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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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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0-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点提示: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关于认定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及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存在分歧;

● 审计委员会拟聘请独立外部审计机构(中介机构)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核查),独立董事将依专项审计(核查)意见为基础对问询2发表意见;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11号),现回复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

问询1.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显示,公司子公司盐山宏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宏润发电)投资的风电项目中,向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荣硕公司)采购风电设备组件5300万元,向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卓驰科技)采购风电设备组件9310万元。由于相关财务资料不充分,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披露,卓驰科技更名前为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曾转让其41%股权。请公司:(1)结合采购模式,补充披露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公司与其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说明其是否在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中、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如是,披露其进入名单的具体时间;(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上述两家公司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内容、约定金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说明合同约定金额和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存在差异;(3)补充披露付款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公司是否收到上述货物、货物用途、当前状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4)说明在相关财务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司对上述采购的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结合采购模式,补充披露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公司与其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说明其是否在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中、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如是,披露其进入名单的具体时间;

公司回复:

公司的采购业务主要分为原辅材料采购和外协劳务采购。原辅材料,包括生铁、废钢、树脂、孕育剂、球化剂等,按市场价格,通过招投标方式向供应商采购;外协劳务包括清理、机加工、喷涂。清理和喷涂外协劳务:公司结合供应商资质、提供劳务的能力、质量控制、劳务成本等因素,通过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的方式锁定供应商;机加工劳务:公司结合供应商加工能力、货物交期、质量控制、加工成本等因素,择优选用。荣硕公司主要为公司提供喷涂劳务的供应商,卓驰公司主要为公司提供清理劳务的供应商。

公司自2011年起与荣硕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自2009年起与卓驰科技进行业务合作。荣硕公司及卓驰科技的公司信息如下:

(一)荣硕公司信息

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元,居新峰持股10%,卓驰科技持股90%;法定代表人居新峰;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液压机械设备、纺织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板金、冷作加工;2018年6月,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1、主要财务数据

荣硕公司2017年-2019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荣硕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来源于吉鑫科技,自2012年开始其主要管理人员、财务、采购、人事等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吉鑫科技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应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二)卓驰公司信息

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居新峰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居新峰;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工程塑料、化纤的研究、开发、销售;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织品、纺织品、纺织原料、服装的销售;2018年6月,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

1、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2019年卓驰科技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持有卓驰科技41%股权,卓驰科技为公司的联营企业。

卓驰科技的主要业务均来源于吉鑫科技,自2013年开始,吉鑫科技和卓驰科技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其主要管理人员、财务、采购、人事等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吉鑫科技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应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三)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

1、吉鑫科技与荣硕公司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如下:

(1)历年业务情况

公司自2011年与荣硕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来,主要向荣硕公司采购喷涂劳务,销售油漆和购买资产等业务。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历年往来及资金情况

公司自2011年与荣硕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来,除销售和采购业务外,为了保证采购业务质量、锁定劳务采购价格,尚存在给予荣硕公司财务资助的情况,财务资助均于当年度收回。公司历年往来余额均为预付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款项,详细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3)未完结的交易

历年往来余额均为未完结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款项。公司2019年末预付荣硕公司余额377.94万元,为预付的喷涂费用,期后已全部结清。

2、吉鑫科技与卓驰科技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

(1)历年业务情况

公司自2009年与卓驰科技开展业务合作以来,主要向卓驰科技采购清理劳务、采购商品和资产;向卓驰科技销售电费和材料等业务。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历年往来及资金情况

公司自2009年与卓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来,除销售和采购业务外,为了保证采购业务质量、锁定劳务采购价格,尚存在给予卓驰科技财务资助的情况,财务资助均于当年度收回。除2009-2010年度外,公司历年往来余额均为预付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款项,详细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3)未完结的交易

除2009-2010年度外,公司历年往来余额均为预付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款项。公司2019年末预付卓驰科技余额729.84万元,为预付的清理费用,期后已全部结清。

3、宏润发电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

(1)历年业务情况

2016年以前,公司之子公司宏润发电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未发生采购等任何业务;2017年,宏润发电根据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的需要,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风电设备组件的采购合同,采购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2)历年往来及资金情况

2017年以前,公司之子公司宏润发电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未发生任何交易和往来;2018年,宏润发电根据上述采购合同向荣硕公司支付组件采购款5,300.00万元,向卓驰科技支付组件采购款9,310.00万元。由于设备组件为长期资产,在组件采购付款后,宏润发电按照公司关于在建工程核算规定,将所付款项记入“在建工程-风电设备”,未经往来科目核算。

