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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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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8版)

附件二

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三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2日(星期四)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照本人/本公司指示对下列提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未作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及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意见

注:1、对上述表决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弃权”“反对”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自然人股东请签名,法人股东请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法人公章。

3、请填写具体持股数,如未填写,将被视为以委托人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9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1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5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先生的通知,股东黄锦禧先生、黄铭雄先生以及黄铭雄先生100%控股的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进投资”)与黄淦雄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各方系公司主要股东,其中黄锦禧先生系黄淦雄先生和黄铭雄先生的父亲,黄淦雄先生和黄铭雄先生系兄弟关系,雄进投资系黄铭雄先生100%控股的公司,截至公告日,合计持有公司20,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8.4211%。

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黄淦雄先生、黄锦禧先生、黄铭雄先生以及雄进投资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0年6月15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签订:

甲方:黄淦雄

乙方:黄锦禧

丙方:黄铭雄

丁方: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

(一)一致行动的原则

1、就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表决权等董事、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及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时,乙丙丁三方同意与甲方一致行动;

2、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和董事义务。

(二)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4、各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5、各方应在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6、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7、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持股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的禁止及限制性规定及约定;

8、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要求各方对其所持公司股份履行锁定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该等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9、各方同意并承诺,涉及公司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时,相关方均应回避表决。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36个月内有效。协议期满前15日内,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延长本协议有效期。

(四)协议的解除

1、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且不担任公司董事时,该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但不影响其股份的承继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也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各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四、备查文件

黄淦雄先生、黄锦禧先生、黄铭雄先生以及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