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238,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0%;反对2,360,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66,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834%;反对2,360,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51,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6%;反对54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579,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786%;反对5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