(3)未完结的交易

因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上述合同载定的货物及服务,为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实施,宏润发电终止了上述采购合同。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对方协商,拟将上述合同内容变更为宣北干沟风电项目的采购,并将上述付款用于拟变更后的合同用途;如果对方在宣北干沟风电项目中仍未能按期履约或合同金额不能覆盖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则公司要求荣硕公司、卓驰科技退还上述已付款项,并按上述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该事项正在协商中。

(四)合格供应商

清理和喷涂外协劳务的供应商选择方式:公司根据供应商资质、提供劳务的能力、质量控制、劳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并通过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的方式锁定供应商;后续根据供应商履约的效率、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续约。2017年以前,公司通过浪潮软件管理供应链,所有进入系统的供应商均为经过审核的合格供应商;2017年后,公司为加强管理,通过新开发运行的用友ERP系统管理供应链,所有进入用友ERP系统供应商名录的,均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

供应商准入审批流程:

荣硕公司拥有美国GE公司的油漆资质认证、江阴市人民政府的颁发环保资质认证,自2011年开始与公司发生业务合作关系,为公司提供喷涂劳务,能够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价格优惠,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2017年,因系统转换,荣硕公司再次被录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卓驰公司自2009年开始与公司发生业务,为公司提供铸件清理劳务,信誉良好,价格优惠,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2017年,因系统转换,卓驰公司再次被录入合格供应商名单。鉴于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且信誉良好,公司之子公司宏润发电根据风电项目建设需要,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委托采购风电设备组件的合同。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检查吉鑫科技供应商管理的执行情况;

2、核对吉鑫科技与卓驰科技、荣硕公司历年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3、查询卓驰科技、荣硕公司的工商信息,了解其股东和董监高的情况;

4、对卓驰科技、荣硕公司走访,了解其与吉鑫科技的关系和交易。

(二)核查意见

就公司:“荣硕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来源于吉鑫科技,自2012年开始其主要管理人员、财务、采购、人事等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吉鑫科技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应认定为关联方关系”、“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持有卓驰科技41%股权,卓驰科技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卓驰科技的主要业务均来源于吉鑫科技,自2013年开始,吉鑫科技和卓驰科技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其主要管理人员、财务、采购、人事等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吉鑫科技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应认定为关联方关系”的回复,我们向公司提出对上述关联关系发生的时间、关联关系性质和实际情况实施补充核查要求,并于2020年6月6日向公司发送《关于吉鑫科技与卓驰科技、荣硕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补充核查清单》,提请公司及时安排。截至目前,公司未对我们补充核查要求做出安排,也未提供任何补充资料。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上述两家公司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内容、约定金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说明合同约定金额和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存在差异;

公司回复:

(一)吉鑫科技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交易情况

1、公司报告期内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的合同及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荣硕公司的喷涂业务合同和卓驰科技的清理业务合同为年度框架合同,目的是为了锁定荣硕公司及卓驰科技喷涂和清理业务的产能,合同金额为签约时的预计金额=预计工作量*锁定的单价;2、结算金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锁定的单价;3、因为预计工作量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之间有差异,导致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4、又因为实际支付金额中包含了未分开核算的财务资助,导致实际支付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

2、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实际采购金额及付款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荣硕公司的采购金额为3,656.57万元,付款金额为6,406.10万元,付款金额与采购金额不一致,原因为付款金额中包含根据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支付的财务资助款。采购经办人员在申请支付采购款项时,没有严格区分采购款项与财务资助,导致会计核算全部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对于此情况,公司已经采取行动,仔细核对并区分采购款项与财务资助,停止继续给予财务资助,并收回财务资助款5,300.00万元。期末余额377.94为预付的喷涂费用,期后已全部结清。

报告期内,公司与卓驰公司的采购金额为6,044.28万元,支付金额为6,126.98万元,付款金额与采购金额不一致,原因为付款金额中包含根据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支付的财务资助款。采购经办人员在申请支付采购款项时,没有严格区分采购款项与财务资助,导致会计核算全部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对于此情况,公司已经采取行动,仔细核对并区分采购款项与财务资助,停止继续给予财务资助,并收回财务资助款4,086万元。期末余额729.84为预付的清理费用,期后已全部结清。

