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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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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0-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开庭日期:2020年5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杭州睿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东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3幢504室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仪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号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称与被告高能时代及第三人杭州睿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睿弘)2020年1月2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被告高能时代拟以16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持有的杭州睿弘75%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12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尾款4000万元。截止到目前,原告迟迟未收到被告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款。目标公司杭州睿弘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目前拥有在租运营车辆1000余台。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股权转让协议》和2020年1月19日由其自称为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关晓磊主持,上海弘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参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授权文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睿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120,000,000);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进展

2020年3月24日在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4月1日,季奕行(本公司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被告公司同事名义私自接收法院传票,2020年5月13日上午,季奕行持未经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授权书代表公司出庭,完全承认原告诉请,庭审仅历时29分钟。5月15日,公司通过公开信息得知此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仪女士及公司法律顾问第一时间已经致电法院并提交公司并未签署该合同、并未召开1月19日临时股东大会和并未委托季奕行出庭的情况说明,目前法院尚未判决或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调查,公司与原告及目标公司从未联系,从未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诉讼为虚假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恶劣影响,目的是掏空公司资金,将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的完全瘫痪。

(二)本次虚假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虚假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恶劣影响,非法转移公司资金,导致公司严重亏损。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显示该协议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于福建省福州市。真实情况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仪女士刚收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有关民事诉讼信息,公司董事毛澜波先生、独立董事张华山先生和王玉亭对涉及的股权转让事项毫不知情,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和委托任何人与原告杭州睿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过任何接触,亦从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1月19日并未召开任何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庭审前并未收到任何此案诉讼信息和传票,没有授权和委托任何人参与此次的庭审。

(二)、《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显示原告将持有的杭州睿弘75%的股权以16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被告,杭州睿弘运营车辆1000余台,每台折算平均价超过10万,对于运营多年的普通车辆,转让价格明显虚高,未经评估,有失公允性。

(三)、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交易金额16000万元,属于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公司未有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长总裁联席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决策行为,股权转让协议程序上不合法合规。

公司及公司法律顾问已向相关法院和部门提交了情况说明和异议,同时保留向相关违法人员追诉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1民初364号的诉讼材料及其证据附件。

2、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致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3日

公告附件(详见9版):

1、2020年1月2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全文

2、2020年1月19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