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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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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0-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08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3,970,393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42.3036%;

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189,525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0.9857%;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68号)同意,公司已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690,000股,并于2017年6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164,070,000股增加至218,760,000股。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568.40万份,根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4月1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8日行权期间,公司总股本由218,760,000股增加至222,133,347股。

截至2020年6月8日,公司总股本为222,133,34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0,661,19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5.315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1,472,15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4.684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姚力军先生、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克管理咨询”)、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共4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东姚力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2、股东拜耳克管理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股东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6月1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93,970,39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2.3036%;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189,5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8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4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名,非自然人股东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1:股东姚力军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61,832,716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1,832,716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力军先生所持股份中52,53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未质押股份数量为9,302,716股。前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姚力军先生应履行“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同时,姚力军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首席技术官,根据其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综上,姚力军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2:股东拜耳克管理咨询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17,449,525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449,525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拜耳克管理咨询所持股份中15,26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未质押股份数量为2,189,525股。前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同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JIE PAN先生(江丰电子董事、总经理)和相原俊夫先生(江丰电子副总经理)为拜耳克管理咨询的股东,根据上述人员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综上,拜耳克管理咨询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189,525股。

注3、在江阁实业出资的姚力军先生(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首席技术官)、钱红兵先生(江丰电子董事、副总经理)、于泳群女士(江丰电子董事、财务总监)、王学泽先生(江丰电子副总经理)、周友平先生(江丰电子副总经理)、窦兴贤先生(江丰电子副总经理),根据上述人员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江阁实业还应履行“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综上,江阁实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4:在宏德实业出资的姚力军先生(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首席技术官)、白清女士(江丰电子监事)、张英俊先生(江丰电子监事)、边逸军先生(江丰电子副总经理),根据上述人员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宏德实业还应履行“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综上,宏德实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股份限售解除的股东均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江丰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江丰电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69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368号文同意,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64,07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218,760,000股。

截至2020年6月8日,公司总股本为222,133,347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00,661,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2%,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21,472,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所做的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姚力军、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4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

1、股东姚力军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股东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股东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所作承诺如下:

1、股东姚力军、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承诺:

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3,970,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189,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注1:姚力军作为江丰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其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江丰电子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姚力军应履行“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综上,本次姚力军持有的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0。

注2:在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的Jie Pan(董事、总经理),相原俊夫(副总经理),根据上述人员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3:在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的姚力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红兵(董事、副总经理)、于泳群(董事、财务总监)、王学泽(副总经理)、周友平(副总经理)、窦兴贤(副总经理),根据上述人员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江丰电子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应履行“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综上,本次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0。

注4:在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的姚力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白清(监事)、张英俊(监事)、边逸军(副总经理),根据上述人员所作的承诺,在其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江丰电子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应履行“自江丰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江丰电子股票的计划。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江丰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江丰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因江丰电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江丰电子股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将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综上,本次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0。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股份限售解除的股东均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江丰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季诚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24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元达信-固益联-联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6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一、前次委托理财到期收回情况

2019年12月5日,公司以自有流动资金6,000万元预约申购了元达信-固益联-联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代码:0Q6128),于12月10日确认上述申购业务办理成功,该产品运作周期为2019年12月6日-2020年6月7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4.7%/年[内容详见2019年12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4)],该项产品到期收回本金60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63.93万元。

二、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根据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流动资产状况,为合理运用公司自有资金,在评估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率、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公司使用部分自有流动资金6,000万元继续购买固益联系列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产品或“固益联-联债1号”)。

(二)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流动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已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订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业务操作规程》、《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操作规程》等专项内控制度,规范了公司短期投资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加强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促进相关业务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公司投资部门拟定短期投资理财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3、公司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对受托方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事先预审,严格把关,密切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状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及时采取相应赎回措施;同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投资情况,并报送董事会备案。

4、公司风控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报送董事会备案。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7)、《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8)]。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5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

根据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申购了元达信-固益联-联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如下: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委托方: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公司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计划投资于同业存单、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国债、央票、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公开挂牌的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投资劣后级)、资产支持票据(不投资劣后级)、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基金(前述公募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股东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国债期货。

(三)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资金周转所需的前提下实施的,该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充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本次购买固益联-联债1号的投资行为,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授权,基于该产品的前期运行情况,公司本次购买的固益联-联债1号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产品。

在该产品运行期间,公司业务部门将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该产品的运行情况;公司财务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风控内审部对投资资金的使用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实时跟踪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上述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受托方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主营业务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投资咨询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可以接受合格投资者的委托,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客户资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资产,为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截至2020年4月30日,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运作专户产品46只,管理规模117.54亿。

2、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本次委托理财资产管理人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066)的控股孙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公司对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70,604,692.60元、流动资产340,615,979.97元(其中货币资金为51,876,266.14元),本次购买固益联-联债1号6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8.95%、17.62%、115.66%。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在投资期限和投资赎回灵活度上做好合理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本次购买固益联-联债1号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将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选择购买的固益联-联债1号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产品,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指本计划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指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等的风险。

(四)本计划特定风险

1、预警止损机制导致的风险。2、投资顾问风险。3、特定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4、提前终止的风险。5、延期终止风险。6、关联交易风险:指本计划托管人、投资顾问及代销机构均为资产管理人股东之控股股东(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尽管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上述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7、特殊政策风险: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8、本计划提供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为方便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并非对投资业绩的预测,更非资产管理人对投资者保本或最低收益的承诺。9、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动风险:本计划于运作每满六个月的对日(如遇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第10个工作日(含当天)之前公布下一运作周期(之后三个月)业绩报酬计提基准。10、已计提的业绩报酬不可退还的风险:本计划每个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与投资标的(投资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全部变现日的孰后日计提业绩报酬,可能出现计提业绩报酬之后计划份额净值下降,但管理人仍然计提了前期计划份额净值上升时的业绩报酬的情况。已经计提的业绩报酬将不会退还至计划财产。

(五)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或无法通过备案的风险、使用网络系统下达认购指令的风险、税费风险、委托服务风险、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

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7)、《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8)]。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预先授权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5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

根据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5.39%。该资金额度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八、公司自上述决策程序授权至本公告日,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自上述决策程序授权至本公告日,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尚未收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252.05万元(含本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授权额度。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25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和谐世纪支行

●本次收回委托理财本金:1,5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 W款2020年第111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编号:XJXCKJ10113)

●委托理财期限: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6月10日,共90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议案》。

一、本次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情况

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4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授权,2020年3月12日,公司以自有流动资金1500万元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和谐世纪支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内容详见2020年3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

二、本次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到期及收益情况

2020年6月10日,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收回全部本金,实现投资收益13.21万元。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52,675,5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580,267.5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为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4449588-811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0-043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3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54,502,9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1,372,912.7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8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574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74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朱霖

联系部门: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271828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