(二)宏润发电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交易情况

宏润发电报告期内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未发生交易。宏润发电根据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的风电设备组件采购合同,2018年支付荣硕公司5,300.00万元,支付卓驰科技9,310.00万元。

合同信息及付款等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合同的执行情况,宏润发电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历年业务往来情况及未完结的交易及资金情况。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内部采购与付款的流程;

2、检查公司与卓驰科技、荣硕公司签订的合同;

3、核对报告期往来付款情况。

(二)核查意见

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发生的采购金额与付款金额存在差异。

三、补充披露付款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公司是否收到上述货物、货物用途、当前状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公司回复:

宏润发电2017年分别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风电设备组件的采购合同,并于2018年按合同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因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上述合同载定的货物及服务,为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实施,宏润发电终止了上述采购合同。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对方协商,拟将上述合同内容变更为宣北干沟风电项目的采购,并将上述付款用于拟变更后的合同用途;如果对方在宣北干沟风电项目中仍未能按期履约或合同金额不能覆盖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则公司要求荣硕公司、卓驰科技退还上述已付款项,并按上述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该事项正在协商中。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检查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工程预算,了解业务的合理性;

2、获取并检查宏润发电与卓驰科技、荣硕公司签订的合同,了解业务的真实性;

3、检查公司支付银行流水和审批流程,确定其合规性;

4、检查采购业务的结算凭据、实物交付资料、竣工决算等信息,确定其真实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宏润发电于2017年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风电设备组件采购合同,并于2018年向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分别付款5,300.00万元和9,310.00万元,我们未取得采购业务的结算凭据、实物交付、竣工决算等财务资料。

四、说明在相关财务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司对上述采购的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

公司回复:

公司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设备投资”、“工程投资”、“风电设备”等二级项目。“设备投资”按照设备名称设置三级明细,核算设备投资情况;“工程投资”按照工程名称设置三级明细,核算不同的工程项目;“风电设备”按照供应商名称设置三级明细,核算货物未到或劳务尚未提供,但已向与在建工程有关的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情况。

宏润发电根据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的风电设备组件采购合同,分别向荣硕公司、卓驰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5,300.00万元、9,310.00万元,由于该款项为在建工程中风力发电设备的购建款,所以宏润发电在付款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下“风电设备”项目,金额为14,610.00万元。期末,该部分款项在财务报表中“在建工程”项目列示。

2017年之前,宏润发电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未发生业务往来。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检查宏润发电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处理凭证及原始单据。

(二)核查意见

2018年宏润发电根据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签订的宣惠河项目风电设备组件采购合同,分别向荣硕公司、卓驰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5,300.00万元、9,310.00万元,并按照公司内部会计核算要求计入“在建工程-风电设备”科目,鉴于签订的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建设内容以及长期资产购建期限长等实际情况,初始计量不存在重大异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鉴于宣惠河项目已完工并网发电,上述交易金额14,610万元仍在 “在建工程”科目中反映,由于相关财务资料不充分,且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该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其金额占资产总额比重为3.24%,占净资产比重为5.82%,考虑其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所以,在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持保留意见。

问询2.内控审计意见显示,2019年度公司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中,向荣硕公司支付6406.10万元,收回5300万元;向卓驰科技支付6126.98万元,收回4086万元。前述付款金额超出采购所需的资金,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故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请公司:(1)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向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支付采购款后又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以及相应会计处理情况;(2)说明公司向上述两家公司支付的账款是否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流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显失公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益倾斜的交易、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和担保等;(3)补充披露内控审计报告所述“重大缺陷”的产生原因、涉及的主要环节、主要责任人及责任认定、追责安排、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请公司全体董监高及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向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支付采购款后又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以及相应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回复:

(一)采购业务模式

公司的采购业务主要分为原辅材料采购和外协劳务采购。原辅材料,包括生铁、废钢、树脂、孕育剂、球化剂等,按市场价格,通过招投标方式向供应商采购;外协劳务包括清理、机加工、喷涂,公司在清理业务方面没有相关的人员和设备,在喷涂和机加工业务方面产能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清理和喷涂外协劳务:公司结合供应商资质、提供劳务的能力、质量控制、劳务成本等因素,通过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的方式锁定供应商,其中清理业务,因其重体力、工作环境恶劣、务工人员可选范围少等客观原因,供应商的选择范围较窄,喷涂劳务,供应商必须要满足政府环保强制要求,具备相关许可资质,同时必须满足客户强制认证要求,具备客户认证资质,也导致供应商的选择范围较窄;机加工劳务:公司结合供应商加工能力、货物交期、质量控制、加工成本等因素,择优选用,从事机加工业务的供应商较多,选择范围相对较大。

