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6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7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8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7人,实际参加表决7人,分别为王进军、蔡骅、王武军、刘大成、朱建军、张子学、赵万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子公司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想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新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公司二级子公司WANGZI(THAILAND)CO.,LTD.(中文名:王子(泰国)有限公司)增资1.55亿泰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同意于2020年7月7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20年6月8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1时0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3人,实际参加表决3人,分别为任兰洞、李智、匡光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具体信息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王子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701,230股的7.01%,本计划不预留股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含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196人;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0.26元/股。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王子新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将披露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可能会存在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的差异。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王子新材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具体表现为:

1、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等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6人,包括: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在满足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701,230股的7.01%,本计划不预留股份。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36、48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限售期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王子新材的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王子新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0.52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0.26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9.01元(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9.51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王子新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未满足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王子新材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两个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该指标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势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及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4)派息、增发

在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0年6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20.52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0.52元/股)。

(二)授予价:10.26元/股(确定方法详见本计划)。

(三)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四)历史波动率24.09%、21.07%、27.47%(分别采用申万中小板最近两年、三年和五年的波动率)。

(五)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六)股息率:0.3125%(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三年公司股息的平均值)。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时,本计划不作变更,继续执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将已获授权益返还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身故,在该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公告义务。

(二)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确认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王子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35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至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立信会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立信会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支付给立信会所2019年度审计费为10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会所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末,立信会所拥有合伙人216名、注册会计师2,266名、从业人员总数9,325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会所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2019年,立信会所新增注册会计师414人,减少注册会计师387人。

3、业务规模

立信会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37.2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7.06亿元。2018年度立信会所为近1万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56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2018年底,立信会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1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会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会所2017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2018年3次,2019年0次;2017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3次,2018年5次,2019年9次,2020年1-3月5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项目组成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丁彭凯的从业经历:

(2)签字注册会计师蔡勇的从业经历:

(3)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海山的从业经历: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费用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行业情况,并结合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按照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在执行公司2019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计委员会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1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对照表

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下转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