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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关联关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18、东鑫电子(安徽)有限公司(简称:东鑫电子)

东鑫电子成立于2006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港币,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高低频变压器、元器件、感应线圈、电子器件、新型电气元件、电声配件及关联橡塑制品。(以上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9年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东鑫电子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1129.37万元,净资产1028.05万元,2019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2.55万元,净利润39.25万元。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19、武汉尚鼎涂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尚鼎)

武汉尚鼎涂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亭一路12号厂房1层A区。目前的经营范围:模具,刀具及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纳米涂层技术研发及涂层加工;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批发零售;金属加工;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武汉尚鼎涂层科技有限公司2019度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584.13万元,净资产381.81万元,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0.10万元,净利润57.20万元。

关联关系:与公司同受中鼎集团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20、安徽中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翰智能)

中翰智能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位于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81号。目前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非标自动化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中翰智能2019度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888.99万元,净资产737.70万元,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26.57万元,净利润162.49万元。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21、宁国市弘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简称:宁国弘嘉)

宁国弘嘉成立于2011年5月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位于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电镀中心。目前的经营范围:金属骨架、模具表面处理(具体按环保审批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宁国弘嘉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4,619.99万元,净资产1,911.28万元,2019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841.77万元,净利润533.64万元。

关联关系:与公司同受中鼎集团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22、安徽中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鼎智能)

中鼎智能成立于2019年12月6日,注册资本1亿元,位于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81号。目前的经营范围:办公自动化设备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五金加工;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鼎智能2020年度1-3月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2,011.88万元,净资产732.70万元,2020年1-3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91.00万元,净利润232.70万元。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的原则

市场原则:双方产品的采购或销售,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

书面原则:全部交易均以书面合同、协议、供应计划等书面文件为依据。

公开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避原则: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关联交易合同时,遵守回避表决的要求。

公司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原材料,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可作为投标方参与招标。

(2)价格核定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和合理性,双方同意交易价格的原则每年核定一次。

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同类业务非关联方的标准进行结算。

(4)违约责任:如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预计持续进行此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A、中鼎集团除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以外,还为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所有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绿化环保、后勤保卫等相关服务,因此公司在后勤服务等方面仍与之存在关联交易;

B、为了降低采购成本,部分原材料、劳保用品等综合物资由中鼎集团下属用量较大的公司统一采购,本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在需要时从该关联企业中购买;

C、由于行业特性,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中鼎橡塑被少数大型制造厂商视为一个整体,客户只给供应量较大的一家“供应商代码”,其他公司向该客户销售需通过拥有“供应商代码”公司集中销售,因此相互之间产生少量产品买卖;

2、以上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采取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允;公司亦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够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决议执行,交易金额不超过审批额度(包括补充确认的审批额度),交易遵循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公正;交易各方诚实、守信地履行交易协议的有关约定,交易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充分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确认意见

中鼎股份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交易价格采取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中鼎股份补充确认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补充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一一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20年1月修订)》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5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19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2015年非公开发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募集资金179,331.19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130,168.83万元,2019年度使用49,162.36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54.7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000万元,非公开募集资金余额合计20,154.76万元。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3,860.83万元,其中,2019年度使用3,860.83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为117,934.65万元,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

2016年4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年8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2019年3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9年度,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53,023.19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2日

附表1-1:

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非公开发行)

单位:万元

注1:收购WEGU Holding 100%的股权项目将因汇率变动因素产生的差额部分1,850.36万元及其相关利息收益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鼎股份橡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产能提升项目”、“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目”节余资金及其相关利息收益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实际使用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取得的相关利息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净额。

附表1-2

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单位:万元

附表2:

2019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10。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财会最新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会议决定于2020年7月7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7日(星期二)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7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

(六)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6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九)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20年7月1日(星期三)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公司股东及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题

(一)审议以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度)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1、审议选举夏鼎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2、审议选举夏迎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3、审议选举马小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4、审议选举易善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5、审议选举翟胜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6、审议选举魏安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7、审议选举黄攸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3.1、审议选举潘进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3.2、审议选举杨精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 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5、登记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证券事务部;

6、登记时间:2020年7月7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7、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4181887

传真号码:0563-4181880转6071

联系人:汪松源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

邮政编码:242300

8、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投票代码:360887

2、投票简称:中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三)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0年7月7日召开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魏安力,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下转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