(二)支付又收回的原因及会计处理

公司报告期内向荣硕公司支付6406.10万元,收回5300万元;向卓驰科技支付6126.98万元,收回4086万元。支付的金额中包含部分财务资助,收回的金额全部为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原因为:

1、荣硕公司与卓驰科技承诺按照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提供劳务,并给予公司不低于5%的价格优惠,所以,公司根据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以往的履约情况、信誉情况,结合周边环境,与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根据长期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方在保证质量和效率同时,保证稳定的优惠价格;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向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提供财务资助,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必须以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为接受的财务资助提供必要的担保。

2、公司通过对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进行财务资助,保证了产品在喷涂和清理方面的质量和生产效率,同时降低了综合成本。

⑴公司对荣硕公司财务资助以锁定价格,近三年综合成本节约情况如下:

在此合作模式下,2017年~2019年,公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139.18万元。

2017~2018年荣硕公司成本及售价对比:

单位:元

⑵公司对卓驰清理业务财务资助以锁定价格,近三年综合成本节约情况如下:

在此合作模式下,2017年~2019年,公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147.95万元。

2017~2018年卓驰科技成本及售价对比:

单位:元

3、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情况,未严格区分采购资金与财务资助款,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采购付款及本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的财务资助款均记入在“应付账款”科目,导致财务资助款核算科目不正确,资金管控不到位。2019年下半年,公司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梳理内控,决定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对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财务资助。

4、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上述对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业务往来(包括资金资助)分析结果,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锁定对方的产能和获得成本较低的劳务,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公司已认识到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落实整改措施,已停止对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财务资助。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了解采购与付款主要控制流程及执行情况;

2、检查采购付款是否与业务匹配,付款审批是否符合要求;

3、核对往来收付款情况;

4、检查吉鑫科技会计处理凭证及原始单据;

5、实施如问询1所述的关联方核查程序。

(二)核查意见

如“问询1之一”会计师核查意见所述,由于未能实施补充核查程序,我们无法对公司认定的关联关系发生的时间、关联关系性质和实际情况发表核查意见,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

二、说明公司向上述两家公司支付的账款是否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流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显失公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益倾斜的交易、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和担保等;

公司回复:

2016年12月康鸿金属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5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康鸿金属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予以归还。2017年11月顺裕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6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顺裕科技与2017年12月1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8年11月30日予以归还。针对上述两笔担保业务,公司未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在相应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也未披露所涉资金的受限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是公司重要的喷涂业务和清理业务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为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提供了财务资助。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联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实,未发现公司向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支付的账款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流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显失公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益倾斜的交易、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和担保等。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银行流水以及持卡声明,对资金往来单位进行一一检查;

2、检查公司征信报告中相关担保记录;

3、对卓驰科技、荣硕公司进行走访。

(二)核查意见

根据已取得的核查资料,2019年度未发现公司向荣硕公司、卓驰科技支付的款项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流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但注意到公司高管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给荣硕公司5,300.00万元的资金往来。

如公司回复所述:2016年12月荣硕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5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2017年11月卓驰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6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所述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在“问询1之一”回复中公司认定的关联关系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三、补充披露内控审计报告所述“重大缺陷”的产生原因、涉及的主要环节、主要责任人及责任认定、追责安排、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复:

荣硕公司与卓驰科技承诺按照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提供劳务,并给予公司不低于5%的价格优惠,且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所以,公司根据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以往的履约情况、信誉情况,结合周边环境,与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根据长期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方在保证质量和效率同时,保证稳定的优惠价格;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向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提供财务资助,荣硕公司和卓驰科技必须以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为接受的财务资助提供必要的担保。

针对给予荣硕公司、卓驰科技财务资助事宜,公司以合同审批的形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但未就此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未制定财务资助相关条款。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情况,未严格区分采购资金与财务资助款,公司与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采购付款及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财务资助款等均记入在“应付账款”科目;且未对具体的财务资助签订独立的合同,未对财务资助的金额、时间等要素进行明确的确定,导致财务资助款核算科目不正确,资金管控不到位。

上述问题涉及资金活动和采购等业务,体现在付款申请、审核、审批、付款、会计监督等环节。采购人员没有根据资助和采购的不同严格区分资金用途,审核、审批环节没有对照具体的合同依据进行审核和审批,付款和核算岗位没有对核算的异常情况进行反馈。公司正组织人员,对采购及付款业务进行重新梳理,重新设计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对内控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可能涉及的付款申请、审批等环节进行认真排查,明确责任,一经查实,将对具体责任人按照公司规定严厉处罚,防微杜渐,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由于资金管控不到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公司经营风险。采购预付款和资金往来虽然没有区分核算,但是在年度报告的现金流量表中,已将发生的资金往来按收回的金额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列示,年度财务报告已经适当披露。2019年度,公司逐步收回前期支付的财务资助款,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荣硕公司、卓驰科技的预付款余额分别为377.94万元、729.84万元,以上款项均已经在期后结算完毕。

公司给予荣硕公司、卓驰科技财务资助,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为锁定劳务价格。

四、公司全体董监高发表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认为:问询2之企业回复信息,真实、客观的反应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拟聘请独立外部审计机构(中介机构)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将依专项审计(核查)意见为基础对问询2发表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外协采购与资金活动的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

2、了解公司追责及整改情况;

3、检查会计核算与报表列报。

(二)核查意见

如“问询1之一”和“问询2之一”会计师核查意见所述,公司内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我们未获取公司针对该事项排查与整改的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其影响。

第二部分、关于公司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

问询3.关于子公司宏润发电。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6539.65万元,其中子公司宏润发电实现净利润5866.04万元。年报披露,公司持有上海鑫炫投资合伙企业(简称鑫炫合伙)100%股权,持有宏润发电100%股权并享有其全部收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鑫炫合伙间接持有宏润发电77.69%的股份,公司对鑫炫合伙的持股比例为33%,公司直接持有宏润发电22.31%的股份。报告期末,公司受限资产中包括其他流动资产1亿元,受限原因为质押给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沅资管),以担保公司到期按照协议约定受让鑫沅资管在鑫炫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请公司:(1)补充披露与鑫沅资管交易的具体内容、质押流动资产的原因、后续安排、前期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说明公司披露的对鑫炫合伙、宏润发电的持股比例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原因,公司将宏润发电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及合理性,能否实际控制宏润发电及理由;(3)年报显示,宏润发电分别将宣惠河风电项目电费收费权及其对应的全部收益、宣北干沟风电项目电费收费权对应的全部收益及融资获得的全部设备和宏润发电60%股权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获取银行贷款2.62亿元、融资租赁款额度2.6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质押交易的时间、质押期限、资金用途、实际去向等,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融资款项导致丧失相关资产及权利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补充披露与鑫沅资管交易的具体内容、质押流动资产的原因、后续安排、前期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一)交易具体内容

为了筹集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投资的资本金,2016年,吉鑫科技、吉鑫科技子公司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舟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士金签订《上海鑫炫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上海鑫炫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炫合伙”),其中吉鑫科技认缴10,000.00万元,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认缴300.00万元,上海舟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20,000.00万元,包士金认缴1.00万元。2017年6月,包士金将认缴出资权利转让给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上海舟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认缴出资权利转让给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管”)。2017年7月,鑫炫合伙分别收到吉鑫科技、上海鑫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管、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10,000.00万元、300.00万元、20,000.00万元、1.00万元。

2017年7月,吉鑫科技、上海鑫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管、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吉鑫科技在鑫沅资管实缴出资到位之日起满24个月内,吉鑫科技可以选择提前收购鑫沅资管出资的合伙企业份额,或者合伙企业存续期满36个月时,吉鑫科技收购鑫沅资管出资的合伙企业份额。

(二)质押流动资产的原因

2017年7月,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管、吉鑫科技、沧州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鑫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上海鑫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投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为保证吉鑫科技履行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回购鑫沅资管所持有的鑫炫合伙20,000.00万元份额的义务,吉鑫科技向南京银行(鑫沅资管为南京银行之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购买一亿元整的保本理财产品,并将前述理财产品的权益质押给鑫沅资管,当吉鑫科技无法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时,鑫沅资管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吉鑫科技协商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的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后续安排

根据转让协议,公司应最迟于2020年7月26日受让上述转让协议项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预计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四)前期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之9.2及9.3规定,公司以1亿元理财产品为受让鑫沅资管持有鑫炫合伙20,000.00万元财产份额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未达到需要履行及时披露标准,故公司未单独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书、鑫炫合伙股权转让协议;

2、查询鑫炫合伙历年工商变更信息、鑫沅资管工商信息;

3、获取并检查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对理财产品实施函证;

4、查询公司公告;询问管理层,了解公司对回购义务的后续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公司有回购鑫沅资管20,000.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的义务;同时在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公司需向南京银行(鑫沅资管为南京银行之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购买一亿元理财产品并质押给鑫沅资管,以担保该回购义务。公司管理层预计将按照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回购鑫沅资管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说明公司披露的对鑫炫合伙、宏润发电的持股比例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原因,公司将宏润发电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及合理性,能否实际控制宏润发电及理由;

公司回复:

2017年3月,吉鑫科技、吉鑫科技子公司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舟领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包士金共同出资成立鑫炫合伙,其中吉鑫科技认缴10,000.00万元,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认缴300.00万元,上海舟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20,000.00万元,包士金认缴1.00万元。2017年6月,包士金将认缴出资权利转让给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上海舟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认缴出资权利全部转让给鑫沅资管。

2017年7月到目前,鑫炫合伙、宏润发电的出资关系比例如下:

22.31%

85%

15%

77.69%

2017年7月,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炫管理”)、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舟长”)、鑫沅资管、吉鑫科技、沧州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鑫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上海鑫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1、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鑫炫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鑫沅资管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吉鑫科技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鑫炫合伙的出资全部用于沧州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宣惠河100MW风电项目建设。2、按照鑫炫合伙认缴出资总额的1.80%(年费率)和0.20%(年费率)分别向鑫炫管理、上海舟长支付管理费。3、分配收益顺序为(1)按照鑫沅资管实缴出资余额乘以6.50%/年(单利)的优先回报收益率向鑫沅资管分配优先回报收益,(2)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本金;(3)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4)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分配完上述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和优先回报收益后,超额收益由吉鑫科技和鑫炫管理享有。4、鑫炫合伙经营期限为20年,其中投资期2年。投资期满之日起计算投资回收期1年,投资回收期届满,应立即对鑫炫合伙资产进行清算分配,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表决统一,可提前终止或延长存续期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吉鑫科技能够决定投资项目选择并且可以通过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吉鑫科技实际控制鑫炫合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金融负债确认的第一个条件“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第十条规定“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一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第十七条规定“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词语其他所有工具类别;(3)该工具所属的类别中(该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产生上述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取决于改工具的持有方”,鑫沅资管及上海舟长应确认为金融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吉鑫科技及鑫炫管理确认为权益工具,吉鑫科技实际对鑫炫合伙的持股比例为98.57%【(10000+300*51%)/(10000+300)】,通过鑫炫合伙持有宏润发电的股份比例是76.58%(98.57%*77.69%),直接持有宏润发电的股份比例是23.31%,合计持有宏润发电的权益比例99.89%(76.58%+23.31%)。吉鑫科技实际控制宏润发电,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会计处理凭证及原始单据;

2、获取并检查《上海鑫炫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和《上海鑫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投资合作协议书》,了解投资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判断各方投资的目的和性质;

3、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鑫炫合伙、宏润发电股东出资情况比例;

4、复核合并报表工作底稿,核实相关处理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对鑫炫合伙、宏润发电的持股比例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原因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14]13号文,鑫炫合伙的出资方鑫沅资管和上海舟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名义上为权益工具;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质上为金融负债,不享有鑫炫合伙的剩余权益,只享有固定收益;吉鑫科技及子公司上海鑫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鑫炫合伙剩余权益。所以吉鑫科技及子公司上海鑫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鑫炫合伙的持股比例为98.57%,进而对宏润发电的总持股比例为99.89%。公司实际控制宏润发电,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合理。

三、年报显示,宏润发电分别将宣惠河风电项目电费收费权及其对应的全部收益、宣北干沟风电项目电费收费权对应的全部收益及融资获得的全部设备和宏润发电60%股权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获取银行贷款2.62亿元、融资租赁款额度2.6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质押交易的时间、质押期限、资金用途、实际去向等,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融资款项导致丧失相关资产及权利的风险。

公司回复:

2016年,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实施转型升级战略,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启动风场建设布局规划方案。风场建设包括宣惠河风电项目和宣北干沟风电项目,宣惠河风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宏润发电自有资金及获取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宣北干沟建设资金来源为宏润发电自有资金及通过融资租赁获取的款项。

(一)宣惠河风电项目

2017年6月,宏润发电与中国建设银行盐山支行签订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将宣惠河风电项目60MW风电项目收费权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盐山支行,为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质押到期日与固定资产贷款还款到期日一致,固定资产贷款还款到期日为2027年8月。宏润发电已取得固定资产贷款2.62亿元,全部用于宣惠河风电项目建设,具体项目支出如下:

单位:万元

宏润发电以其应收账款(收费权)为自己固定资产借款进行担保,实质上属于宏润发电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款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宏润发电以其应收账款(收费权)为自己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进行担保未达到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2019年1月,宣惠河风电项目已开始并网发电,经营效益良好。2019年度(非全年发电)全年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5,936.85万元,足以满足约定的还款金额(每年还款金额见问询六(一)),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融资款项导致丧失相关资产及权利的风险。

(二)宣北干沟风电项目

2019年11月,宏润发电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融资租赁设备抵押合同,吉鑫科技、沧州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与三峡融资租赁签订融资租赁股权质押合同,将宣北干沟风电项目收费权、融资获得的全部设备和宏润发电60%股权质押给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质押到期日为2029年12月。宏润发电已取得融资租赁款项4,096.53万元,全部用于宣北干沟风电项目建设,具体项目支出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2019-046号公告披露该质押事项。

宣北干沟风电项目预计2020年7月开始并网发电。根据可研报告数据并结合宣惠河风电项目的经营情况,预计2020年宣北干沟风电项目预计取得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金额为1,474.35万元,足以满足约定的还款金额,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融资款项导致丧失相关资产及权利的风险。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设备质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对固定资产贷款及融资租赁实施函证;

3、检查宏润发电对宣惠河项目及宣北干沟项目供应商的付款情况;

4、了解宣惠河项目的运营情况及经营情况;

5、获取宣北干沟项目的可研报告,了解宣北干沟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未来预期的经营情况;

6、检查公司公告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宏润发电2017年6月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为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固定资产贷款还款到期日为2027年8月,质押期限与固定资产贷款一致。固定资产贷款全部用于宣惠河风电项目建设。目前,宣惠河风电项目运营情况正常,经营现金流净额可以偿还到期的贷款,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融资款项导致丧失相关资产及权利的风险。

宏润发电2019年11月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融资租赁设备抵押合同,吉鑫科技、沧州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与三峡融资租赁签订融资租赁股权质押合同,为获得融资租赁款,质押到期日为2029年12月。融资租赁款全部用于宣北干沟风电项目建设,支付总包款等。根据可研报告及宏润发电管理层预期,结合与宣北干沟项目相同的宣惠河风电项目的运营情况,宣北干沟项目并网发电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能够偿还到期的融资租赁款,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融资款项导致丧失相关资产及权利的风险。

问询4.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9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7.99%;营业成本11.81亿元,较去年下降3.4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539.65万元,扭亏为盈。主要原因一是风电铸件产品单位生产成本有所降低、单位售价有所提升;二是盐山60MW与40MW风电场项目投入运营。其中,轮毂、底座等主产品营业收入13.57亿元,风力发电营业收入1.02亿元。(1)据披露,成本分析表中轮毂、底座等主产品的原辅材料、外协费用分别同比下降7.19%和39.17%。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原辅材料的价格趋势、外协加工的产品数量和金额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价模式,说明生产成本下降的同时产品售价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据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司风电场项目有60MW、40MW和50MW三个,其中40MW风电项目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报告期内,公司60MW和40MW风电场项目已开始运行并网发电。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风电场项目的业务许可证和土地产权证书的取得情况、对应面积及其单位产能效率等,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3)请公司补充披露50MW风电场项目的建设进展、资金投入和运营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据披露,成本分析表中轮毂、底座等主产品的原辅材料、外协费用分别同比下降7.19%和39.17%。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原辅材料的价格趋势、外协加工的产品数量和金额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价模式,说明生产成本下降的同时产品售价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成本下降分析

2019年,公司继续狠抓降本增效工作,持续推进、全员参与,开展了以减少浪费,提高物料利用率为途径,以降低毛净比、提高工艺出品率、降低砂铁比、冷铁优化、降低树脂加入量、熔炼降本等六大方面进行降本增效工作。同时,公司铸件生产主要材料树脂的采购单价大幅下降。

营业成本分析表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万元/吨

本年原辅材料较上年下降6,954.42万元,单位成本下降0.10万元/吨;工人工资较上年增长1,542.23万元,单位成本上涨0.01万元/吨;制造费用较上年下降274.99万元,单位成本下降0.01万元/吨;折旧较上年下降93.24万元,单位成本未发生变化;燃料动力较上年下降336.33万元,单位成本下降0.01万元/吨;外协费用较上年增长1,460.52万元,单位成本上涨0.01万元/吨。

1、原辅材料

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中,2019年消耗金额前五大的主材、重要辅助耗用情况及外购铸件半成品情况如下:

前五大的主材、重要辅材及外购铸件共降低原材料耗用成本5,077.18万元。(1)耗用量上,本期以单位成本更低的废钢来代替生铁,同时增加回炉铁和铁屑的利用,以降低成本,重要辅材孕育剂、硅砂、硅铁的耗用量较上期均下降,球化剂耗用量较上期小幅上涨;外购铸件本期耗用量大幅下降,主要是本期减少大型铸件的采购。(2)材料价格上,主材生铁、废钢的单位成本较上期未发生较大变化,树脂的单位成本大幅下降,报废的回炉铁和铁屑公司按照2000元/吨和1000/吨的价格重新入库领用;重要辅材球化剂、孕育剂、硅铁的单位成本较上年均下降,硅砂的单位成本较上年小幅上涨,冷铁的型号规格较多,未列示单位成本;外购铸件本期单位成本上升,主要是本期采购的铸件较上期比均是小件,小件的单位成本较高。

根据因素分析法分析,前五大类的主材、重要辅材及外购铸件共降低原材料耗用成本5,077.18万元,其中耗用量的变化导致耗用成本减少2,461.63万元,价格的变化导致耗用成本减少2,615.55万元。

2、外协费用

外协费用的耗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460.52万元。

生产成本的外协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外协费用分为清理、机加工、喷涂三项劳务。本年外协费用较上年增长1,460.52万元,主要是(1)外协加工的数量增加;(2)单位成本上涨。根据因素分析法分析,加工数量的变化导致外协费用增加892.77万元,价格的变化导致外协费用增加567.75万元。

(二)售价上升分析

日月股份的定价模式采用“材料成本+加工费”并结合市场情况的形式向下游客户定价销售。公司与日月股份的定价模式基本一致。

2018年、2019年公司与日月股份风电铸件产品单价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有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与日月股份的风电铸件产品销售单价2019年度同比均有一定幅度上涨。

公司2019年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本年度,公司国外销售额下降3.73%,销售单价下降4.66%,国内销售增长24.14%,销售单价增长11.98%,总体销售额增长11.02%,销售单价增长4.05%。国外需求相对稳定,价格是保持每年小幅度下调的趋势。国内业务发展良好,主要是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发改价格〔2019〕8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20年为风电补贴最后一年,受此影响,2019年开始国内需求持续增加,同时铸件短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国内铸件业务的销售价格上涨。

综上所述,生产成本下降的同时产品售价上升,原因是(1)公司2018年业绩大幅亏损,2019年进行工艺革新,调整原材料消耗中生铁和废钢的投入比例,提高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减少原材料的耗用成本;(2)主材树脂的采购价格大幅下降;(3)2020年为风电补贴最后一年,受此影响,铸件短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国内需求增加导致销售价格上涨。

二、据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司风电场项目有60MW、40MW和50MW三个,其中40MW风电项目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报告期内,公司60MW和40MW风电场项目已开始运行并网发电。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风电场项目的业务许可证和土地产权证书的取得情况、对应面积及其单位产能效率等,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公司回复: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2016年开始,公司为了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积极布局风电场业务,并以子公司宏润发电为主体,建设及运营风电场业务。报告期,宏润发电拥有共150MW三个风电场项目,其中40MW项目和60MW项目分别于2019年5月8日、7月24日收到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上述项目已于报告期初陆续开始运行暨并网发电;50MW风电场项目仍在建设中。

(二)土地产权情况

60MW土地产权证书已办结,对应面积2.3512公顷(升压站面积1.4601公顷,风力发电设备占地面积0.8911公顷);40MW对应面积为0.5406公顷,50MW对应面积为0.7314公顷,目前40MW和50MW风电场项目土地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预计2021年取得土地产权证书。

(三)产能效率与可比公司比较

报告期,宏润发电与可比公司节能风电等单位产能效率比较如下:

(下转1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